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0万吨微生物肥料项目环评归纳总结报告

上传人:c****e 文档编号:168801086 上传时间:2021-02-21 格式:DOCX 页数:39 大小:126.7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年产10万吨微生物肥料项目环评归纳总结报告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年产10万吨微生物肥料项目环评归纳总结报告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年产10万吨微生物肥料项目环评归纳总结报告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年产10万吨微生物肥料项目环评归纳总结报告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年产10万吨微生物肥料项目环评归纳总结报告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年产10万吨微生物肥料项目环评归纳总结报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年产10万吨微生物肥料项目环评归纳总结报告(3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 目 名 称: 年产 10 万吨微生物肥料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山东东方誉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一六年八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 模和距厂

2、界距离等。6.结论和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 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年产 10 万吨微生物肥料项目建设单位山东东方誉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乃家联系人王主任通讯地址寿光市稻田镇利丰路与长江路交叉路口西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262706建设地点寿光市稻田镇利丰路与长江路交叉路口西,山东金利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立项审批部门

3、寿光市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号1607830126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 技改 行业类别及代码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占地面积(平方米)5333.3绿化面积(平方米)0总投资(万元)3039.4其中:环保投资(万元)35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2%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2016 年 11 月工程内容及规模: 一、工程概况(一)企业简介山东东方誉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9 月 22 日,注册资金 1000 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生物菌肥、生物菌种、复混肥、掺混肥、水溶肥等。(二)项目背景生物肥即指微生物(细菌)肥料,简称菌肥,又称微生物接种剂。它是由具有特殊效能的微

4、生物经过发酵(人工培制)而成的,含有大量有益微生物,施入土壤后,或能固定空气中的氮素,或能活化土壤中的养分,改善植物的营养环境,或在微生物的生命活动过程中,产生活性物质,刺激植物生长的特定微生物制品。随着社会经济和有机农业的不断发展,市场对生物肥料的需求量迅速增长。在上述背景下,山东东方誉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投资 3039.4 万元在寿光市稻田镇利丰路与长江路交叉路口西,山东金利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建设“年产 10 万吨微生物肥料项目”。项目租赁用地面积 8 亩,总建筑面积 4970 平方米。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形成年产微生物肥料 10 万吨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5、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山东东方誉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我单位受委托后,通过对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和资料搜集,并按照国家有关环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完成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二、拟建项目符合性分析(一)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该项目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中鼓励类第一项“农林业”第 30 条“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与应用”中有关规定,因此,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性分析该项目位于寿光市稻田镇利丰路与长江路交叉路口西,山东金利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租赁现有厂房

6、进行建设。根据项目厂房租赁合同,项目的建设符合寿光市稻田镇土地利用规划的有关要求。厂房租赁合同详见附件 2。(三)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鲁环函2012263 号) 文件符合性分析项目与鲁环函2012263 号文件符合性分析见表 1。表 1 项目与相关文件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基本原则2012263 号文具体规定本项目情况符合情况(一) 建项目立项和环评审批程序规定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 号)的有关规定。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

7、.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3.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本项目属于 3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本项目已在寿光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备案编号为1607830126符合(二) 建设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 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 号)的有关规定。1.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技术规范及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的有关要求。2.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3.

8、建设项目所在地必须完成减排任务,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或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证明文件。4.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相关要求;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取得主符合5.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要污染物排 放总量指标; 符合清洁生产要求(三) 项目建设与规划环评相协调的要求1.实施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机制。列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的“一地三域十专项” 等专项规划范围和列入山东省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的具体规划目录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结

9、合行业规划 环评的结论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对尚未开展相关行 业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督促其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推进 规划环评工作,在行业规划环评未完成前,对其建设 项目应按相关规定从严审批。2.各类园区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作为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对已建成但未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各类园区,其产业结构不明确、功能区划不清晰、环保设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入园建设项目。3.行业或园区规划变更应及时履行规划环评手续。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 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开 展规划环评或者进行补充规划环评,未履行规划环评 变更手续的

10、不予受理和审批原批准规划范围外的建设 项目环评文件。4.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化工石 化、纺织印染、铅锌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皮革鞣制、电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等行业及其他涉及 重金属排放的新上项目应按规定进入国务院和省政府 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以 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 区,否则不予审批。5.已经建成的上述重点行业项目未进入园区的, 应尽快迁入相应环保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否则对其改扩建项目不予审批。项目为微生 物肥料制造, 项目用地为 工业用地, 符合规划要 求符合(四)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1、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 号)及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0980 号),建设项目环评必须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工作。1.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均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的专题章节。2.环境风险评价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选址及敏感目标、防范措施等如实做出评价,提出科学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3.凡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环保部门不得审批该建设项目。开展了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符合4.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选址必 须在依

12、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方可进行相关环评工作。(五) 建设项目审批的限制性要求根据关于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环发200962 号),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1.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坚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所谓技术改造、拉动内需为名义上项目。2.对于污染物排放量大,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项目,其环评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方可进行环评审查工作,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3.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的建设项目、没有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4.对于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13、缓冲区内的建设项 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 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 二级保护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体的建 设项目一律不批,改建、迁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 量。其他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把握。项目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 污染物能达 标排放;环 境质量满足 环境功能区 划要求,具 有总量指标; 项目用地符 合规划要求, 不在自然保 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 设符合(六) 区域、流域和企业限批要求1.区域限批或从严审批。对毗邻居民区的化工等有

14、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要限批;城市规划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园区之外, 对有污染的新上建设项目要限批;对不认真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有较多未批先建项目、有较多不达标排放的区域内污水没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的园区要从严审批;县(市、区)辖区内一年内出现 3 次及以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 6 个月内对该县(市、区)新上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空气环境质量连续 3 个月排在最差的前 3 个点位且没有改善的,对其所在的县(市、区)的涉及废气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对污染严重、防治不力的设区市或县(市、区)实行从严审批。2.流域限批或从严审批。全省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省环保厅确定的年度改善目标的,河流两侧 5 公里之内对有污水排放的项目要实行流域从严审批。流域水环境质量连续 3 个月超标倍数排在前 3 名的断面、超过达标边缘的河流断面,对其负有责任的县(市、区)的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