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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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原则辩论原则摘 要: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或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基础性准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过程的始终,是对具体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共同精神的凝结,是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而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辩 论 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辩 论 原 则 , 是 指 当 事 人 在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中 , 有 权 就 案 件 所 争 议 的 事实 和 法 律 问 题 , 在 人 民 法 院 的 主 持 下 进 行 辩 论 、 各 自 陈 述 自 己 的 主 张 和 根 据 ,互 相 进 行 反 驳 与 答

2、 辩 , 从 而 查 明 案 件 事 实 , 以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关 键 词 : 含 义 方 面 不 足 改 革辩论原则的含义一般被表述为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就案件事实、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律,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辩论原则是当事人的辩论权重要地位的集中体现,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既包括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的口头辩论,也包括通过起诉状、答辩状等进行的书面辩论,内容不仅涉及诉讼的实体争议,如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问题,也包括诉讼的程序问题,如管辖等。

3、辩论原则的特征一般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 辩论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主张事实,提出证据。首先,在保障诉讼公平高效的前提下,明确界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范围,使其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和条件,赋予其协商确定鉴定机构的权利二 法院审理案件基于当事人的互相辩论,而辩论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主张的对立,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没有争议的,法院应尊重其共同意愿。当事人对事实的“自认”约束法院的认定正是诉讼中贯彻辩论原则的必然结果。三 辩论原则保护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其限制。其行使不能侵害对方辩论权的行使,不能庭前不提出证据,或者一审隐瞒证据

4、到二审提出,使对方丧失质证的机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原则的法律依据。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大陆法系的辩论原则对裁判的形式和法官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裁判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法官必须尊重当事人对审理对象所作的选择,不得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出证据之外主动提出事实和证据,使其成为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其直接的效果是:其一,是使作为

5、整个民事诉讼核心的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化,有效控制庭审前的隐性诉讼活动和审判过程中裁判者的黑箱操作,有效防止司法领域中的不正之风。其二,使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能够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其三,能够真正使法院置于中立的第三者立场,从而保证其公正地裁判民事案件。并且能够使当事人的主体权得到体现,改变过去那种不自觉的将当事人客体化的非正常状态。虽然辩论原则的存在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它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单从这项原则中,不难发现,其实,该项原则对法官的审判不具有约束性。辩论原则规定,法官必须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来作出裁判,而不得采用当事人在审判中没有提出的事实和证

6、据。但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官可以依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这样一来,当事人的辩论也只是一种形式,当事人双方据理力争的结果对于法官而言只是一场闹剧罢了,毫无意义,更无拘束力。在法制化进程快速发展的今天,完善法律体系已是社会乃至时代的课题。民事纠纷的出现也变得在所难免,从另一层面上讲,正是因为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拿来审判的民事案件才得以增加。而辩论原则是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该原则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我们就很有必要对辩论原则加以完善,避免法官调查取证权利的过宽和随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

7、使人们的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其中最突出的是人权的强化。这种变化是改革以来最深刻的变化。人们不仅要求认真看待自己已有的权利,而且人们还要求赋予自己应有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而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已严重滞后于人们的法法意识,不能满足人们对权利行驶的渴望,因而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从目前国内主流学术观点来看是倾向于学习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强化当事人地位,增加对法院的拘束力。但是,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也暴露了不少弱点,尤其是法官的职权过于弱化和地位过于消极,当事人过于主动,容易导致诉讼拖延,增加诉讼成本。对此,我们应采取比较的、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来吸收、引用和借鉴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取长补短。当 前 新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正在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强化。作为法制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辩论原则,从而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更好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等价值,从而加快我国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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