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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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 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业务8.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 .28.2 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38.3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48.4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58.5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68.6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78.7 境内公司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及注销 .88.8 境内公司境外放款资金划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入账 .98.9 境内公司境外放款收回资金划出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118.10 境内公司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结汇 .128.11 外资参股非银

2、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购付汇核准 .138.12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费用汇出核准 .14受理时限说明: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正式受理申请后,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外 汇局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补齐 所需材料,并在申请人补齐资料后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齐全的,外汇局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申请事项需要报上级局批复的,我中心支局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在接到上 级局批复的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8.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法规依据1.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

3、200330 号)3.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 号)4.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 债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 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 号)7.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书 面申 请;2、外商投资企业 外汇登记 IC 卡;3、资 本金 结汇所得人民 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 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4、资 本金 结

4、汇后的人民 币资金用途 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 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5、会 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 验资报 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6、前一笔资本金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 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7、视 情况要求 补 充

5、的其他材料。等值 5 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 4、6 项 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审核原则1、资 本金 结汇的累 计金额不得超过该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2、超 过账户 余额 的不予结汇。3、外商投资企业资 本金结汇所得人民 币资金, 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 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 资企业 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 应当按

6、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4、外 汇登 记证 IC 卡年检核证情况。审核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要素授权范围由资本金账户开户行直接办理。但开户行未获得直接办理资本金结汇资格的, 资本金结汇仍由外汇局核准;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仍由外汇局核准。注意事项1、单 笔结汇额 超 过 100 万美元或单 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 100 万美元的, 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2、每月前 5 个工作日

7、内向外 汇局报 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统计表。3、在 办理入 账、 结汇业务 中发现异常情况及 时向外汇局报告。4、银 行为 外商投 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 结汇等业务,均 应当通过国家外 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5、外商投资企业资 本金账户及人民 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 结汇银 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 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 字 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6、企 业资 本金结汇 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 转、工

8、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8.2 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法规依据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 号)2.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 号)3.关于境内个人向外商转让股份所得外汇收入结汇及有关外资外汇登记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45 号)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 2OO6 年第 10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 号)6.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

9、支付命令函(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3、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 资金用途等);4、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5、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审核1、超过账户余额的不予结汇。原则 2、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

10、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审核要素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授权范围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开户行办理,开户行未获得直接办理资本金结汇资格的,该账户资金结汇仍由外汇局核准。注意事项1、在办理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2、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等业务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3、应关注和识别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境内股权或资产实际价值的价格进行转让的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上

11、报反馈外汇局,防止变相向境内外转移资本。8.3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法规依据1、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 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 号)3.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结汇申请书;2、境内分支、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4、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5、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注:2、3、 4 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l、5 留原件。审核原则

12、1、结汇申请书应简要写明购买人、房屋所在地、面 积、套数、结汇金额等基本情况。2、购买人应为分支、代表机构。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机构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外汇账户划转的外汇购房款。审核要素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授权范围商品房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注意事项1、商品房不仅包括期房,还包括现房及二手房, 购买现 房及二手房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登记证明文件。2、结汇的主体是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3、无需审批就可以直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只需提供分支、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明文件;需要审批才能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

13、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工商登记证明文件。4、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应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5、书面承诺应盖有该分支、代表机构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6、不得核准外汇购房款境内划转。7、外汇按揭贷款购房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购房后结汇履约还贷按照汇发200647 号文的审核要求执行。8、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下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商品房。8.4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法规依据1、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 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 号)3、国家

14、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自然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86 号)4、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结汇申请书;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4、一年期以上的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5、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注:2、3、 4、5 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1 留原件审核原则1、结汇申请书应简要写明购买人、房屋所在地、面 积、套数、结汇金额等基本情况。2、如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房出 让方或其他人办理, 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外汇账户划转的外汇购房款。4、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须明确该境外个人的劳动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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