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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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附属核算单位。第三条 公司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条 公司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公司财务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社股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

2、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年向股东大会报告财务状况。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第七条 公司收入、成本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2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第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第九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股东缴纳的股本金和公司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第十条 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公司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以人民币标

3、明面值,作为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股权证书依法可以承继和转让。股份过户手续在年终决算之后,股东大会之前办理。第十一条 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第十二条 公司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第十三条 公司盈余公积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注册资本的 25%。第十四条 公 司 未 分 配 利 润 是 留 于 以 后 年

4、 度 分 配 的 利 润 或- 3 -待 分 配 利 润 。第十五条 公司的负债包括各项借入资金、各种应付款项和其他负债等。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流动负债为期限在 1 年期(含 1 年)以下的各项负债;长期负债为期限在 1 年期以上的各项负债。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第十六条 公司以借款形式筹集的资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或国家政策允许的协商利率支付利息或计提应付利息,并计入成本。对已计提应付利息的资金,实际支付给债权人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若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大于应付利息余额时,其差额部分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三章 固定资产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

5、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 12 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4 -第十八条 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箱、打捆机、计息机、记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打码机、压数机

6、、打孔机等。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原则计价:(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价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价基础;(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本社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五)融资租入的固

7、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等计价。(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 5 -(指按公允价值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金额)计价。(七)换取的固定资产,是指用本社固定资产,交换取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资产,作为本社的固定资产。换 取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重 置 价 值 为 原 值 ,以 换 出 的 固 定 资 产的 合 同 或 协 议 确 定 的 价 值 加 上 (或 减 去 )另 外 支 付 (或 收 取 )的 金额 为 净 值 。换 出 固 定 资 产 的 合 同

8、 或 协 议 确 定 的 价 值 与 其 账 面 净值 的 差 额 作 为 当 期 损 益 。第二十条 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第二十一条 发生的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等事宜,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

9、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或者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 6 -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二十四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第二十五条 应按月(或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成本。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第二十六条 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房屋和建筑物;(二)

10、在用的各类设备;(三)季节性停用、维修停用的设备;(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的固定资产。第二十七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7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七)经批准已在管理费列支的固定资产;(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

11、 3%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以从简不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以下年限掌握:(一)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二)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 10 年;(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 5 年。第二十九条 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其计算方式如下:年折旧率=(1- 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100%季折旧额=原值 年折旧率 4月折旧额=原值 年折旧率 12第三十条 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指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盘点、处置

12、。建立健全专人负- 8 -责和维修保养制度。固定资产原则上由使用人负责保管,发生人为损坏,应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第三十二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后购置,大宗物品应采用招标形式采购。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指定管理部门负责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领用、报损和核销工作。低值易耗品的账务核算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现金资产第三十四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同业款项。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缴、支出和存放同业存款的账务核算及对账工作。第三十六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钱账分管,及时核对库款,账款相符。第三十七条 出纳长短款

13、的处理按公司相关岗责任制规定执行。第五章 投资及证券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用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凭证的形式开展投资业务,也可以向有关办理结算和资金清算业务的服务机构投资入股。公司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 9 -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各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有价证券。长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在 1 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和股权投资。第三十九条 公司购买的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投资性证券是指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经营性证券是指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

14、第四十条 公司的各种投资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出售经营性证券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第四十一条 公司投资业务的账务核算及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的损益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执行。第六章 其他类资产第四十二条 公 司 的 其 他 类 资 产 包 括 无 形 资 产 、递 延 资 产和 其 他 资 产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公司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0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证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三)自

15、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如计算机软件开发。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成本。(一)计算机软件费用摊销期不短于 2 年。(二)土地使用权费用摊销期不短于 10 年。第四十六条 公司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第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账务核算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八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超过 1 年的修理费以及摊销期超过 1 年的其他摊销费用等。开办费是指公司及其下设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

16、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的净损失和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 11 -第四十九条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营业费用,摊销期不得短于 5 年。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第七章 收入第五十条 公司的收入是指从事资金运作、咨询等业务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存放金融机构款项收入、行政管理费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一)贷 款 利 息 收 入 是 指 公 司 发 放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和 逾 期 罚息 收 入 ,存 放 金 融 机 构 款 项 收 入 是 指 公 司 存 入 银 行 及 其 他 金 融机 构 资 金 的 利 息 收 入 。(二)行 政 管 理 费 收 入 是 指 公 司 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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