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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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 on mind) http:/ 47 条第 2 款)拒绝受领、催告履行等均为意思通知。(2)所谓观念通知是指通过认识事实并通知该事实而发生法律所规定的效果的行为。典型的观念通知有债务的承认、债权转让的通知等。二、意思表示的类型1、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1)明示。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即表示有租用该车之意。A.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如以口头语言洽谈并订立的合同,以口头语言委托代理人,以口头立遗嘱。口头形式的优点是便捷,但也具有不易保留证据的缺点。B.书面形式。书面

2、形式即书面语言形式,主要指文字(文件、信函、电报)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电子数据等形式。书面形式的特点是烦难不便,但却有郑重庄严和“白纸黑字,铁案如山”的优点。书面形式又分一般书面形式和公证、登记等特别书面形式。a、公证形式即以公证书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以证明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除法定必须公证的以外,是否办理公证,应依当事人意思决定。 http:/ 66 条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 47 条第 2 款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继承法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等,都属法定沉默形式。此外,当事

3、人可以约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抛弃)(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分为有特定相对人的(要约)和不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A.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分为对话方式和非对话的方式对话方式一般只能撤销,不能撤回对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对话方式(了解主义到达主义的变种),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B.对不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发出主义(悬赏广告) http:/ http:/ 69 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

4、胁迫行为。B.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a、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b、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C.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所谓不正当,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准则。违法当然属于不正当,但不正当却不一定都违法。例如,某甲对某乙说:“如果不签订合同,则告发你私拿回扣的事”,是很难说这预告是违法的,却肯定属不正当,因为它干涉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2)在被胁迫人方面:A.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如果胁迫人纵然施加胁迫,但被胁迫人并不因此恐惧,或虽有恐惧,但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无效民事行

5、为。 http:/ 须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http:/ 71 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概括法律的规定,重大误解行为的要件可以分解为:(1)须有错误认识。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前者是发动型错误,后者则是受动型错误。错误的形态很多,有把想要设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搞错,如把租赁当成借用;有把标的搞错的,如把18K 金当成赤金;有把价格搞错的,如把 100 元 1 市斤当成 100 元 1 公斤;有把履行时间、地点或甚至把当事人掎错的,等等。(2)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即当事人属无意中犯了错误。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伪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3)须错误性质严重。判断错误是否严重,应从一般人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如果有此误解,会不会实施该行为的标准来把握,如果不会实施,则属性质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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