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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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主要技术规定主要技术规定 ( (报批稿报批稿) ) 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 二二三年三月三年三月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1 1 第二章第二章 技术标准技术标准 .4 4 第三章第三章 森林经营区划森林经营区划 .1818 第四章第四章 调查方法调查方法 .2020 第五章第五章 统计与成图统计与成图 .3030 第六章第六章 质量管理质量管理 .3333 第七章第七章 调查成果调查成果 .3 35 5 附表格式附表格式 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 3.林种统计表 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 5.生态公益

2、林(地)统计表 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 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 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 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 10.用材林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 11.经济林统计表 12.竹林统计表 13.灌木林统计表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调查目的与任务 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 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

3、)、自然保护区、 森林公园、县(旗)等为单位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单位为调查单位,以满足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规划设计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 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 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 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森林分类经营的 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第二条 调

4、查范围与内容 一、调查范围 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范 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 (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 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 区划; 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 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 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 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 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 1.森林资源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 2.森林土壤调

5、查; 3.森林更新调查; 4.森林病虫害调查; 5.森林火灾调查; 6.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 7.生物量调查; 8.湿地资源调查; 9.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 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 11.森林生态因子调查; 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 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 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 15. 其它专项调查。 第三条第三条 调查会议制度 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 二、调查前,开展规划设计调查的经营单位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 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第一次调 查会议,召集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调查承

6、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 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 落实调查经费,讨论、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 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 三、调查结束后,经营单位的规划设计调查成果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 持,县级行政单位调查成果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 召开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调查 成果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第四条 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 12 月份将本省(区、市)开展森 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基本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

7、门。 第五条第五条 调查间隔期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间隔期一般为 10 年。在间隔期内可根据需要重新调 查或进行补充调查。 第六条第六条 调查单位资质 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 担。对非持证单位完成的调查成果,森林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承认。 二、对林地面积在 10 万 hm2以上,或者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基地 1 万 hm2以上的单位,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其它单位的调查应由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第七条 采用本规定之外的调查新技术、新方法时,调查承担单位应事先提 出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并

8、向所在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 并报送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调查中应用。使用新技术和新方法调 查的成果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第八条第八条 跨行政区域和经营范围的各项林业工程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各省(区、市)可在本规定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 应的技术规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第二章 技术标准技术标准 第九条第九条 地类 一、分类系统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土地类型分为林地和非林地两大类。其中,林地划 分为 8 类,见表 1。 林地分类系统表 表 1 序号 地类一级二级三级 纯林 乔木林 混交林 红树林 1 有林地

9、竹林 2 疏林地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 3 灌木林地 其它灌木林 人工造林未成林地 4 未成林造林地 封育未成林地 5 苗圃地 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 6 无立木林地 其它无立木林地 宜林荒山荒地 宜林沙荒地 7 宜林地 其它宜林地 8 辅助生产林地 二、技术标准 (一)林地 1.有林地:连续面积大于 0.067hm2、郁闭度 0.20 以上、附着有森林植被的 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 (1)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其 中,乔木带行数应在 2 行以上且行距 4m 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 10m 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 3 倍 时,应视为两条林

10、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 时按片林调查。 乔木林分为纯林和混交林: 纯林: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 (株数)的 65%以上的乔木林地。 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 蓄积量(株数)不到 65%的乔木林地。 (2)红树林:生长在热带和亚热带海岸潮间带或海潮能够达到的河流入海口, 由红树科植物和其它在形态上和生态上具有相似群落特异点的科属植物组成的林 地。 (3)竹林:由胸径 2cm 以上的竹类植物组成的林地。 2.疏林地:由乔木树种组成,连续面积大于 0.067hm2、郁闭度在 0.10-0.19 之间的林地。 3.灌木林地:

11、由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 于 2cm 的小杂竹丛组成,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大于 0.067hm2、覆盖度在 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 2 行以上且行距 2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 3 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 带距4m 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参加森林覆盖率计算灌木林 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其它灌木林: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 4.未成林造林地 (1)人工造林未成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穴播或条播、分殖造林)和飞 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

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分布均匀, 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人工造林当年造林成活率 85%以上或保存率 80%(年均等降水量线 400mm 以 下地区当年造林成活率为 70%或保存率为 65%)以上; 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 3000 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 2500 株/hm2以 上,且分布均匀。 (2)封育未成林地: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 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 表 2 单位:年 400mm 年降水量以上地区 南方北方 400mm 年降水量以下 地区 营造方式 乔木灌木乔木灌木乔木灌木 封山育林 5-83

13、-65-104-68-155-8 飞播造林 5-74-75-85-77-105-7 直播 3-82-64-83-64-104-8 人工 造林 植苗、分殖 2-52-42-62-53-83-6 注:1、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 2、大苗造林、工业原料用材林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3、青藏高原参照北方地区。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 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无立木林地 (1)采伐迹地: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 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火烧迹地: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

14、标准、且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 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其它无立木林地 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的林地; 造林更新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 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 需要不开发利用的土地。 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 (1)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2)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 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半固定

15、沙地(丘)、流动沙地(丘)、有明 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3)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地的其它土地。 8.辅助生产林地:指由森林经营单位或林业部门管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 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集材道、运材道; 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二)非林地 非林地指林地以外的农地、水域、未利用地及其它用地。 第十条第十条 森林

16、(林地)类别 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二个类别。 (一)生态公益林(地):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种 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 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1.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地)。 (1)国家公益林(地):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 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 ,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国家公益林划 分标准执行林策发200188 号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 。 (2)地方公益林(地):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 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 ,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2. 生态公益林按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重点和一般三个等级,划分标准执 行 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 。国家公益林(地)按照生 态区位差异划一般分为特殊生态公益林(地)、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地方公益林 (地)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和一般生态公益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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