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管理制度87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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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组织 行为,保护公司和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分公司规范、有序、 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分公司包括由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投 资、且由公司或分公司持有其50咖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份 比例不足50%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第四条 公司作为分公司的股东,按公司投入分公司的资本额 享有对分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下属机构,公

2、司对其具 有全面的管理权。第五条公司分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 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等)、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 使管理和表决权利,同时将对各分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 授权,确保各分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第六条加强公司对分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和收益的监管,监 控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营效益。 各分公司要依 法白主经营,在公司的统一调控、协调下,按市场需求白主组织生产 和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 提高员工的劳动效 率。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七条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对各分

3、公司的经营、筹资、投 资、费用开支等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公司根据市场及企业白身情况 核定并下发各分公司的年度经营、投资、筹资及财务预算,并将年度 预算按月、季分解下达实施。各分公司应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实施和 完成。第八条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股权处置权、资产处置权、对 外筹资权、管理制度权和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分公司处置资产须 事先向公司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经公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如为经营活动需要,确需增加筹资、对外投资和白身经营项目 开发投资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在事先完成投资可行性分析论 证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后提请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实施。需增加筹资,实施时事先向公司财务管理

4、部提出申请,并明确 说明所需资金数量、用途、投向、用款进度,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由 财务部协调解决。第九条 各分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 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第十条各分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 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管理和经营部门的职责, 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 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 制定系统而全面的企 业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公司审查备案。第一条 公司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各分公司的核算及管理系 统都应纳入本系统管理,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反 馈经营、财务、人事、资产、投(融)资等信息,为公司的经营决策 提供科学的

5、依据。第三章人事及薪酬管理第十二条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应依法设立董事会,公司安 排人员协助管理。第十三条分公司的经理(包括经理、副经理)由公司提名并 提请分公司任命和解聘,分公司的总经理由公司直接聘任和解聘, 分 公司总经理必须对任职公司高度负责,必须具备充分行使职责和正确 行使权力的能力,确保分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被聘用的 分公司总经理、部门经理应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聘 用期限、责任、权利、义务及应享受的待遇和违约的处理等条款。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公司委派制,并由公司 财务管理部对其直接负责。第十五条 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各分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 制

6、需报公司审查备案,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人员、及设立新岗位等。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录用员工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应制定 员工的招聘录用、辞退及人事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备案。第十七条建立各分公司经理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定期报告 制度。分公司管理制度分公司的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进行一次全面详实的经营情况报告,每年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一次述职报告。第十八条 分公司应制订薪酬管理和奖惩制度,报公司批准。 分公司总经理的薪酬由公司确定。分公司副经理的薪酬由分公司总经 理拟定报公司审查确认。分公司部门员工的薪酬由分公司总经理确定。 分公司全体员工的薪酬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发放确定并发放。第四章财务管理第

7、十九条分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及公司规定制定本公 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经公司审查确认之后执行,制度的修改亦按此 程序执行。分公司经理在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活动中接受公司的监督 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2、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采购、销售计划;3、组织制定所在公司的财务管理、采购、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具 体实施办法,报公司审批、并由公司统一购买分配;4、支持并保障所在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各分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几个方面: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固定资产购买、建造、重大改造及装修和资产处置管理制度;3、预算管理制

8、度;4、费用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批准,分公司不得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借 支资金以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第二十二条 各分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必须依法、真实、准确、 及时、规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列或少列收入,不得虚摊、不摊 或少摊成本、费用。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申报缴 纳。分公司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各项税费、 分公司的所有税费均由 各单位财务白行申报缴纳。分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1、分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各项资产计 提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计入资广减

9、值损失。2、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 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第二十三条各分公司必须按月编报会计报表并在次月 5日前上报、按季编报完整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报表说明)并在 季末次月10日前报送公司。分公司向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 告必须经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查确认后上报。分公司的财务 负责人和总经理要对本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 责。第五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分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重大财务事项等重要文件, 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 分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

10、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当在发生后一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会: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 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3、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4、遭受重大损失(包括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事故)5、重大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报告信息。第二十六条 内幕知情人员对公司及分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第六

11、章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同时为公司审计部门,制定专项 审计制度和审计流程,并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各分公司应接受公司的 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公司审计部门完成公司指令的各项审计工作,任何分公司及分公司管理制度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公司审计人员依法 执行审计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二十/I条 公司审计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分公司进 行审计。以便于公司对各分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者的工作业绩做出全面评估,并及时了解分公司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九条 各分公司的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离任,必须由公 司对离任的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第三十条 各分公司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必须

12、报备公司审 计后实施,未经审计确认的重大经济合同不得实施。重大经济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固定资产购买、建造和装修改造合同及预算和决算书;2、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合同;3、与其他投资人合作项目开发合同;4、任何形式的对外承诺、担保、财产抵押和质押合同;5、重大资产处置合同,包括股权转让、重大财产转让、租赁等 合同。第七章特别审批事项第三一条 分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事先征得公司批准: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租入或租出资产;5、重大经济合同;6、债券或债务重组;7、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8、公司认定的其它事项。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各分公司必须按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有关事项 的申请和报告职能,切实完善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 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分公司应当遵照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修改;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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