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内容及相关经典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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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2010年10月,蔡某、刘某、王某共同出资成立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司 注册资本为60万,其中蔡某出资40万,刘某出资10万,王某出资10万,公司 成立后,蔡某与刘某、王某签订协议将公司承包给蔡某经营,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 承包经营期限为1年;(2) 蔡某将承包经营利润的50%支付给刘某和王某;(3) 公司承包期间的亏损由蔡某自己承担,且在亏损情况下蔡某应向刘某 和王某支付利息5万。合同签订后,刘某和王某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蔡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向刘某和 王某支付利润。刘某、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费用,而蔡某辩称该承包合同 无效,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承包经营合同违

2、背了公司 法的精神,应届无效合同,应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收益。律云律师观点:公司承包问题是我国公司法中的空白,只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 责任制暂行条例对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进行了规定, 将公司承包与他人经营,违 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法定安排,与公司法的基本理论相违背, 改变了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破坏了公司制度的统一性,与公司法的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的立法宗旨相冲突,因此认定其无效。理由如下:一、公司承包经营合同违背了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法定安排。公司法规定,公司应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的决 策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三者之间是相互制约、

3、 相互影响的关系。公司的这种“三权分立”的架构,共同组成了公司的内部治理 机构。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则将公司的所有权利归于承包人一人,突破了 “三权分立”的公司内部治理构架,架空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使之形同虚设, 违背了我国设立公司法的初衷。而且,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中,公司的股东会、 董事会将部分不能授予他人行使的权力而进行授权,违背公司内部机构授权限 制,应届无效。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违反了公司盈亏处理制度。承包经营合同中要求承包股东对公司承担亏损弥补义务,这实际上让其承担 了无限责任,有违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同时,乂根据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在公司 盈余的情况下,承包人可能获得超过其出资比例的利润, 这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 东出资比例分配盈余的规定。三、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有规避最低注册资本的嫌疑。我国公司法对各类公司的最低资本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有些承包人由 于资金困难,达不到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则通过承包公司来进行经营,这不利 于交易的安全,特别是有些大股东通过承包公司来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这是公司 法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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