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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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 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规划纲要(2014 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 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 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 进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 革委、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 最局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

2、资委、海关 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 证监会、供销总社、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就针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 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失信相关人”)。二、联合惩戒措施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 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一)农业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1. 限制失信企业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行

3、政许可。2. 限制失信相关人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从业资格。3. 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4. 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 企业予以重点关注。5. 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核股票发行上市及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时的重要参考。6. 依法对失信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从严审核。7. 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失信企业及其失 信相关人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8. 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

4、者等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9. 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帅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 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10. 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信息, 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11. 限制失信企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12. 在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13. 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 考。14. 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15.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6.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等招投标。1

5、7. 对失信企业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 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18. 对失信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 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19.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 将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 高随机抽查概率。21. 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22. 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由中央网信办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单位向社会公布。23. 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 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24. 限制失信

6、相关人在认证行业执业。25. 限制失信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 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情况,定期将农资生产经营领域的失信企 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信息发送农业部,农业部汇总后通过全国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并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农业部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等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农资领域失信企业 及其失信相关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 制,有条件的部门定期

7、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四、其他事宜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信息的 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 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 商解决。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为准。附录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实施部门(一)农业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1 .限制失信企业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行政许可;2. 限制失信相关人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从业资格;

8、3. 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五、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 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 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 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 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

9、推存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 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 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 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 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f青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 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 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 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 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

10、农业部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 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 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 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 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 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和对失

11、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对失 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 格。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5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 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 予以支持和激励, 对失信主体在经营、 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2、 进出口、 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 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PJJ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广

13、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1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 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 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力兀以上十力兀以卜罚款,对直接顶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

14、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第七M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 兀以上十万兀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兀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15、管部门责令停止生广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 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兀的,并处五千兀以上五万兀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一万兀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 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卜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兀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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