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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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各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存在问题汇总太原市:一、行政处罚方面1、部分案卷中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交款银行及账号,使用排污费票据征收罚款。尖草坪分局的“ 山西大唐盛世工贸有限公司粉煤灰开发分公司” 行政处罚案卷,罚款收据使用一般缴款书,并且科目名称填写排污费收入;二是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送达回执中送达人只有一人签名;三是告知书文号编写不规范。清徐县的告知书中编号为“清环罚告字25 号” ,缺少年度字样,送达回执中填写的文号是“2008-QF-25” 。2、现场检查记录制作不规范。一是现场检查记录内容简单,记录的违法事实含糊不清。晋源分局处罚龙盛伟纸业有限公司的检查记录对主

2、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记录不清;二是现场检查记录中被检查单位的名称与下达的处罚文书中的名称不一致。尖草坪分局检查记录中被检查单位为“ 大唐太原第一 热电多经实业总 公司” ,而处罚决定书中却是“ 山西大唐盛世工 贸 有限公司粉煤灰开发 分公司” 。3、部分处罚案件程序不合法。一是应该下达听证告知书的没有下。太原市小店分局处罚晋丰供热服务部三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有下达听证告知书;二是不应以监察支队的名义给企业下达处理意见。太原市环保局对江苏泰兴冶炼厂危险废物非法转移的违法行为,先由监察支队给企业下达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然后又以环保局名义下达告知2书和决定书,而且监察支队下达的处理意见也不应作为下达告知书

3、和决定书的依据之一。4、案卷装订有等完善。有些案卷没有装订成册;有的案卷中没有现场检查记录。5、行政处罚执行结果不明确。决定书中下达了数项行政处罚事项,只有罚 款一项执行完毕,其余的执行结果不明确。对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厂的行政处罚,在案卷中只有罚款收回,要求停炉检修, 污染物达标排放是否执行未作记录。二、行政许可方面1、内部审批程序不明确。无法从从许可卷内材料看出内部审批程序,只体现出承办人员意见,没有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或集体讨论的意见,内部 审批模糊不清。2、许可内容缺失。 一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没有企业的申请书,只有环保部门的批复;二是建设项目只有环评报告书,没有环保部门的批

4、复;三是未实行一案一档,小店区三个行政许可项目装订成一本档案。3、行政许可决定比较简单,缺乏规范。大部分已准予许可的事项擅自增加限制性条件,是否准许不明确,特别是验收的项目,只说验收,不说是否通过验收,并且附带很多要求。大同市:一、行政处罚方面1、部分案卷查处不分离。部分县、区 环保局立案和查处为同一个3部门,违反查处分离原则。2、记录和表述不清楚。部分县区的处罚案卷,检查记录过于简单,既无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也没有违法事实的准确描述。广灵县的一个处罚卷宗中,只写“ 通过现场检查认定,该 企业已停止生产。 ”另存在笔录记录不完整,如没有企业代码、联系方式、行政执法证件号码等内容;个别案卷中存在

5、检查人员没有在检查记录中签字,整个调查笔录中只有记录人员一个签字。3、法律文书内容不齐全。事先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应严格按照处罚法的规定,内容不能少。处罚决定书中违法条款和处罚条款使用同一条款;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应有明确的期限而没有。4、适用法律不够准确。部分案卷该适用新法的而适用了旧法,其决定内容也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行政处罚力度不够,根据法律要求至少罚款 5 万元以上,但只处罚 1 万元。5、罚缴不分离。个 别案卷,罚款所开收据全部为排污费收据,罚款上交单位为环保局或监察大队。二、行政许可方面:1、行政许可案卷内容不规范,入卷资料不完整。建设项目验收资料中欠缺原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2、

