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中日间不平等条约(民国前)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16822623 上传时间:2017-11-09 格式:DOC 页数:44 大小:131.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01中日间不平等条约(民国前)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01中日间不平等条约(民国前)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01中日间不平等条约(民国前)_第3页
第3页 / 共44页
01中日间不平等条约(民国前)_第4页
第4页 / 共44页
01中日间不平等条约(民国前)_第5页
第5页 / 共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01中日间不平等条约(民国前)》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1中日间不平等条约(民国前)(4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历史上的中日间不平等条约中日修好条规(1871 年 8 月 13 日)中日北京专条(北京条约) (1874 年(同治 13 年)10 月 31 日)马关条约(1895 年(光绪 21 年)4 月 17 日,马关,于日本)中日天津条约(中日天津会议专条) (1885 年 4 月 18 日)中日辽南条约(1895 年 11 月 8 日)中日通商行船条约(1896 年(光绪 22 年)7 月 21 日,签订于北京)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满州善后条约) (1905 年(光绪 31 年)12月 22 日,签订于北京)辛丑条约( 1901 年 ( 光 绪 二 十 七 年 ) 9 月 7 日 )中日民四条

2、约(二十一条) (民国 4 年(1915 年)5 月 25 日,签订于北京)中日修好条规(1871 年 8 月 13 日)中日修好条规 (日本语:日清修好条规;假名:) ,是在大清同治十年(公元 1871 年,日本明治 4 年)9 月 13 日,日本与清朝之间签订的条规日本大使为伊达宗城( ) ,清朝大使为李鸿章( ) 。经过双方反复辩论,最后在天津山西会馆签订了中日修好条规18 条,通商章程 33 条。条约规定:“两国既经通好,自必互相关切。 ”“所有沿海各通商口岸,彼此君应指定处所,准听商民来往贸易。 ”“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 ”“两国政事禁令,各有异同,其政事应听己

3、国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谋干预,强请开办。 ”“两国均可派秉权大臣,并携带眷属随员,驻扎京师。 ”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总体上说, 中日修好条规是一个基本上平等的条约,它的签定标志着中日关系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后,日本获得了与中国“比肩同等”的地位,为打开朝鲜大门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同时,借换约之机,日本探知中国与朝鲜的宗藩关系的实际内容:“中国对于朝鲜,虽与册封与正朔,然其内治与和战,皆朝鲜自主,与中国无关。 ”朝鲜“只要循守册封、贡献例行之礼节,此外更与国政无关” 。日本政府乘隙而入,1876 年 2 月,迫使朝鲜签订江华条约 (日本语:日朝修好条规

4、 假名:朝鲜语:)率先打开朝鲜的大门,否定了朝鲜对清朝的宗藩关系。日本刚开始明治维新,对外要“开疆拓土” ,海上向南扩张的目标就是琉球和台湾。 中日修好条规只是日本侵略中国的一个幌子。【条约原文】中日修好条规 第一条 嗣后大清国、大日本国被敦和谊,与天壤无穷。即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第二条 两国既经通好,自必互相关切。若他国偶有不公及轻藐之事,一经知照,必须彼此相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第三条 两国政事禁令,各有异同,其政事应听己国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谋干预,强请开办。其禁令亦应互相为助,各饬商民,不准诱惑土人稍有违犯。第四条 两国均可派秉权大臣,并携带眷

5、属随员,驻扎京师。或长行居住,或随时往来,经过内地各处,所有费用均系自备。其租赁地基房屋作为大臣等公馆,并行李往来及专差送文等事,均须妥为照料。第五条 两国官员虽有定品,授职各异。如彼此执掌相等,会晤移文,均用平行之礼。职卑者与上官相见,则行客礼。遇有公务,则照会执掌相等之官转申,无须径达。如相拜会,则各用官位名帖。凡两国派员初到任所,须将印文送验,以杜假冒。第六条 嗣后两国往来公文,中国用汉文,日本国用日本文,须副以译汉文,或只用汉文,亦从其便。第七条 两国既经通好,所有沿海各口岸,彼此均应指定处所,准听商民来往贸易,并另立通商章程,以便两国商民永远遵守。第八条 两国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设理事

