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工伤保险》之上班时争执捡铁棍不慎摔倒 法院-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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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上班时争执捡铁棍不慎摔倒 法院:不属于工伤 上班时争执捡铁棍不慎摔倒算不算工伤?一审认定为工伤;二审认为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属于工伤公司员工马某国与同事争执,期间准备捡地上铁棍打人,结果不慎摔伤。受伤后的马某国申请了工伤鉴定。“我在工作时间里,在工作单位受的伤,怎么不是工伤?”这个争议持续了整整两年。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长沙中院认为,马某国所受的伤不属于工伤。马某国是湖南大力电建热镀锌有限公司的员工,20xx年12月16日下午,马某国因工作问题与同事张某发生了纠纷,期间马某国不慎摔伤,被送往长

2、沙市八医院骨伤七科。在该院的出院记录中,马某国出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并不全瘫等。马某国认为,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于是,他在20xx年1月25日向长沙县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长沙县人社局认为,马某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予以认定为工伤。于是在20xx年3月1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马某国认定为工伤,并依法送达了该决定书。随后,大力电建公司在20xx年5月12日向长沙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20xx年6月16日,长沙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长沙县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大力电建公司不服

3、,又于20xx年5月9日提起诉讼,将长沙县人社局和长沙县政府诉至法院。长沙县法院一审认为,马某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与同事张某发生冲突,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没有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应予认定为工伤,因此驳回了诉讼请求。对于这个结果,大力电建公司并不服气。“马某国弯腰捡铁棍准备打人时自己摔倒,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也没有受到事故伤害,不具备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大力电建公司上诉称。对于大力电建公司的上诉理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予以支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xx年12月16日下午,在争执过程中马某国捡铁棍的行为与其工作职责没有关系。马某国在捡铁棍时自己摔倒,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不应认定为工伤。故判决撤销长沙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长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长沙县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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