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合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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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许可合同(4篇)鉴于甲方 有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所涉及的技术 信息,包括设计、技术、工艺、配方、技能和其他资料的专有权; 鉴于乙方希望获得使用上述技术协助的许可权利,以及以生产、使 用和销售合同产品为目的的持续的技术协助的权利;鉴于乙方希望 使用甲方所有的下述商标: 据此,双方就下列内 容达到一致:a. 商标许可1. 在本合同项下,产品意指甲方系列左驾驶车辆,“许可证产 品”意指包括所有改进、增补、改正之后的部件,其现有形式和将 来可能采用的形式均为合同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乙方应标明许 可证产品是依照甲方许可形式制造,而且这一标志的形式的位置应 经甲方确认。2. 乙方要求就其所生产的货物许可

2、使用上述商标,且甲方同意 依后述条件和条款作出许可。3. 据此甲方授予乙方在 内使用甲方商标和 独占权利,这一权利仅限于由乙方所生产的许可证产品的范围;由于此独占权利仅适用于与产品有关的范围之内使用商标,双方确 认,该商标可以由他方使用,但不得使用于许可证产品的范围之 内。该许可仅向乙方授予而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再行转让。4. 乙方同意并允诺严格依甲方的指令和指导和甲方在向乙方技 术协助中规定的生产工序和生产方法使用上述商标,以使由乙方标 识商标的产品符合由甲方设立的标准和规格,并且与甲方商标系列 的产品具有统一的质量。5. 乙方知晓甲方对上述商标拥有所有权,并且允诺在任何情况 下不做出或不默许他

3、人做出对于上述甲方商标权利有害的行为。在 工作期间的任何时间内,甲方有权派员或通过代理商基于商标许可 检查乙方的工厂和由乙方生产的任何许可证产品,并确定上述商标 的必要保护范围;在依本协议第 c部分规定由甲方判定产品未能与 甲方在同类商标项下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一致的情况下,甲方还 享有停止许可证产品销售的权利。6. 乙方同意并允诺严格依照 的法律使用上述商标并 且在相关产品上使用,此类商标应符合的适用法律及任何 其他法律条文。在产品上使用甲方的商标的方式应交由 在正式使用之前进行批准。b. 提供资料及技术协助1. 在收到书面请求之后九十(90)天内,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如 下两套资料,其中一套应

4、是可复制的:(1) 由甲方所拥有的为支持 产产品型号的 全部组装用图纸;(2) i .对于包含甲方白外部供应商所获得的部分许可证产品 部件,甲方提供依其供应商所制作的图纸和/或规格,但应依从于 由供应商对于图纸用的限制条件。ii.对于供应部件,甲方应提供 外观尺寸,性能特性,设计参数以及其他甲方可能开发的为使乙方 在#到相同规格的供应的相关信息。iii.甲方对于任何外部供应 商不愿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的后果不承担责任。(3) 材料依甲方的设计和规格和生产全部零件所需规格;(4) 工具及设备图纸,其应依甲方现有可能存档图纸为限。2. 技术资料和专有技术将依甲方所使用的标准生产技术为准; 所有图纸均

5、以原有国家语言和度量制式为准;全部资料度量制式转 换为公式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3. 在本协议期间以及每一个许可证产品由双方达成一致的起始 日之后,甲方承诺向乙方披露由甲方就许可证产品所做出的主要改 进细节。4. 甲方将提供并负责安排在适当的工厂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 或受证人所在地对乙方的职工进行培训,此类培训的期间和时间将 由双方商定。c. 操作1. 乙方同意依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协助生产 及装配许可证产品。除非因生产能力、履行不能或材料适应性方面 的原因之外,乙方均应依从甲方的设计。变更均依以下方式为之:(1) 翻译图纸,即公制转换,材料替代,文翻译等,工作由乙 方承担;(

6、2) 依乙方要求所作的强制性变更应由乙方进行,但应事先向 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就此变更得到甲方的认可。乙方将向甲方提交 图纸、草图、实验结果或其他必要的数据,并以英文作成以尽快得 到回复。更换零件的性能、工作质量及可替换性均由乙方负责保 证;(3) 由当地购买的零件,如密封件、轴承、五金件等,均由乙 方负责保证。2. 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检查由乙方或其供应商生产的许可证产 品或部件,以决定其材料和工艺是否符合甲方提供的图纸和规格。乙方同意为此检查提供合作和便利。3. 乙方确认由其所生产的许可证产品须严格按照甲方所提供的 设计、图纸和规格生产,除依 c. 1.规定的修改内容以外,而且, 在任何情况下

7、许可证产品均应具备与甲方所生产的产品相同的质量 与运行性能。如果乙方未严格依照甲方的设计、图纸及规格生产, 由甲方对于乙方生产的许可证产品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4. 乙方同意保持并维护带有甲方专有标记的。图纸、规格和其 他技术资料的严格秘密,并同意不向任何人披露任何上述信息,除 非其是属于保证乙方许可证产品生产的材料和部件所必需者。乙方 同意亦将同样的限制加于依同样目的乙方要求生产零部件而使用此 类图纸规格及生产信息的供应商。双方同意为生产及采购的便利,乙方可依需要重新描绘或转换甲方的图纸为公制度量并依要求加 注。每一份此类图纸均应带有现行甲方的零件序号和乙方的说明。 乙方进而同意在由其重新描绘

8、的甲方图纸上均标明如下文说明:“本文仅属限制使用并不得用于任何有害于甲方的用途。”5. 乙方同意对于由甲方的外部供应商向乙方提供并标名的图 纸、规格和其他技术资料保持完全的秘密,乙方也同意未经甲方的 许可不向任何人披露上述信息。d. 改进和限制1. 各方同意对于有关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或部件所开发的改 进、修正、更新发明或设计均应立即全部通知另一方。开发改进的 一方可以白负费用并以白身名义申请专利或其他类似的法律保护程 序,由此产生的专利将属于该方所有。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另一 方可以与本协议不相矛盾的方式无偿使用和销售利用改进、修正、 更新发明或设计(无论其是否取得专利权)生产的产品。2.

