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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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的确定与控制,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或咨询服务企业。第四条

2、 (工程造价咨询原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五条(行政许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六条(管理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3、管理第一节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七条 (资质分级)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第八条 (甲级资质标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标准:(一)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三)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6人; (五)专

4、职专业人员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年龄不得超过岁,其他人员不得超过岁;(六)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必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八)近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00万元; (九)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由本企业办理的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近年企业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无不良记录。第九条 (乙级资质标准)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标准:(一)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定级资质证书满年;(二)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

5、不低于,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三)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四)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人; (五)专职专业人员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年龄不得超过岁,其他人员不得超过岁;(六)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必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八)企业取得暂定级1年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0万元; (九)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

6、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由本企业办理的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近年企业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无不良记录。第十条 (暂定级资质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定级应具备以下资质标准:(一)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人; (四)专职专业人员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年龄不得超过岁,其他人员不得超过

7、岁;(五)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必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六)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 (七)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八)由本企业办理的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暂定级核定。第二节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 (申请审批程序)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 申请乙级和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第十三条 (受理时间)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审批每年定期集

8、中受理,集中评审。受理时间应由批准部门提前两个月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审批时限)初审和批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及电子文档;() 乙级资质批准文件;() 专职专业技术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员资格证书;()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存档证明和企业为其交纳这回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复印件。()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及其公正书; ()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营业税的完税证明;

9、()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及电子文档;(2)暂定级资质批准文件;()专职专业技术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员证书;()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和人事代理合同;()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及其公正书; ()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营业税的完税证明;()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在乙级资质标准范围内地区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申

10、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定级资质应提交以下资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及电子文档; (2)专职专业技术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员证书;(3)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和人事代理合同;(4)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及其公正书;(5)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6)营业执照复印件;(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在暂定级资质标准范围批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四节 资质证书管理第十八条 (证书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

11、定级资质证书。第十九条 (证书印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定级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 (证书有效期及延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到届满前日内,如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且继续满足相应许可条件的,应向原申请审批部门申请延续有效期。第二十一条(延续有效期程序)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延续有效期,应向原申请初审部门提出申请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由原申请初审部门审查后,报建设部办理延续

12、有效期手续。乙级和暂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由原申请审批部门办理延续有效期手续。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 遗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在国家或省级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二十四条 (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三)有效期内终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不符合资质标准的。第五节 工程造价咨询

13、企业资质变更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资质变更分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一)企业因重组、改制等原因,致使单位名称,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股权变更、注册资金、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二)因一般性调整致使企业经营地点、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人数发生变更的;(三) 企业注册地跨省级变更。(四)企业办理变更的项目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第二十六条 (甲级企业变更程序)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一)款情形的,应先向原申请初审部门提出申请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由原申请初审

14、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办理变更。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款变更情形的,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提交有关材料,由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登记,予以变更,并报建设部备案。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三)款变更情形的,由原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变更报告,转往变更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六条 (乙级和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乙级和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一)(二)款变更情形的应向原申请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乙级和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予办理跨省级地区变更;省内变更可向原申请审批部

15、门申请办理变更。第二十七条 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名称变更的依据及申请报告;(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三)变更后的企业章程。第二十八条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性质”变更依据及申请报告;(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三)变更后的企业章程。第二十九条 企业注册资金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资协议及公证书;(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第三十条 经营地点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一) 变更后的企业详细地址;(二) 办公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董事会任职文件(股东大会会议纪要); (二)工作简历;(三)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第三十二条 技术负责人变更提交下列材料:(一) 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二)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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