6、官,约束己国商民。凡交涉财产词讼案件,皆归审理,各按己国律例核办。两国商民彼此互相控诉,俱用禀呈。理事官应先为劝息,使不成讼。如或不能,则照会地方官会同公平讯段。其窃盗逋欠等案,两国地方官只能查拿追办,不能代偿。第九条 两国指定各口倘未设理事官,其贸易人民均归地方官约束照管。如犯罪名,准一面查拿,一面将案情知照附近各口理事官,按律科断。第十条 两国官商在指定各口,均准雇佣本地民人服役工作,管理贸易等事,其雇主应随时约束,勿任藉端欺人,犹不可偏听私言,致令生事。如有犯案,准由各地方官查拿讯办,雇主不得徇私。第十一条 两国商民在指定各口,彼此往来,各宜友爱,不得携带刀械,违者议罚,刀械入官。并须各

7、安本分。无论居住久暂,均听己国理事官管辖。不准改换衣冠,入籍考试,致滋冒混。第十二条 此国人民因犯此国法禁,隐匿彼国公署商船行栈,及潜逃彼国各处者,一经此国官查明照会彼国官,即应设法查拿,不得徇纵。其拿获解送时,沿途给予衣食,不可凌虐。 第十三条 两国人民如有在指定口岸,勾结强徒为盗为匪,或潜入内地,防火杀人抢劫者,其在各口由地方官一面自行严捕,一面将案情飞知理事官,倘敢用凶器拒捕,均准格杀勿论。惟须将致杀情迹会同理事官查验。如事发内地不及查验者,即由地方官将实在情由照会理事官查照。其拿获到案者,在各口由地方官会同理事官审办。在内地即由地方官自行审办,将案情照会理事官查照。倘此国人民在彼国聚众

8、滋扰,数在十人以外,及诱结通谋彼国人民作害地方情事,应听彼国官径行查拿。其在各口者知照理事官会审,其在内地者,由地方官审实,照会理事官查照,均在刑事地方正法。第十四条 两国兵船往来指定各口,系为保护己国商民起见。凡沿海未经指定口岸,以及内地河湖支港,概不准驶入,违者截留议罚,惟因遭风避险收口者,不在此例。第十五条 嗣后两国倘有与别国用兵事情事,应防各口岸,一经不知,便应暂停贸易及船只出入,免致误有伤损,其平时日本人在中国指定口岸及附近洋面,中国人在日本指定口岸及附近洋面,均不准与不和之国互相争斗抢劫。第十六条 两国理事官均不得兼作贸易,亦不准兼摄无约各国理事。如办事不和众心,确有实据,彼此均可

9、行文知照秉权大臣,查明撤回,免因一人偾事,致伤两国友谊。第十七条 两国船只旗号,各有定式,倘彼国船只假冒此国旗号,私作不法情事,货船均罚入官,如查系官为发给,即行参撤。至两国书籍,彼此如愿诵习,应准互相采买。第十八条 两国议定条规,均系预为防范,俾免欧生嫌隙,以尽讲信修好之道。为此两国钦差全权大臣先行画押盖印,用昭凭信,俟两国御笔批准互换后,即刊刻通行各处,使彼此官民咸知遵守,永以为好。中日北京专条(北京条约)【条约简介】又称中日北京专约 、 日清两国互换条款 ,由中日两国于 1874 年(清朝同治十三年;日本明治七年)10 月 31 日在北京签订,是日本明治维新后强迫清政府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

10、条约。19 世纪中叶,中国和日本都受到欧美列强的侵略。1871 年,两国签订修好条规 ,正式建立了国家关系。就在这时,日本已在策划侵略中国。当时日本刚开始明治维新,对外要“开疆拓土” ,海上向南扩张的目标就是琉球和台湾。琉球当时是一个独立国家,长期与清朝保持宗藩关系,又被日本的萨摩藩视为属国。1871 年 12 月,有琉球船民在海上遇风,飘流到台湾南部东海岸上陆,被台湾土著部落杀害。日本当权者正酝酿吞并琉球,一得到此消息,就有人提出应为此向台湾“兴问罪之师” ,统治集团中很快兴起一股“征台论” 。1873 年,日本外务卿副岛种臣来华借中日修好条规换约之机,就琉球船民事件向清政府进行外交讹诈,并