9、甲方无义务保证乙方在由于行使或使用下述许可权利而事实 上或被指控侵犯任何专利权或不正当贸易惯例所引起的诉讼、索赔 及其他要求的情况下不受到损害。3. 本协议不包含如下内容:(1) 授予任何一方权利或强加于任何一方予义务从事某种第三 方侵权的行为:(2) 要求或强迫任何一方承担义务侵犯第三方的专有权利或专 利权。(3) 协议的期限:本协议期限为白签之日起 5年。本协议可在 4年后由双方商议延长。任何一方可在九十(90)日前以书面通知 终止本协议。e. 终止1. 作为本协议的重要条件,乙方须依照本协议条款积极从事许 可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年度生产目标将由甲方与乙方在协议生效 后商定。任何一方保留在

10、乙方未能完成依乙方与甲方双方达成的年 度生产目标时对协议重新审查的权利。2. 在一方破产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终止本协议。3. 双方合意可终止本协议。4. 与终止协议相对应,乙方将在终止协议后十二(12)个月内 停止使用商标或任何类似标记。如在乙方未于协议终止后十二(12)个月内停止使用一个或数个甲方的标记,则乙方商标的非经 授权不得使用。f. 价格1. 除非另有书面通知,则双方的邮政通讯地址依下述为准(除 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 ?2. 乙方确认甲方对于其商标的所有权,并承认由甲方或某个相关公司所属的商标在 其他外国的商标登记及商标的有效性。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期间或其后的时间内,不直接

11、或间接地使用 不论甲方商标的有效性及所有权,并不允许此类行为发生。乙方进 而同意在本协议期间或其后的时间内,其在 世界上任何 地方所获得的与本协议所指商标有关的任何权利,除依本协议授权 之外均应依甲方的要求而将此类权利及此类权利相关的商誉让与甲方。3. 乙方同意不使用或不默许使用可能与本协议商标相类似混淆 的商标。4. 乙方应在发生任何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及冲突性使用的情况时 立即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合作以采取合理手段向此类行为进行追究索 赔而使甲方及时地保护其商标权的合法性;同时双方明确在未得到 甲方的书面许可之前,乙方不得单独采取任何行动。h.争议本协议依 律解释。除非另有明确表示,则与本协议有关

12、或无关的协议双方的所有 争议、纠纷或歧意,以及任何违约及过失(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协 议存续的争议仲裁条款有效性的争议),如不能以友好协商的方式 解决,则提交仲裁。仲裁应依 的程序及规定进行。甲方(盖章):代表(签):M 日乙方(盖章):代表(签):M 日 商标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2)合同编号:许可人: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被许可人: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第一条定义1. 本合同项下的商标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许可人在中华

13、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已经登记注册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商标,包括 但不限于附件所列的商标(以下统称“许可商标”)。2. “合同产品”是指合同附件二所列的产品。3.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 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费、外购件等费用后的余额。4.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签日。5. 其他定义以及解释: 。第二条 合同范围及使用期限1. 根据以下条款的规定,接受方同意从许可方取得,许可方同 意向接受方授予单独使用附件一所指的注册商标的许可权利,且只 在制造和出售、分销合同产品时使用。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 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二。这种权利是独占性的,是不可

14、转 让的权利。除非经被许可人同意,许可人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亦 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任何许可商标。被许可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使用 许可商标,但许可人仍然可以使用该等商标。2. 许可只在 区有效。接受方同意不在其他地区直 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有 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区出售合同产品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3. 许可方负责向接受方提供注册商标的有关资料,包括注册商 标的文、图案、申请情况、和编号等,具体的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4. 接受方同意在出售合同产品或在合同产品的广告、促销和展 示材料中根据规定标明“注册商标 司 ”, 或其他许可方要求的标志。5. 被许可人可以使用任何一个

15、或多个许可商标直至许可商标注 册期届满而不受法律保护或直至双方达成协议的终止使用日期。6. 上述2. 5条所述之注册期后满或终止,不影响本合同项下 其他未到期或未终止使用的商标的许可使用。第三条合同价格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 式 计算使用费,计价的货币单位为 。2 .本合同使用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 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使用费的结 算日。3. 使用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的净销售价计算,提成率为 %4. 在使用费结算日后 之内接受方应向许可方提供 完整、精确的报告,说明接受方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 销售额和应支付的使用费,净销售额和使用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见本 合同附件三。如发现报告或支付中有不一致或错误,许可方应在收 到该报告 日内提出质疑,接受方应及时改正。5. 接受方同意建立和保留所有有关本合同项下交易活动的会计 帐本和记录。许可方如需查核接受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接受方根 据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报告后10天之内通知接受方。第四条支付条件1. 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费,接受方将通过 艮行 (此处为接受方的业务银行)和 艮行(此处为许可方的业 务银行)支付给许可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 。2. 许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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