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试题资料(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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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社会科学院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筹措能力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二) 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三)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四) 依法理财、讲究效益,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一) 依法、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优化配置社科

2、院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 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财务秩序;加强经济核算和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 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社科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北京市财政局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编制配备专职合格的财务人员;社科院的全部财务工作须在院长办公会和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进行,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社科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统一贯彻财政方针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财力的使用,以及事

3、业单位会计核算业务工作实施集中管理。第五条 社科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经济责任制,协管财务的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实施对社科院财务工作的管理。第六条 计财处是社科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社科院的各项财务工作。第三章 经济权限和职责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的职能(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政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二) 做好社科院综合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策工作;(三) 积极组织各项收入,为保障和促进社科院各项事业的发展筹措资金;(四) 管理和核算社科院各项经费,审核、监督各项支出;(五) 负责全院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会同人事部门做好

4、财会人员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六) 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统计工作;做好票据和会计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七) 定期向主管院长汇报社科院财务状况及相关问题。第四章 预算管理第八条 根据社科院事业维持和发展计划的需要编制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所有的资金均须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如实地编制单位综合预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第十条 预算编制时,将财政预算内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和其他

5、收入统一作为预算收入,按规定统一核定支出。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的约束性,财务预算一经通过,一般不予调整。遇特殊情况确需作预算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预算经过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市财政局批准方可执行。第十一条 按照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再安排项目支出。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已编制的预算。经费预算按项目管理切块分配落实到各部门后,按财权和事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各主管领导审批其分管的经费。第十二条 社科院建立备用金制度,以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支出。备用金每年按财务预算中公用经费的5%提取

6、。动用备用金在1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审批。第五章 收入管理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社科院开展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包括下列项目: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社科院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保证来源合法,有关收入凭证要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第十四条 各项预算收入必须全部上交院计财处。由计财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任何单位逃避财务监督、自收自支、坐支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第十五条 社科院支持、鼓励各单位、个人,利用人才、技术、闲置资产等资源开展服务创收

7、活动,各项服务收入在不违反预算制度的前提下,按照院长办公会的决定审批执行。第六章 支出管理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社科院开展科研以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付出。支出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第十七条 社科院经费支出以科研为中心,根据“突出重点课题、保证急需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支出采取“专项安排,专款专用,责任管理,不得挪用”的管理办法。各项经费的支出必须在预算范围内审批报销,不得挪作他用。第七章 结余管理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可结转下

8、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应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赤字。第二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的原则,实际发生的开支在相关专用基金中直接列支。第八章 国有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社科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产、债权和其他经济权利。资产按其内容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暂付款、材料等。(一) 货币资金的管理。财务部门必须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现金管理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办法;(

9、二) 应收款及暂付款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应收款及暂付款。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或暂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三) 材料的管理。材料包括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管理部门须制定专门管理制度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材料要及时查明原因,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账目。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以下六大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

10、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物;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部门及各使用单位应执行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或转让(一)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资产管理部门(行政处资产管理人员)、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会签后,报主管院长批准;(二)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直接计入修购基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

11、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科技成果、院名院誉、土地使用权、商标、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任何个人使用无形资产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社科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投放资金并取得收益的活动。社科院对外投资应坚持谨慎、效益的原则。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市财政局有关部门批准后施行。第九章 财务基础工作第二十八条 计财处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完善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和财务收支审核制度,并严格执行。第二十九条

12、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第三十条 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章 项目经费管理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是指市财政资助的按照课题项目下拨的开展项目研究的经费。院研究机构和人员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仍按国家社科基金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进行管理。按市财政预算改革的有关规定建立科研课题项目库。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安排额度依据各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和立项课题的实际需要确定。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

13、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接受财政、审计、科研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一般不作调整。若因项目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项目经费的,必须报科研处批准,并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一) 管理费:指院及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用。此管理费专项用于支付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论证、评估、跟踪检查、绩效考评、成果鉴定所发生的费用;(二) 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三) 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

14、。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 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而支出的费用;(五) 计算机及辅助设备使用费:指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发生的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六)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七) 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费应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的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七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支付项目

15、款。(一) 经费开支不符合经费使用范围和经费管理要求的;(二) 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的;(三) 需要改变项目名称、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四) 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五) 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凡出现以上情况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北京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恢复支出。第三十八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终止。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等其他原因终止研究的,停止支付项目经费,并追回已支付的经费;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的,停止支付项目经费,并追回已支付的经费。不主动交回经费的,由计财处自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除。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人员清理历年收支账目,接受科研处课题检查,编制该项目经费决算表。第四十条 对项目(含A和B)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督查跨年度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院长办公会并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积极配合年度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负责项目检查的为院长、主管副院长、科研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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