6、验收结论中只有对达标结论的表述,没有总量控制情况的结论性意见3、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许可事项。如试生产的批复时间过长,项目单位 2008 年 7 月 1 日向环保局请示试生产,环保局在 2008 年 114月 7 号批复。朔州市:一、行政处罚方面1、部分案卷材料不够规范。有的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制作不完整,违法事实描述不够详实,执法文书中有缺项漏项现象。2、部分环保局未执行查处分离的原则。有的案卷中从立案到结案均是由环境监察部门完成,甚至是相同的执法人员。3、结案单制作不规范。特别是处理结果部分,只填写了处罚决定内容,未真正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填写清楚。如停止生产是否真正停了,补办 手续是否按照时

7、限要求补办了,罚款是否按数额如数缴纳和未如数缴纳的原因。4、改正要求不具体、不明确。如在限期改正或者改正通知书中要求改正的,未明确改正期限和改正的内容,部分案件中只笼统的写“限期改正”,没有具体 时间,行政机关实施起来会比较被动,这是一种无期限的改正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来改正,造成环保部门后期的执法困难。5、案卷材料不齐全。特别是证据材料,只有检查记录或者询问笔录,没有其他的证据,哪书证、物 证、影像资 料等。6、存在越权处罚和适用法律不准确。如对“土小企 业”的查处问题,个别环 保局依照处罚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但法律规定,由政府对于“土小企 业” 进行取 缔、淘汰或者关 闭。同时

8、,部分案卷适用法律不准确。5二、行政许可方面:1、行政许可的流程不够清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行政许可事项的接受、告知、承诺、 办结、回访均要有详细记录,但在所有许可案卷中都没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轨迹记录,这样无法说明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一次性告知、是否在承诺期限内办结。2、行政许可的入卷资料不完整。部分环评报告书(表)的行政许可案卷中没有总量的批复,建设项目验收时,也只有建设项目是否达标排放的结论性意见,没有总量指标的验收意见。3、建设项目登记表要求不严密。部分县区的建设项目登记表中环保部门的要求过于简单,不够具体全面。如对饭店一类的登记表中,没有周围居民的详细情况,也没有噪声、油烟、 污水

9、的具体要求,只笼统的提出按环保规定执行。由于饭店之类的建设项目,一般处于居民相对集中的地区,如果要求不严格不具体,就容易引起环境纠纷,环保部门的后期处理会很困难。4、部分县(区)的行政许可资料比较凌乱。未编制卷内目录,没有编制成册,不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也不方便查阅。忻州市:一、行政处罚方面1、部分案件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偏关县一案卷已经认定某企业为“ 土小企 业” ,按照规定给以取缔即可,但偏关县对该企业又进行了罚款处罚。2、个别县存在查处不分离的现象。有的案卷中从立案到结案均6是由环境监察部门完成,有的甚至是现场检查人员承办处罚事项。3、法律文书使用不当。如对忻州市中医院的违法行为罚款一万

10、元不需要下达听证告知书的案卷,却给当事人下达了听证告知书。其它案卷中也有同样情况。4、个别案卷中行政执法程序不正确。如对忻州市中医院的告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 3 月 21 日下达,但立案登记表、案件调查报告却是 3 月 22 日制作,处理意见审批表于 3 月 31 日审批,程序严重违法。5、法律文书时间上前后不一致,查处不严肃。如对忻州市煤气供热公司建设住宅楼未搞环评审批行为,检查记录中要求 5 月 31 日前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依法停工处罚,但在 5 月 13 日的立案登记表、案件 调查报告中却要求给以处罚。二、行政许可方面:1、存在越权审批现象。如对五寨县同业实业有限公司的煤焦油建设项

11、目的审批,此类项目的审批权在省环保局,但该县却给予以审批。2、行政许可程序不正确。有的项目没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只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部门却给以审批。3、行政许可的流程不够清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行政许可事项的接受、告知、承诺、 办结、回访均要有详细记录,但在有些许可案卷中却没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完整记录。4、材料不齐全。部分行政许可案卷中, 许可的案卷材料不能按照7法律的规定进行收集整理,案卷混乱,材料不齐,案卷整理不规范。阳泉市:一、行政处罚方面1、部分案卷调查材料不够规范。盂县环保局对盂县石店煤矿的检查记录、 询问笔录制作不完整,没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对违法事实描述也不够详

