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评估机制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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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评估机制与实践评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基础性工作。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8年6月修正的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业务指南中,17次直接提及“评估”要求,包含遴选标准评估、援助评估、申报资料评估、保护计划的评估、名录除名评估、项目活动评估、方案影响评估、评估方面的国际合作、遗产现状评估、素质教育作用评估、创收和可持续生活评估等,体现了评估工作的重要作用。从确认名录到保护发展,评估贯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个过程。自我国政府签署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评估工作也日益获得重视。如在2016年,原

2、文化部组织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培计划”评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第三方评估等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在国际社会,评估工作被认为是一个组织、机构、地区乃至国家的决策状况的反映,它体现了决策的绩效与监督机制,反映了决策的可考核性与公开性。在201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中曾明确指出,应对可能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或相关社区的任何行动所造成的影响进行仔细评估。意味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除了对文化本体和工作的评估,还应加强对相关行动造成影响的评估。根据新的国际社会发展趋势,有必要重新审

3、视评估机制的建设问题。此外,评估工作除了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的评定,实现了对工作的自查,对中国的文化生态还产生了哪些影响?通过分析我国的评估实践,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可以获得什么学理思考?基于上述思考,结合我国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现状,本文拟对评估的范畴、原则、标准、机制进行重新界定和思考,以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一、评估的范畴与基本原则 (一)评估的范畴。评估可被视作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相关项目、方法、成果、人员等情况进行的专业评价。但应注意的是,评估不是一个单向度的工作,评估的结果实际上在评估者和评估对象的互动中产生。DawsonMunje

4、ri提出,当人们赋予了传统文化何种价值,将决定哪些文化表达形式属于文化遗产,将如何保护。随着各级评估工作的展开,评估过程和结果还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作用力,比如使遗产生成了新定义、新价值,传承人产生新的影响力和生产力等。因此,全面的认知评估,意味着它不仅是人们按照一定标准对事物作出的评价,还涵盖评价反向的实践过程。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框架中,评估对象既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承人,也包含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执行者与工作,当然,还包含评估工作自身的再评估。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期报告制度就是“缔约国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定义务的一种跟踪监测和综合评估”2。所以,根据评估的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

5、评估工作可分为名录评估、传承人评估、机构评估、计划评估、政策评估、生产评估、评估自查;根据评估者的身份,可以分为自评和第三方评价;根据评估的时间,又可分为项目前评估、项目中评估、项目完成后评估。评估机制的建设不仅是全面地开展评估工作,还应进一步推进评估政策与评估机构的完善,从而使评估逐步系统性、规范化,更好地发挥鉴定和监督的作用。(二)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应建立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框架内,因此,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动态原则。从历时角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过程是一个持续演进的过程,所谓的“本真”只是相对概念。从共时角度看,认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是一个传承人与认知者的互动过程,时间、空

6、间、人员等情况都会影响认知的结果。因此,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特性,避免用僵化的观念去约束评估的标准和方法。2整体原则。公约中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知识、技能、文化场所等无形事物,这些无形财富或附着于具体的实物上,或只在社会实践中出现,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强调对特定文化社区的整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决定了评估的特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估需要从文化背景、社会结构去深入剖析,从总体上把握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把握局部与整体之间的联系。3相对原则。多样性的民族文化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内在价值不能用单一标准进行衡量。我们要把握的关键是,文化对于生成文化的族群的

7、意义。此外,单一学科无法提供完整的评估指标,单一的评判指标无法与多元的价值观念契合,因此,只有提倡跨学科合作,才能对保护对象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体现于它的相对性特征,评估标准只能建立在一定历史阶段的认识的基础上,建立在科学共同体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4独立原则。评估者被要求保持立场的相对独立。第一类是保持行使职能的独立性以及经费、资源的独立。这些评估者来自具有独立职能的机构,与评估对象不存在从属关系,也不存在人员交叉问题。如在日本,评估机构更多的属于独立的企业单位,政策、职能、经费方面独立。第二类是来自内部的评估,应严格遵从职业、学术伦理,坚持立场的相对独立,才能保证评估工作的客观

8、公正。 二、评估的指标、要素与标准体系 依循以上原则,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评估标准。根据评估对象,可分为以下两个类别。(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以下简称代表作条例)中确定了代表作评选的文化标准是:“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遗产的高度集中;从历史、艺术、民族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或文学角度来看是具有特殊价值的民间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3。为了评估文化遗产的价值,代表作条例还为评审委员会进一步细化了下述评估标准:是否具有作为人类创作天才代表作的特殊价值;是否扎根于有关社区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史;是否能起到证明有关民族和文化群体的

9、特性的作用,是否具有灵感和文化间交流之源泉以及密切不同民族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的重要作用,以及目前对有关社区是否有文化和社会影响;是否杰出地运用了专门技能,是否发挥了技术才能;是否具有作为一种活的文化传统之唯一见证的价值;是否因缺乏抢救和保护手段,或因迅速的变革进程,或因城市化,或因文化适应而有消失的危险。对于代表作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可依循代表作条例中确定的标准实施,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会遇到各种具体问题,比如主观性和客观性的问题、代表作的分类问题。价值评估标准容易陷入主观视角的争论,但评估需要强调可操作性,“实践决定了它的生命力”4,因此,应该细化工作程序和评估指标,切实指导

