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风险》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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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期末论文课 程 证券市场风险控制 题 目 上市公司行为风险 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民 商 法 学生姓名 屈 银 桥 学 号 S100254 年级 2010级 2012年 1月 2日上市公司行为风险三、虚假陈述及其风险(一)虚假陈述的界定与证券市场诚信缺失1,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及股票上市后,将公司的发展演变和经营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向证券投资者予以公开,是法律赋予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作为一种典型的资合公司,在多数情况下,其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身也就是公司的管理者。尽管如此,绝大多数的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是不可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为了使众多的

2、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股东掌握和了解上市公司的基本经营情况,同时也为了使证券二级市场参与者更好的决定其投资方向和策略,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和持续上市期间,将其主要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就证券投资者等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而言,其了解公司的情况“没有别的路径,只有依靠发行公司提供的本公司的信息”“证券信息公开可以沟通公司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联系”而且“公司信息公开是证券诈欺很难逾越的屏障”1。既然公开公司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那么,法律法规对其格式、内容、时间等必然会有明确的规定,其中要求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可信,这是对上市公司

3、信息公开制度所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核心。如果上市公司公开的信息不真实或有虚假,那么所有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都将失去其存在的价值。上市公司在信息公开文件中进行虚假陈述或虚假记载,不但违背有关法律关于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初衷,也必然会损害证券投资者和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2,证券市场的诚信缺失。中国证券市场诚信缺失的现象层出不穷。从琼民源、蓝田股份,到东方锅炉、银广夏、ST红光、大庆联谊的财务造假;从亿安科技、中科创业,到王紫军买卖中国纺机、周建明操纵15只股票、北京首放操纵38只股票和权证、武汉新兰德朱汉东和陈杰操纵5只股票、朱耀明操纵百科药业等的股票操纵案;从吉林敖东、延边公路到宝安公司、张家界、济南

4、轻骑、北大方正、川长征、杭萧钢构的内幕交易案,无不体现出诚信的缺失。市场信用的维系要靠两种机制,即道德约束与法律规范。经验表明,许多市场行为的道德约束比法律更有效。但道德约束较软,特别是当一个社会失信行为较为严重时,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无力,且作用范围相对较窄,缺乏强制力和广泛性。上市公司是会计信息的提供者,是被审计对象,也是会计舞弊产生的源头。在这其中,我国企业内部的各利益实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股东与会计舞弊。股东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合法具有最强的敏感性。但在我国,大多上市企业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国有股占绝对优势,中小股东“用手投票”的权力形同虚设,而国家

5、在经营管理中是“虚”设的概念,即“一股独大”、“股东缺位”。这种管理当局既是“委托人”又是“被审计对象”的局面,使得上市公司自身便缺乏对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自愿需求,加大了会计舞弊发生的可能性。管理当局与会计舞弊。首先,管理当局的“官本位”造成其自身的利益冲动和外界的压力。经理人的“官员化”使其习惯了将企业发展、职工受益当作是其粉饰报表的合理说词,且会计舞弊不是简单的数字游戏资产的虚增,上市的成功换来的是企业形象的提升,经理人经济上的报酬、职位的升迁等等。其次,如果仅有利益冲动和外界压力,还不能导致会计舞弊的蔓延,还要看机会成本有多大。在我国,对违规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的法律责任体系以行政责任和刑

6、事责任为主,少涉及民事责任,且因违规而被谴责或批评的上市公司不到100家,10%不到,至于处罚那就更加有限,难怪造假者争先恐后,前仆后继,铤而走险了。内部监督体系与会计舞弊。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行是防范会计舞弊的有效手段。首先,会计人员作为企业财务信息的直接提供者,一方面肩负着公众的期望,是造假的第一道防线;另一方面,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又有着协同作弊的尴尬处境与自利动机。其次,独立董事不“独立”、不“董事”。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多是专家名流,其头上的光环提升了公司的形象,增加了投资人的认同,但却难有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能,只是徒有其名,监管职能如同虚设。中介机构监督不利。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市场上的

7、“经济警察”,对会计舞弊的查处和防范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但在银广厦、郑百文等丑闻中却都扮演了不甚光彩的角色,这不得不让我们探究其协同作弊的原因。会计自身的发展加大了审计的风险。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缺陷给会计舞弊提供了可乘之机。首先,会计准则建设的滞后性不利于会计信息失真的防范。以规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天生就发育不够完全,会计准则要量体裁衣,只有当交易事项发生新的变化后,会计准则才能奋起直追,这就给上市公司提供了可钻的漏洞。其次,会计准则的建设无论从空间上还是从时间上都缺乏一个充分博弈的过程,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2。(二)虚假陈述的表现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形式多种多样,但是比较一致

