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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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 票据法 1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和票据法(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自己看一看,同时大家了解票据它实际上就是一个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多项选择或者单项选择)除了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外,还有股票,不是股票法上的票据。下列哪些票据法上所规定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有可能作为选项的。(二)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法的特征在 137 页最后一段,到 138 页整个第一段,都是讲它的特征,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大家注意像我们的股票和公司债券,它在我们法律上叫设权证券,就是说这个股票债券发给投资者,是为了它证明它对公司享有股权、享有债权那么实际上就是说这个

2、债券发行之前,人家对它的债权、股权已经存在了。票面的东西主要是为了证明它有债权,有这种股权。但是我们的票据就不一样。出票行为它实际上通过出票给支票人创造了权力,它不是为了证明权力而是为了创造一种权力。所以他叫作设权证券。票据它是要素证券,就是它的记载事项。记载内容法律上有规定的,有相应的保证你也在相应的地方做。所以它是要素证券。有那些事项必须记载你必须记载,不记载的话票据就无效。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的完全根据权力文义记载为准。不能够以票据以外的别的证明方法,证明当事人的之间的权力义务,然后票据是无因证券、金钱证券、返还证券等等。要求大家一定要仔细的看,这个内容专门在这个地方出题

3、,这个可能性是没有的,但是如果你不把这个票据的特征搞清楚的话,你看后面的法律内容你根据看不明白,因为那些东西恰恰反应了票据这种证券特征的。你比如票据的无因性,它实际上就是一种票据的签发转让基于一定的原因产生的。但是一旦这个票据转让或者签发或者背书的话,它和产生这个票据背书转让或者出票这样原因之间是相分理的。不在联系在一起了。那么以后确定票据权力和义务它的产生原因是没有关系的,是相分理的。所以它叫票据的无因性,关系这一点后面我会给大家讲的。当然票据法学起了很难。包括在法院审判当中,真正懂票据法的人很少,因为这里面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的复杂。我们把这个相关的内容讲完以后,给大家举例子说明。这里面涉

4、及到那些权力和义务,这个给你们作一个说明。(三)票据法及其特点这里是有三个特点,强制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技术性规范有可能多项选择。二、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大家注意在我们的票据法当中讲到的票据一共是三种,汇票、支票、本票这样三类。注意一下三种票据性质不一样 ,汇票支、票实际上是一种支付委托或者是支付的命令,而这个本票是支付的承诺,也就是说汇票和支票是出票人委托另外的一个人进行支付的。而这个本票来讲它实际上是本票人自己答应在什么时候进行支付。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按照出票人划分的。按照

5、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如果这个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那就叫银行汇票,这个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以外的人就叫商业汇票,另外大家注意一下在这个商业汇票当中如果说它的承兑人是银行。那么我们叫做银行承兑汇票。在商业汇票当中承兑人是一般的工商企业,那么这种汇票叫做商业承兑汇票。所以大家注意在这个商业汇票当中实际上有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银行承兑汇票,另外一类是商业承兑汇票。139页。(二)出票出票的概念一定要搞清楚,然后出票的要求,出票人出票的时候应该具备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判断,139 页第三段。出票对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在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收款人即享有票据上的权

6、利;出票行为的成立对付款人来讲并不使其有必然承兑义务,只是使它具有承兑的地位。但是如果这个付款人一旦对汇票进行承兑以后。这个付款人就变成了承兑人,而这个承兑人在汇票上是主债务人,你们要特别的注意签发一张汇票,签发工商银行作为付款人的一张汇票。那么我这个签发并不使商业工商银行一定要有承兑的义务,他可以承兑也可以不承兑。但是一旦他承兑这个工商银行的身份具有双重身份,即是付款人也是承兑人,而在法律上来讲大家注意没有承兑之前,它的主债务人,第一债务人是这个出票人,一旦这个商业汇票得到承兑以后,他的主债务人不再是出票人了,而是这个承兑人,为什么要区分,第一债务人,第二债务人,我后面给大家讲。另外大家注意

7、就是这一段的最后一句话,对于出票人来说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那么大家注意我签发一张 10 万块钱的汇票给张三,那我就是 10 万块的债务人。(三)汇票的记载事项刚才给大家讲是一种要素证券,所以法律对于它哪些事项必须记载,作为了明确的规定,我们看看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两大类。绝对应记载事项在 139 页,倒数第四段,多项选择。139 页倒数第三段就是讲银行汇票的出票人,1.绝对应记载事项。没有记载这个绝对记载事项,那么大家注意这个票据就无效。另外看看票据金额中文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时候票据无效。判断。我们跟国外不一样,国外一般讲大写和小写不一致的时候那就以大