10、实践过程,并在实践验证后进一步完善。评估标准可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式,在定性标准方面,应依据上述代表作评选的文化标准建立共识性框架,同时容纳个性准入机制;在定量方面,配合使用统计分析方法,获得相对客观的数据。评估中的分类是一个需要达成共识的问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9年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中提到,为了进行民间创作的鉴别,鼓励建立民间创作标准化分类法,即编制民间创作分类总表、编制民间创作细目汇编、对民间创作进行地区分类,需要通过实地项目来进行。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工作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建立分类体系是评估乃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基础,而进行分类实践又是一项艰巨的工作。要认识的问题

11、是,概念和边界都只是人类认知事物的工具,由于社会背景、学科分界、事物自身的复杂特性等决定了无法形成绝对分类标准。在科学共同体一定阶段的认知体系里,可以构建一个相对分类标准,但应根据文化遗产的变化和新的认知不断更新。(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评估。除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估,我们还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评估标准体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总体成果框架5(以下简称“总体成果框架”)的出发点是衡量公约对各级影响的工具,从该框架所列8个主题领域26项核心指标86项评估因素来看,是当前较为全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评估标准。框架分为主题领域、核心指标、评估要素三个层次

12、。8个主题领域分别是:机构和人员能力、传承和教育、清单编制和研究、政策法规和行政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及其在社会中的保护、提高认识、社区群体和个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国际参与。以第3个主题领域“清单编制和研究”为例,核心指标有4项,包含清单体现多样性和促进保护的程度、清单编制过程具有包容性、研究和建档促进保护的程度、成果用于增强决策和促进保护的程度。而核心指标又下分多项评估要素。以核心指标“清单体现多样性和促进保护的程度”为例,包含已确立或修订清单编制系统、清单体现多样性并促进保护、已更新清单并体现存续力、为获取清单创造条件并尊重习俗做法4项评估要素。这样的框架对保护工作的清单编制、

13、政策、机构人员、社会参与、国际合作等方面都进行了标准化梳理,并分层列举了评估要素,呈现了较为完整的评估结构。但部分评估要素还是宏观评判标准,在具体的操作中还有一定难度,在实际工作中分解目标、量化指标是评估工作的难点。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评估的角度出发,可设定如下指标:(1)政策指标:是否符合联合国公约、国家政策和相关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2)绩效指标:产出和成果的类型,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原定目标,以及与目标之间的距离。(3)效率指标:该保护工作是否以较小的投入得到最有效的产出。(4)影响指标:该保护工作正面和负面的影响,近期和远期的影响,对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5)创新指标:从

14、创新的角度考察保护工作的创新意识和方式。(6)公平性指标:该保护工作实施后导致的有关资源、利益、成本公平分配的状况。将以上指标结合总体成果框架中的标准设定评分数值,从而实现评估的量化作用。在一级指标下设定二级指标,在具体方案中调整实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机制的建设 机制建设意味着制度、方法、经费、人员、机构等方面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并逐步内化为自我驱动性的自查和实践。(一)制度建设。首先应给予政策法规保障。明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环节开展评估的必要性,确定原则、方针、方法、标准体系,细化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权利与义务。针对绩效监督和责任追究方面,应建设奖惩机制,培育良性的工作机制。

15、其次,分级构建稳定的评估检测体系,形成定期的汇报制度,通过一定的组织性与约束力,搭建持续追踪的、多区域、多行业、多品种的评估平台。而构建一个完善的评估机制,还需要稳定的经费保障,既要考量整体规划部署,又要充分考虑文化资源丰富但经济欠发达区域面临的困难,从宏观角度进行经费和保障制度配置。在保护工作各环节开展评估,可分名录、传承人、机构、计划、政策、生产、评估自查等环节进行,同时还要进一步细化评估内容。如名录评估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的价值判定,但还要注意项目方案、目标、效果、管理、实施环境等方面的评估;机构评估中包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规章制度、科研能力、人才结构、硬件设备的评估;计划

16、评估包含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计划方向、性质、规模、特点、方式、时间、社会背景、经费、对人文与自然环境的影响等方面的评估;评估自查就是对评估工作的方法、结果的再评估。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的工作中,应保证对其执行机构、项目、计划、政策方面的全面评估,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有所侧重,从而保证将有限的力量投入到亟待保护的对象身上。强调独立第三方的参与,是希望在评估过程中让评估者保持价值中立。这种相对中立需要职能、机构、经费、人员的相对独立,在进行鉴定、判断过程中减少制约和干扰。如美国分国会、州政府、研究院所多层次进行独立评估,日本更多依靠独立的企业单位进行评估,优点是评估的相对独立性,缺点是作为外部视角,仍会存在盲区。因此,内部视角不可或缺。从实践情况来看,由于保护单位更熟悉领域内相关传统文化内容,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评估,也是自查的机会。所以两个角度的评估都是必不可少的,提供了不同视角,有利于更全面的比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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