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堰安全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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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围堰安全技术规定围堰主要用于水中基础墩台或防汛墙基础的施工。一般内河中施工采用土围堰、草袋围堰和钢板桩(木桩)-土组合围堰,深水施工中水深较浅的较多采用拉森钢钢板桩围堰,水深大于12m的往往采用套箱或沉箱作围堰。套箱或沉箱施工将在本规程6.10章节进行介绍。1拉森钢板桩围堰的应按施工方案的要求采用专业船舶施工;内河航道水中施打木桩或钢板桩的,应遵守本规程第六章6.3节的相关要求。2采用拉森钢板桩围堰施工,应先设置下道钢围檩对钢板桩进行定位进而成为围堰的支撑,这样能满足先设置围檩作支撑、后施打钢板桩的要求,使钢板桩围堰在建立过程中保持足够的强度。3拉森钢板桩围堰的施工应配备合适的作业船只、起重设

2、备和潜水作业人员。4拉森钢板桩施打过程中,必须及时按方案要求设置纵、横向支撑以及角撑,支撑钢管的两端必须采用钢板焊接作为支承面。5围堰一旦形成,应配置足够的抽水设备对围堰内进行排水,同时进行支撑加固和渗漏处理。6在雨季、台风、高潮位季节期间施工,围堰必须具有足够的高度和强度。堰顶的标高应高于最高水位,并预留堰顶高度的安全余量(一般为50cm)。在台风、潮汛高潮时,要设专人值班防汛,准备足够的加固、养护材料。7围堰每经过一个汛期,必须进行一次养护。堰顶下沉后,应立即恢复原标高;临水面发现冲刷时,应立即加铺防冲刷材料。8围堰的两端应设置水上交通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并设专人管理水上交通,避免船只撞击。9抽除围堰内积水时,抽水机不宜放在围堰顶上,不得将水直接泄放在围堰上。10当基础施工完成后,应尽快将围堰、保护桩拆除,恢复河岸的原状。堰底的土方必须挖尽,不得在河底形成“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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