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形成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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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形成根源目录内容摘要1英文摘要1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界定2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模式概览3(一) 美国式治理模式4(二) 德国式治理模式4(三) 日本式治理模式4三、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模式5四、我国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式结构模式的形成根5(一) 法哲学根源西方宪政中“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5(二) 经济根源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相分离的公司本质6(三) 价值根源制衡理念7(四) 历史根源靠近大陆法系8(五) 现实根源9(六) 对西方成功经验的借鉴10五、对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几点改进建议10(一) 股东10(二) 董事11(三)

2、监事11六、不是结论的结论从更广泛的层面深思11参考文献13后 记14 【内容摘要】近年来,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引起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其是公司法中的一个热点,同时也是一个难点。本文从明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入手,试图对我国公司立法采用“三权分立制衡”式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形成根源予以分析,以论证我国采此模式的合理性。同时,针对我国目前该模式的不合时宜之处,综合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趋同化发展趋势,提出了几点建设性意见。【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三权分立制衡”、独立董事。【Abstract】These years,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ris

3、es more attention of the theories. Its a hot point in the corporate law, and also a hard point. This article begins with confine the concep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then try to analyze the reason of why our corporate legislation uses the model of separate legislation of three power with c

4、hecks and balances. In order to certify that we use the model is reasonable. In the meantime, it gives some advices to perfect this model. 【Key words】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Separate Legislation of Three Power with Checks and Balances、Independent Director。“近年来,很难找到一个词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那样,既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又给

5、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混乱。” 蒋大兴:独立董事:在传统框架中行动超越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异向思维,载中国法学文丛:民商法经济法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页。转引L.Rout:Corporate Governance,Wall Street Journal2003年10月27日。有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讨论,围绕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已进入了白热化的争论阶段。随着证监2001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发布,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大规模地登堂入室。翻阅近期文献,理论界对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赞誉和热情,也明显多于对该制度的检讨。甚至有人主张以独立董事制度取代监事独立董

6、事谁来当,中国证券网2001年10月9日。近而完全引进美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本文旨在反驳以上观点,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合理性、优越性进行理性、冷静和深层次地抗辩。一、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界定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近现代公司为之困绕了近半个世纪的一个问题,但公司法人治理这一术语的普遍使用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 日酒井卷雄:日本的企业治理结构论与公司法的修改,见李黎明主编:中日企业法律制度比较,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称“公司治理结构”,是从美国公司法中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翻译而来的,日本

7、称为“统治结构”,香港称为“督导结构”,我国学者更多地称其为“组织机构”、“机关构造”或“管理体制” 等 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页。也有称之为“企业督导制衡机制 谭安杰主编:改革中的企业督导机制,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公司管制、公司治理机制 辛亨复: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与选择,见上市公司1999年第4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经济学界和法学界都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因而关于其的内涵,莫衷一是。即使在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内部,也众说纷纭,尚未达成统一界定。 在经济学界,有影响力的学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第一,组织安排说。英国牛津大

8、学管理学院院长柯林梅耶把法人治理结构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包括从董事到计划的所有内容。” 英 柯林梅耶:市场经济和过度经济的企业督导机制,见谭安杰主编:改革中的企业督导机制,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第二,相互作用说。库克伦(PhlipL Cochran)和华延科(StevenL Wartick)指出:“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在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和公司其他的有关利益人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是:(1)谁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2)谁应该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不一

9、致时,一个公司治理问题就出现。” 许凌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立法选择,载襄樊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第三,组织结构说。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高级执行人员及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机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 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5页。 第四,决策机制说。奥利弗哈特提出,“治理结构被看作一个决策机制,更准确地说,治理结构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权,即资产使用权。如果在合约中没有详细设定的话,治理结构将决定其如何使用。” 英奥利弗.哈特:公司治理:理论与启示,载经济学动态

10、1996年第6期。 第五,指有关如何制约被委以重任的公司经营者对股东即公司所有者可靠责任,以及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有利于强化这种可靠性 辛亨复: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与选择,见上市公司1999年第4期。 在法学界,人们以不同的角度认识和理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认为: 其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又称公司机关权利构造,从法学角度言之,“公司治理”的宗旨是重构现代公众公司的权利分配与行使关系 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其二,“从公司法意义上讲,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公司法对公司机构的设置、权限以及组成公司机构的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一系列规定。” 徐晓松:

11、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页。 其三,指公司的管理机构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成晓霞:新法人治理结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4页。 其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是公司组织结构现代化、法制化问题。从法学的角度讲,它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组织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作为一个法律制度体系,它主要包括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内部机构分权制衡机制和法律规定的公司外部环境影响制衡机制部分 崔勤之: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理分析,载法制与社发展1999年第2期。 其五,有的学者则认为

1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广、狭义之分,前者指一切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机关(组织机构)制度、股东用脚投票(抛售其持有的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等。后者仅指公司机关制度。” 刘股东: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度改革的法学思考,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综合经济学界的学说,结合法学的特色,通过对以上观点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可以界定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基于公司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的利益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与代理关系,所有者为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设计并实施的各种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总称。这些机制在公司法学上则表现为公司的股东、董事(包

13、括经理层)等公司内部各机关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关系 因为设立监事并不是各国公司立法的普遍做法,其仅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存在。为增加概念的科学性,故此处并未将之列入。但此概念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时,“等”则应包括监事。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模式概览(一) 美国式治理模式 美国式治理模式,又称外部人模式(outsider system)、单一形态组织机构、“一制”,是指公司除股东外仅有董事作为必设机关。其特点是: 业务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合二为一,董事集业务执行职能与对此的监督职能于一身。即董事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的同时,下设监督性的委员,以监督执行业务的董事。该监督性的委员由外部董事组成。(二)德国式治理模式德国式治理模式,又称双层形态组织机构、双重委员制度(double-board system)、“制”,是指公司的监事和董事呈垂直的双层形态。该模式在西欧国家中最具代表性,故又称西欧模式。其特点如下:1.监事和董事有上下位之别。监事属于上位机关,而董事则是下位机关 王保树:是采用经营集中理念,还是采用制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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