11、狡辩说台湾东部“土蕃”之地不是中国领土。1874 年(同治十三年)日本派遣陆军中将西乡从道率军侵犯台湾。大军在琅登陆,征讨牡丹等社。清政府一面向日本质问,一面任命船政大臣沈葆桢为钦差大臣,带领轮船、兵器入台,处理日本侵台事件。英国也对日本用兵台湾表示不满。日本武力侵台遇到许多困难,只好寻求外交解决的途径。1874 年 8 月,日本政府任命内务卿大久保利通为全权办理大臣来华交涉。他仍从否认中国对台湾东部的主权入手,向清政府大肆恐吓,受到清政府的驳斥;随后吐露真情,要求清政府给予赔偿,日本自行从台湾撤兵。他提出的赔偿额为数甚大,清政府不答应。后经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出面“调停” ,10 月30 日,

12、双方达成协议。31 日,总理衙门大臣与大久保签订北京专条 。中日北京专条共 3 款及“会议凭单”一件。主要内容有:承认日本派兵侵台是“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 ;被害难民之家,中国给抚恤银 10 万两;日本退兵,其在台地方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付银 40 万两。中日北京专条并未使日本割裂并占据中国领土台湾的阴谋得逞,但毕竟是清政府对日本屈辱性妥协的产物。在互换条约中,明确规定:“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 ,日本公开承认“生番”住区属中国领土。但是,日本后来却确实利用互换条约作为并吞琉球的藉口。1875 年 3 月,大久保听从法籍法律顾问巴桑拿的进言,开始将 18

13、74 年北京专约暧昧的条文诠释歪曲, “解释成保民义举乃中国承认琉球属日,以便作为日本对琉球侵略的张本及所谓法理根据” 。 北京专约提供了清朝承认琉球为日本属国的口实。1879 年日本果然利用这一口实正式吞并了琉球,改为冲绳县,从此琉球不复为中国藩属。【条约原文】一八七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北京。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军机大臣大学士管理工部事务文,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宝,吏部尚书毛,户部尚书董,军机大臣兵部尚书沈,工部尚书崇,头品顶戴兵部左侍郎崇,理藩院右侍郎成,三品顶戴通政使司副使夏;大日本全权办理大臣参议兼内务卿大久保;为会议条款互

14、立办法文据事:照得各国人民有应保证不致受害之处,应由各国自行设法保全,如在何国有事,应由何国自行查办。兹以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为该番是问,遂遣兵往彼,向该生番等诘责。今与中国议明退兵并善后办法,开列三条于后: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别有议办之据。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会议凭单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

15、亲王,军机大臣大学士管理工部事务文,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宝,吏部尚书毛,户部尚书董,军机大臣兵部尚书沈,工部尚书崇,头品顶戴兵部左侍郎崇,理藩院右侍郎成,三品顶戴通政使司副使夏;大日本全权办理大臣参议兼内务卿大久保;为会议凭单事:台番一事,现在业经英国威大臣同两国议明,并本日互立办法文据。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中国先准给抚恤银十万两。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方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准给费银四十万两,亦经议定,准于日本国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国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日本国全行退兵,中国全数付给。均不得愆期。日本国兵未经全数退尽之时,中国银两也不全数付给。立此为据,彼此各执一纸存照

16、。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附注本专条见同治条约 ,卷 22,页 7;会议凭单见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 ,卷 98,页 17。本专条及会议凭单均只有汉文本。马关条约【条约简介】日本明治维新后,向外“开疆拓土” ,陆上西进的目标是朝鲜和中国大陆。1876 年日本强迫朝鲜签订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江华条约 ,由此日本侵略势力进入朝鲜。清朝与朝鲜有宗藩关系,日本极力破坏这种关系,在朝鲜造成与中国的尖锐矛盾和多次冲突。1885 年 3 月中日签订天津会议专条 ,确立了两国在朝鲜的对等地位。此后日本即有计划地大力开展了针对中国的扩军备战活动。1894 年春,朝鲜爆发东学党农民起义,朝鲜政府请求中国出兵帮助镇压。日本政府表示对中国出兵“决无他意” 。但当清军入朝时,日本以保护使馆和侨民等为名大军入朝,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