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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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分析摘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作为社区矫正的一项前置程序,对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但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审前社会调查不严格、不规范、法律不明确等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影响了实际执行效果,需要从完善立法入手,综合施策,确保司法裁判不枉不纵,真正使司法人文关怀落到实处。 关键词: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效力 一、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渊源与定义 社区矫正是是指对某些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或罪犯,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乡镇司法所)在法院、公安、检察、社区等相关部门和帮教监护人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

2、确定的期限内,安置在居住地或户籍地所在社区,通过参加社区劳动改造、思想教育训诫等社会化服刑方式,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指法院、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等有关单位,拟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服刑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前,委托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个人及家庭情况、一贯表现、社会背景、社区服刑影响等进行调查,由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向委托机关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工作建议的活动。根据我国年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是社区矫正的一项前置程序。 二、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福建某县为例 (一)审前

3、社会调查实施现状。某县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正式起步于年,年至年,该县所辖的七个乡镇司法所共开展审前社会调查人次,其中作出同意不同意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各人次人次。法院审查后采纳评估意见人次,其中宣告缓刑人次、裁定假释人、不予社区矫正人次;未采纳评估意见人次,其中决定适用缓刑人。近三年来,该县法院缓刑适用的人数及开展审前调查的比例情况如下:年、年、年判决适用缓刑的分别为件人、件人、件人、其中在判决前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的合计人,占适用缓刑总人数的。(二)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调查评估内容不规范。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内容主要是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和评估意见两部分,而司法所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被调查人的基本

4、情况部分却过于格式化、简单化。另外评估意见部分也多数直接在结论中以“适合或不适合接受社区矫正”草率写明,部分评估意见未注明调查人、调查时间,甚至没有司法局的盖章和意见,缺乏规范性和严肃性,致使审前社会调查的作用大打折扣。调查评估内容缺乏客观性。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告人、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但有时司法所调查人员为图省事不经实际调查,直接根据被告人口述的情况作出评估意见,这就容易导致调查结果偏听偏信、失真不实,其主要表现在:家属意见多未写明或以“愿

5、意作为其监管人”写明;一些帮教监护人与被告人未住在一起且日常联系较少,明显缺乏实际帮教监管条件;被害人及其亲属态度多为空白;社会公众态度过于格式化;未查明调查对象的经常居住地是否属于该社区等等。调执一体引发的推诿、寻租等问题。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司法所既负责具体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又是接纳社区矫正对象、负责开展日常监管的唯一主体。这种调查评估主体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同一现状必定会影响调查评估的客观性。上文提到的近三年福建某县所辖司法所共作出份不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其中有份的理由是被告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要求转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调查评估,有份的理由是被告人是外地

6、人,在本地无固定居所、无固定职业,不利于日后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监管。将是否监管便利作为判断被告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一大关键因素,显然扭曲了审前社会调查机制的初衷和效果。 三、导致审前社会调查未规范适用的主要原因 (一)审前社会调查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有关机关重视不够。年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中存在两个明显漏洞:一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换言之,审判机关也可以不委托调查评估直接裁判适用社区矫正,为选择性司法留下了寻租空间;二是并未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的法律效力,即是否需要在法庭上出示、质证,对后续作出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是否有约

7、束力等,而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调查结果与裁判结果相悖的情况。这种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处于“可有可无”尴尬地位的情况,严重挫伤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积极性。(二)审前社会调查的人员力量薄弱,难以适应任务需要。目前,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事务有赖于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开展。但是各乡镇司法所普遍仅配置名工作人员,甚至有的地方还是“一人一所”,除普法宣传、社区矫正管理等司法行政事务外,司法所往往还同时承担着信访接待、人民调解、维稳综治等繁重的工作职责,人手少、负荷重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对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疲于应付、流于形式。此外,司法所自身存在编制不足、待遇不高、任务繁重等短板,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不足,因此人员外流情况

8、频频发生,新接手的工作人员由于不熟悉审前社会调查业务,必然会出现调查程序不规范、调查内容不全面等诸多问题。(三)对审前社会调查的认识有偏差,人情因素影响大。在被调查对象的亲属看来,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往往意味着法院倾向性适用非监禁刑,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很大可能会影响到对被调查对象的最终量刑,因此他们在接受调查评估时只愿意提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有利信息,而主动隐瞒性格缺陷、不良嗜好、邻里矛盾等不利因素。而工作单位、所居住社区等其他接受走访调查的人员出于社会关系、人情等方面的考虑,对于明知的不利因素则以“不清楚”、“不了解”进行推脱掩饰,影响了调查评估工作的实效,或者认为事不关己,泛泛而谈

9、,很难调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 四、优化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出台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根据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尽快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从法律层面对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予以进一步规范,主要包括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时限、异地委托调查、调查结果运用、调查纪律及违反调查规定的制裁手段等内容。实施办法中应当明确几个关键内容:对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的被告人,或者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开庭审判前,法院或检察院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在庭审中经当庭

10、宣读、质证后,作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或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具有作证义务的人员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言,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强化履职保障,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行政业务,基层司法所具体经办人员必须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以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才能从悔罪心理、回归意愿、社会效果、矫正可能等多角度进行正确评估,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大对乡镇司法所的人员编制、办公经费等保障力度,建立必要的教育培训制度,稳步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11、(三)加大宣传引导,营造有利开展工作的社会环境。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有关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正确了解审前社会调查的职能、程序、法律罚则等,打消少数基层群众对参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思想顾虑,依法作证、真实反映有关情况,使审前社会调查结果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各方面情况,助推司法机关依法、准确裁判。 参考文献: 徐祖华,孔一社区矫正实务浙江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邓陕峡社区矫正推行中的困境与探索以四川省市为实证观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第期,第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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