8、的表现是信息披露失实或是不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与证券市场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也存在着诸多失信现象。与上市公司利益相连的地方政府,有的也有失信行为。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证券市场反映最大的问题。1,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严重失真。真实性是指所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是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能够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这是上市公司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因为信息的真实性,是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最重要的前提,也是保证证券市场健康运作的关键之一。信息的质量高低取决于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客观性要求义务主体所披露的信息系公司经营活动中实实在在发生的经济业务,真真切切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9、即义务人安全履行信息披露的真实原则。准确性是指披露的财务数据必须、准确,其计算方式、依据应统一,不得随意改动,内容表述应通俗易懂,不得故弄玄虚,或语义不详,引起歧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是投资者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投资决策的前提条件,也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目的。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中的不真实信息种类繁多,表现现象各异,但依据证券法规定 ,可以将虚假信息分为虚假陈述、严重误导陈述和重大遗漏陈述三类 。(1)虚假陈述,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存在虚构事实、伪造数据等内容。虚构销售文件、数据。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是为了虚构利润,其操作手法有虚构销售对象、填制虚假发票和出库单以虚增资产、销售收入

10、及其他收益。如银广夏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对象、伪造销售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达7.45亿元,其中,1999年虚构1.78亿元,2000年虚构5.67亿元3。会计政策使用不当。对于一些希望在会计账上做文章的上市公司来说,可以任意变更或使用不正确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手法,如长期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开办费、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 (2)严重误导性陈述,指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似是而非、故弄玄虚的语言,容易使公众产生歧义性理解的内容。在证券市场上,会使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的会计信息种类很多,其中尤以盈利预测为最,他们经常使用的手法

11、有不适当地预测未来销售量和采用不恰当的方式、方法。 (3)重大遗漏性陈述,指信息披露中遗漏或隐瞒了广大投资者应该知道的重大问题或其中一些因素。隐瞒不能正常经营、生产的重大事实;隐瞒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重大事实;隐瞒委托理财的重大事实;隐瞒重大诉讼事件;隐瞒担保的重大事实;隐瞒其他事实。2,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数量极不充分完整性是指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的信息都必须披露,不得故意隐瞒或有重大遗漏。完整性原则要求义务主体,向投资者提供所有影响其判断证券价值所需的全部信息资料,包括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不得故意隐瞒和遗漏任何重大信息。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对公司证

12、券价格变动不利的信息不愿披露或简化披露,使其披露的信息数量极不充分,主要表现在:(1)财务报表流于形式。财务报表在上市公司披露报告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但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和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存在许多差异。而信息披露制度中的财务报表的规定又不统一,导致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年度报表的内容、程序、格式、时间和编制方法上往往相差甚远。许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流于形式,对些重要信息有意识地少提供,甚至借故以保护商业秘密不予公布,从而使信息公开的充分性得不到体现。(2)上市公司所属机构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取得垄断优势,越来越向规范化、集团化

13、方向发展。经营业务、分支机构的复杂多样使提供分部信息日显重要。而上市公司披露的多是汇总后的数据,投资者难以根据一种聚合的数据对整个公司进行评价,难以预测其投资的风险和报酬,不易掌握局部经营活动对整个公司的影响。因此,对分部信息的披露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决策的有效性降低决策的风险。而我国证监会的披露要求,对分部使用的资产、分部的债务、营业利润、分部间的定价等重要信息未能反映,对分部的划分标准也未明确。这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备。4(3) 缺乏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披露。一个企业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其经济实力强弱,而且有赖于企业在公众心目的形象,所以人们在关心企业的经济效益时,亦关注企业的社会效益,

14、关注企业在就业、环境保护等方面所作的努力。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有利于取得公众的好感,从而降低筹资成本。我国目前许多上市公司都缺乏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披露。如果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且未向投资者公布这方面的信息,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将会增大。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不够及时性是指根据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确保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地利用重要信息,防止内幕交易。信息具有时效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息的价值将逐渐减少。任何信息均具有时效性,随着时间的转移,信息的价值将逐步减少,而千百万人赖以赢利或止亏的证券信息当然更是如此,所以上市公司应遵守及时性原则,以最快的速度将公司信

15、息传递给投资者,以利于投资者及时作出决策,减少信息延误所带来的投资风险。我国证券法第条、61条分别规定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提交。在这样长的时间间隔里,会使所披露消息失去时效,降低了信息的使用价值,同时也助长了一些小道消息的滋长蔓延。并且,大多数公司都挤在期限的最后10天或最后几天才公布。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如果不能为股东所接收并理解,则该信息对股东无意义。即使上市公司准确地披露了应披露的信息,但如果所披露的内容没有为广大投资者接收并理解,则该披露不是有效披露。证券法第64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实践中,这一规定得到了最好的遵守,因为对上市公司来说,要做到这一点真是太容易了。但很显然,绝大多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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