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1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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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WXJT-212.011-2015Q/WXJT 湖 南 望 新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WXJT-212.011-201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2015 - 01 - 30 发布 2015 - 02 - 01 实施湖 南 望 新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布Q/WXJT-212.011-2015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职责 .14.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4.2 总经理 .14.3 分管领导 .14.4 工程管理部 .24.5 工会 .24.6 综合部 .24.7 财务部

2、 .24.8 责任单位(部门) .2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25.1 本制度依据的流程 .25.2 事故等级的划分 .25.3 事故报告 .35.4 事故现场的处理 .45.5 事故的调查 .45.6 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65.7 事故善后工作 .65.8 事故“零”统计制度 .75.9 事故档案、台帐及统计分析 .76 检查与考核的内容 .77 报告和记录 .7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流程图 .9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表格样式 .11Q/WXJT-212.011-2015I前言本制度是按照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Q/WXJT-217.001-2015管理制度编写规范给出的规则起

3、草。本制度由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本制度由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归口并负责解释。本制度起草人:本制度2015年1月首次发布。Q/WXJT-212.011-20150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的职责、事故等级划分、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处理、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善后处理、事故统计分析及资料归档、检查与考核、报告与记录等要求。本制度适用于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4、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 工伤保险条例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2-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则AQ/T 9006201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3术语和定义3.1四不放过“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3.2责任单位(部门)“责任单位(部门)”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部门或责任

5、人,对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间接责任或一般责任。4职责4.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4.1.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督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4.1.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4.2总经理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追究。4.3分管领导Q/WXJT-212.011-201514.3.1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4.3.2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过程进行指导、协调、督促。4.4工程管理部4.4.1按照规定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规章制度。4.4.2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4.3安全生产事

6、故发生后,负责牵头成立调查组,提交调查报告。4.4.4归档保存安全生产事故资料。4.5工会4.5.1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4.5.2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职工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4.6综合部4.6.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4.6.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办理工伤,及时申报工伤认定材料,并保存档案。4.7财务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负责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费用保障。4.8责任单位(部门)4.8.1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信息。4.8.2事故现场的保护。4.8.3在生产过程中,发生

7、安全事故的个人。5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5.1本制度依据的流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管理流程(见附录A图A.1)。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管理流程(见附录A图A.2)。5.2事故等级的划分根据水利部有关规定,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分为级、级、级、级 4 个等级: a) 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 00 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 0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事故;b) 级(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 人以上、30 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

8、(中毒)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 万人以上、1 0 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元以上、l 亿元以下的事故;Q/WXJT-212.011-20152c) 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 人以上、50 人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 万人以上、1 0 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事故;d) 级(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 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元以下的事故;e) 重伤以下为非等

9、级事故。5.3事故报告5.3.1事故的报告5.3.1.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其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事故先电话上报,再以书面形式上报,并填写“安全事故报告登记表”(见附录 B.1)。发生级、级事故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单位负责人还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5.3.1.2在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越级报告。5.3.1.3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10、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上级部门。5.3.1.4级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上级部门。5.3.1.5发生重伤以下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上报至事故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和公司工程管理部。5.3.1.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5.3.2事故报告的形式5.3.2.1电话上报: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要在指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到公司工程管理部:a) 等级事故必须在半小时内报告到公司工程管理部及主管领导;f) 非等级事故应当在 24 小时内报告到公司工程管理部。5.3.2.2书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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