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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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工商格备字【2012】1-1-07号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市江海置业 注册地址:市经济开发区东环大道398号法定代表人:华平联系: 02 营业执照注册号: 4707企业资质证书号: 台房开字第委托代理人: 无 地址:无 邮政编码: 无 联系: 无 委托代理机构: 无 注册地址: 无 法定代表人: 无联系: 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无 企业资质证书号:无 邮政码: 无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 国籍 种类 地址: 联系: 【委托代理人】【】: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

2、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经济开发区市府大道北侧书生小学南侧地块 、编号为 台开国用(2010)第04993号 商业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3310052009A21024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9350.8平方米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 江海名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0035 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1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

3、机关为 市规划与建设局 ,预售许可证为 ; 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无 ,备案号为 无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 单元 号房,或 。建筑层数地上 12层,地下1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2010 年 7 月 12 日至 2050 年 4 月 19 日。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商业、办公(1、2层商业,3-12层办公),属 框架 结构,层高一层5.50米,二层4.50 米,三层3.85米,4-12层3.35米。该商品房有阳台 无个,其建筑样式为【非封闭式】 。

4、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见附件六。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第四条 建筑区划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建筑面积 70.52 平方米,坐落 203、204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

5、屋,属于业主共有。1、车位, 地下汽车位归出卖人所有(属人防工程的车位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2、车库,地下自行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属人防工程的车库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3、除规划核准属于业主共有的、移交市政公用的和出卖人已经出售、安置、附赠的等以外,其他物业均属于出卖人所有。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围。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大写) 元(小写 元)。 2、按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

6、方米 无 元,总价款 无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无 元。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

7、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测绘部门原因(含预测和交付前实测)导致的房屋建筑面积差异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房价款按最终准确的测

8、量面积据实结算。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按下列第 无 种方式处理: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无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款: 。 2、分期付款: 。3、其它方式: 。银行按揭贷款:买受人于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之日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 元),余款人民币 元(¥ 元)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方式予以支付,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十日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提交完备的贷款申请资料,签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须由买受人签署的合同及其它全部文件,缴纳办理按

9、揭贷款所需的费用。若买受人未能通过贷款资格审查或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剩余购房款的,需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10日用现金补足房款,否则承担合同第八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0.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

10、,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伍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出卖人依据本条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在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且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完成合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如有)的撤销手续后30日,将买受人已付款扣除前述违约金后的余款退还给买受人。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向出卖人足额付清违约金。因买受人申请贷款资料不齐、未签字等个人

11、原因导致贷款申请在本合同规定时间无法进入审批程序的,或买受人所申请贷款已具备放款条件,因买受人未按时签字导致放款延期的,均视为买受人违约,违约责任按本条款第一条方式处理。 因银行或公积金政策等原因需补办手续的,买受人应于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10天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违约责任按本条款第一条方式处理。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无 等,具备商品

12、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4、 无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日 告知买受人的。 2、 县(市)级及县(市)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土管、林业、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或因市政配套的批准与施工延误的;因会议、活动或其它事件,相关权力机构采取管理措施,该上诉措施对出卖人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且非出卖人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3、交房期限届满,买受人应支付给出卖人的所有款项未付清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房,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后15天,届时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顺延期限不视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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