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专家阮齐林教授答考生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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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 http:/ 1.免税店可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2.如果上级新领导有所体察但没有制止,是否能证定上级单位也构成单位犯罪?3.上级单位只有行政管理权,无财务管理权总的财权在它们的共同上级应如何认定?4.以单位的名义个人私自获得非法利益,既在单位犯罪的同时自然人也大肆获取利益,分不清谁获利多,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阮教授答: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主体首先要看是犯的什么罪,如果所犯之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单位应负刑事责任的,那么就不存在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比如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等,就不存在单位犯罪的问题。因此你要说他们具体涉嫌犯什么罪。关于主管不知情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

2、成犯罪应当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如果单位主管不知情显然没有罪过,谈不上构成犯罪的问题。另外,作为一个共同犯罪,犯罪人之间要有意思联络,如果没有意思联络,也就不成为共犯。第四个问题,根据司法解释盗用单位名义的犯罪,非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私分的应当以个人犯罪论处,不是单位犯罪。6、考生问:抢劫与抢夺你好;我想问抢劫与抢夺的区别与联系?阮教授答:抢劫与抢夺有一个原则的区别,抢劫是使用暴力以及足以压制他人使他人 http:/ 破坏通讯设备罪 b 破坏交通设备罪阮教授答:这涉及到对铁路专用电话线究竟是属于交通设施,还是属于通讯设施,假如铁路的专用电话线涉及到交通运输的安全,那么对其破坏的行为应当定破坏交

3、通设施罪。9、考生问:盗窃罪被判决有期徒刑 10 年,抢劫杀人行为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则数罪并罚后为无期徒刑对吗?阮教授答:对的,这是采取的吸收原则,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数罪被判数刑的,如果其中有一个刑罚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执行最重的刑罚,其它的刑就不再执行。视为被所执行的刑吸收。你说的罪犯被判一个十年有期徒刑,一个无期徒刑,最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被执行的无期徒刑所吸收,不执行。10、考生问:转贴: http:/ 我想问一下会计犯罪的具体认定以及它与其他经济犯罪的区别。阮教授答:刑法中好像还没有专门的会计的犯罪,只是刑法修正案中增加的一个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目、财会报告罪,

4、可能与会计有关,如果财会人员实施这样的行为,产可能构成犯罪的。此外,刑法中还有一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这是一个以公司犯罪主体的犯罪,如果财会人员积极参与提供虚假的财会报告,可能会作为公司犯罪的直接责任人,而受到处罚。11、考生问:问题阮教授:你好!我将你讲的盗窃犯中既遂、未遂区别归纳为“大宗物在门,轻便物在手”即大宗物在门内是未遂,出门为既遂。轻便物在手外为未遂,在手中是既遂。你认为对吗?阮教授答:盗窃罪是一个极为常见的犯罪,因此,关于盗窃罪的既遂问题非常重要,关于盗窃罪既遂的学说有六、七种之多,说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在我国主要有失控说和控制说,今年的指定用书似乎采取的是失控说,意思是说物主失

5、去的财产的控制为既遂,但是如何把握失控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在控制较严的场合,像住宅、办公室等场所一般行为人将小件物品如现金、首饰、衣物等拿在手中装在兜里,放在包里就是既遂,即使失主回家将其当场抓获,这也应算既遂,如果罪犯就地取材,将物品装在包里放在一边,继续寻找其它财物这包中的财物也算既遂。至于大件物品如冰箱、彩电等,通常认为要出门或者出院门才算既遂。在开放性的场所,如汽车上、餐馆中通常行为人将财物拿在手里转身将要离去时为既遂。在扒窃时将财物窃取在手中也算既遂。对于盗窃厂矿企业、机关单位大件物品或者较大的机器零件大宗的原材料、一般窃出库房、车间为既遂。但是如果单位的大门控制较严、应当以

6、窃出大门之外或者院墙之外为既遂。在商店盗窃的场合,通常将财物窃离柜台为既遂,不以出店为必要。在开架超市窃取财物的场合,一般以拿出收银台为既遂。在旅客列车上盗窃财物时,行为人将旅客的衣物、鞋子穿上或者物品拿走既认为是既遂。在到站下车以前被抓获的当然认为是既遂。对于铁路部门的财产或者邮车中的财物,一般以拿出车厢为既遂,即使是从甲车厢拿到乙车厢使铁路部门对其失去管理控制,就认为是既遂。当然对于盗窃的既遂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学者的认识与司法实践的判例也不尽一致,像我刚才说的情况,在我国的司法判例中,将其单独未遂的也是屡见不鲜,对于律考这样掌握问题不大。12、考生问:刑法中的期满之日是从次日开始计算?如缓刑期满当日犯罪是否要撤销缓刑。阮教授答:刑法中的期满之日,按照我的理解是期满的当日,例如行为人在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其缓刑考验期应当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起至二零零二年三月四日止。三月四日就是期满之日。在该日,该日仍然属于考验期之内,至次日即三月五日才认为出了考验期。在有期徒刑的场合,刑期是这样计算的,如罪犯是三年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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