12、实;阳泉郊区环保局对阳泉德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卷和平定县提供的两个行政处罚案卷的立案登记表中均没有办理人、部 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2、个别县存在查处不分离。行政处罚案卷从立案到结案到案卷的归档均是由环境监察部门完成,有的甚至是现场检查人员承办处罚事项。3、程序存在违法情节。平定县西格里泉海碳素有限公司、山西晋玉煤焦化有限公司案件不需要下达听证告知书而下达了听证告知书,而阳泉德旭有限公司案件需要下达听证告知书却没有下达;盂县环保局提供的两个行政处罚案卷材料中均没有案件调查报告、立案登记表、送达回执、 结案单。4、采用证据不恰当。如阳泉市矿区环保局在对阳煤集团房地产公司未报批环评审批手

13、续,违法建设的案件中,2004 年进行了调查取证、立案登 记、下达了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处罚决定。在决定未执行的 2008 年,又以 2004 年的调查证据对该公司下达了另一份处罚决定书。二、行政许可方面:81、行政许可表格填写不规范。平定县集中供热管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中预审意见只加盖财政局公章,未填写具体预审意见、经办人意见、没有 签字,也没有时间,下一 级环保部 门审查意见没有经办人签字;技术审查意见一栏中“专家审查意见 ”为打印稿,没有亲笔签名。2、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填写不规范。阳泉市振华耐酸陶有限公司,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副本)只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没有具体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数据,

14、无法换领许可证。3、行政许可的流程不够清楚。部分县区的行政许可没有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行政许可事项的接受、告知、承诺、办结、回访进行详细记录。无法说明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一次性告知、是否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晋中市:一、行政处罚方面1、部分检查记录和法律文书的违法事实不一致。常青胶粘厂的检查记录中没有有毒废水的排放,但下达的法律文书中却有对“有毒废水” 行为的 处罚。2、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有的需要下达听证告知书的没有下达。太谷县新兴化工厂下达停产的行政处罚需要下达听证告知书而未下达,剥夺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也未尽到环保部门告知的义务。3、案卷填写不够规范,表述不准确。大部分案卷在“ 处理意见表”案

15、件来源一栏中填写为“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记录” ;有的案卷在案件9处理意见和结案报告单中将“罚款” 写为“罚金”;有的罚款金额中将“万” 字给加个“单人旁”。4、部分案卷资料不齐全。在对山西中凯集团灵石热电有限公司的处罚中, 认定的违法事实为“未按照市政府市政法(2008)17 号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在此案卷中没有提供此文件,因此无从知道市政要求的治理任务完成时限是什么,不能对被认定的违法事实进行充分的证明。在对认 定超标排污的企业,没有有资质单位提供的监测报告。如对介休市鑫广碳素厂和介休市顺达碳素厂的行政处罚。5、行为与决定不相符。有多个违法行为只处罚一个行为的现象。对灵石县鸿滕洗煤有限公

16、司的认定的违法事实是“该厂锅炉未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和矸石未按照环评要求定点堆放、部分矸石倾倒在河床, ”但只对其中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6、存在越权处罚的现象。对被认定为“土小企 业”的单位实施处罚, 这是一种越权行为,法律规定, 对于这类 企业应该由政府实施取缔、淘汰或者关闭。7、适用法律条款不准确。部分案件的处罚依据中只有处罚条款而没有违反的法律条款。和顺县对西喂马煤业有限公司下达的法律文书。二、行政许可方面:1、行政许可案卷填写不规范。大多数验收申请表封面未填写收到该表的时间和编号、未填写验收文号。山西古船食品有限公司新建500 吨/ 天面粉生产项目的环评中下一级环保部 门审查意见一栏中无10“经办人”的签名,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全部为打印,没有亲笔签名。2、“环评” 批复的内容不够全面完整。对山西晋能艾斯空气冷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环评 ”批复为“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冷凝水经园区进入晋中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批复中没有对该公司在晋中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之前的产生的生活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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