2005年57月税务法规的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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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 年年 57 月税月税务务法法规规的最新的最新发发展展 本文所涉及的主要法本文所涉及的主要法规规目目录录 企业所得税 1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5488 号) 2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财税 2005109 号) 3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 发20059 号) 营业税 1 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 号) 增值税 1 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

2、005 68 号) 2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 号) 其他各税 1 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5382 号,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2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 号) 3 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 号) 4 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 号) 5 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 号) 6 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3、的批复(国税函 2005482 号) 7 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 号) 综合类 1 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 号) 2 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 504 号) 3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72 号) 税收征收管理 (本次无) 近期其他重要税务法规目录 注意:下文中的楷体内容为相关文件的原文,或者对原文内容的归纳;宋体内容为我们对 其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 企企业业所得税所得税 1、 关于外商投

4、关于外商投资资企企业业和外国企和外国企业购买业购买国国产设备产设备投投资资抵免企抵免企业业所得税若干所得税若干问题问题的通知(国的通知(国 税函税函2005488 号,号,2005 年年 5 月月 20 日)日) 2000 年 1 月 14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 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49 号) ,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 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 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 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 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 号规定的外

5、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 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上述企业为了 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 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 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 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 免。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以下文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操作进行了明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6、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 200090 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910 号) 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 定的批复 (国税函2004496 号) 国税函2005488 号文件在上述 4 个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以下问题的处理方法: 1关于生产线、集成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 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 抵免企业所得税。

7、2关于进口料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购买的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 所得税。 (说明:这实际上是将进口料件简单组装的设备不视为国产设备。类似规定在外商 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规定中尚无类似规定,只是规定可以退还增值税的必须是 以货币购进的没有使用过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 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办法和审批规定中也没有作类似规定。 ) 3追加投资项目所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就其符合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追加投资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在 计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

8、所得税时,应与同期原投资项目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合并,统 一以企业为单位,从企业当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说明:“符合规定单独计算享受 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追加投资项目”的规定详见财税200256 号、国税函2003368 号文件。 这两个文件在本所技术指南2003 年 15 月税务法规的最新发展中有介绍。这一规定的 实质是:虽然符合条件的追加投资项目可以单独计算享受“二免三减半”等企业所得税定期 减免优惠,但是与追加投资项目相关的国产设备投资所得税抵免不是单独就该项目计算的, 而是以整个企业作为计算单位。这样处理比较简便,但对于企业而言是否有利不能一概而论。 在企业原投资项目的定期减免优惠期

9、已结束,但追加投资项目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尚未结束 的情况下,追加投资项目可享受的所得税抵免并不完全取决于追加项目自身取得应纳税所得 额的增减变动情况,同时还要取决于原投资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其变动情况。 ) 4合并、分立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说明:该问题在外商投资企 业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规定中均未提及。 ) .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在财税字 200049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延续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延续抵免。 (财税字200049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为: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

10、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 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 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 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 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7 年。 ) . 企业合并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实际缴 纳企业所得税之和。合并后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 企业和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 . 企业发生分立的,其尚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

11、按照分立协议约定的数额,分别在分立 后的各企业延续抵免。分立协议没有约定数额的,分立后的企业不得再抵免分立前尚未抵免 的投资额。 . 分立后的企业凡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 (企业分立时分得的账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 ) * 分立前一年企业实际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立后的企业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 (企业分立时分得的账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 * 分立当年度企业(分立前)实 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 分立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款 2、 关于外商投关于外商投资资企

12、企业执业执行行软软件和集成件和集成电电路企路企业业所得税政策有关所得税政策有关审审批程序的通知(批程序的通知(财财税税 2005109 号,自号,自 2005 年年 7 月月 1 日起日起执执行)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5 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 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 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投资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

13、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 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该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 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 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3 年。 2003 年 9 月 22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 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3 号) 。该文件同样规定: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 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 2 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 年限

14、为 3 年。但在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程序方面作出了调整。根据国税发2003113 号文件 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 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 应进行纳税调整。由于该文件明确为“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 后续管理工作” ,由此可知只适用于内资企业。在该文件发布后,外商投资企业如要享受财 税200025 号文件规定的上述税收优惠,仍需要按照其投资额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主管税 务机关核准。 财税2005109 号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财税200025 号文件所规定的上述

15、税收优惠需 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程序性规定(但其中的实体性规定仍然有效) 。根 据财税2005109 号文件规定,企业可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自行确定符合财税200025 号文 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购进软件或生产性设备的折旧或摊销年限,但 该折旧或摊销年限一经选定,不得任意变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所得税审计时可要求 企业提供有关适用财税200025 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事实证 据或资料(包括实地调查);凡经审计认定企业不应适用财税200025 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 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

16、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 中中华华全国全国总总工会工会 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务总局关于局关于进进一步加一步加强强工会工会经费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总工工 发发20059 号)号) 关于工会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以往主要有以下一些文件: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6 条:(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 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 2%、14%、1.5%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 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709 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 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 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78 号):建立 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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