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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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一、项目部在招用外包队伍时,必须由安监科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末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二、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初及新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善自降低标准、简化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外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三、外包单位资质审查内容: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3.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6.取证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7.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四、外包单位组织职工在进场前和每年年初进行体检,项目部安监科对其进行监督,凡体检不合格以及老、弱、病、残、童工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五、项目部安监科在开工前,组织外包单位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凡增补、调换和更换工种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安监科安全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上一页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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