8、写为准。我们国家两者不一致票据就无效。2.相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的,但是如果你没记载的话,这张票据还是有效的。但是,没有记载的事项按照法律的规定是进行推定的,这道题主要是相对应记载事项和前面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混在一起。然后,哪些是相对的,哪些是绝对的,另外,也有可能判断。139 页最后一段。付款日未记载,付款地没有记载的话又有什么作为付款地。140 页。(四)背书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大家注意我们国家票据法规定,背书必须作成记名背书。我们国家不准搞无记名背书,必须是记名背书。另外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背书决定不是指小学生背课

9、文。它是指在票据的背面以及相应背面的粘单上,进行书写的行为。背书的要求大家看看。1.背书记载的事项。有三项背书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和背书的日期。其中背书日期是相对应记载事项,另外两项是绝对就记载事项。如果说这个背书当中没有背书人的签章的话,这个背书有效没有。它就没有效,这个记载事项没有的话这行为就无效。另外大家看看这个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 2 人以上的背书也是无效的。假如说我是收款人,然后我要把这个背书转让给张三,等背书的生效以张三实际向我交付货物为前提条件。那么大家注意这种所附的条件是无效的。另外我不能把一张票据背

10、书转让给 2 个以上的人,10 万块钱背书人是张三和李四两个人,一人拿 5 万这样也不行。2.禁止背书。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它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两种。大家注意这个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就要在票据的正面或者粘单上进行。禁止背书应该在汇票的背面进行。另外,如果说后面的人违范这个规则会有什么法律后果,请大家在这个 140 页的倒数第三段,倒数第四段上面,注意防止出判断题。那么大家注意假如说海尔公司他作为出票人,他开一张汇票给我,然后他这个汇票写上,本汇票禁止再转让,我无须知道他禁止背书的规定。我在票据的背面把这个票据的背书转给李四,那么在这样的情况

11、之下,这个出票的海尔公司,他对李四承不承担票据责任,他是不承担票据责任的。另外,大家注意如果是背书人在汇票的背面禁止背书的话,如果他的后手再背书转让那么原背书人对于其直接对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取得汇票的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那么大家注意假如说我作为收款人,我票据的背面背书转给李四,同时规定李四再也不能往后再背书转让。李四后来还背书转让给王五,王五又转给周六。那么大家注意我对王五、周六我都不承担票据责任。3.背书的效力。140 页最后一段,背书的效力请你们自己稍微的看一看。有一定的印象就行。主要还是判断。141 页。(五)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对于本票来讲对

12、于支票来讲,他都没有承兑的这种制度。只有汇票才具有承兑这样一种制度。1.汇票的提示承兑。什么叫提示承兑,大家看看就行了。(1)必须提示承竞的汇票有哪些,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有哪些。可以提示承兑的汇票有哪些。三种情况是从法学理论上解释的。而实际上我们国家的票据法的规定跟这个法学理论上的这种基本原理是有差别的,所以大家看 141 页的倒数第四段。我国票据法规定,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其他汇票都必须提示承兑。汇票实际上有四类,有见票即付的、也有见票后定期付款的、也有定期付款的。它一共有四类。我国票据法规定,除了见票即付的以外,其他三种都必须进行提示承兑。2.承兑记载的事项和记载方法。(1)承兑记载的事项

13、。有文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也就是说在承兑当中没有承兑人的签章,或者没有承兑文句的话,那么这种承兑是无效的,但是,没有承兑日期是相对应记载事项,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2)承兑的记载方法,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时,必须记载在汇票的正面。如果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作的承兑,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141 页最后一段。判断。3.承竞的效力。承竞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承兑人在到期日拒绝付款的,必须向持票人承担迟延责任,还有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大家注意承兑人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另外承

14、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142 页第二段。(六)保证我们前面讲合同,合同法还没有讲,这个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行为。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担保人一定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如果他本身现在的已经是票据的债务人的话,他还能不能再来当保证人,他就不能当了。142 页第三段。1.保证的记载事项与记载方法。他这里面也有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两种。这个仍然是多项选择或者判断。请你们很好的了解。保证的记载方法是记载在汇票上或者粘单上。大家注意这个保证还是记载在汇票的正面,还是记载在汇票的反面。那么看

15、保证人给谁进行保证。所以,这个保证人是给出票人,给那个承兑人也就是付款人进行保证的话, 这个保证应作在正面,这个保证人是指他是给背书人进行保证。那么这个背书作在背面或者背面的粘单上面,那么如果他不把保证写在这个票据上面,而是另外搞一张纸,说给某某保证,那么大家注意这个保证产不产生票据上面保证的效力。他就不具有票据上的这种保证效力。所以这个内容实际上是要加以区别的。2.保证人的责任和权力(1)保证人的责任。由于票据保证既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同时又是一种票据行为,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票据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同时又不随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原因无效而无效,只有当保

16、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债务才归于无效,保证人的票据责任因此而被免除。保证人为 2 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部分的内容大家注意,有一句话是很难理解的。就是说票据的保证人他对被保证人付有同一责任。这个同一责任实际上就是被保证人有什么责任,保证人就有什么责任。完全一样。这种责任是一种连带保证责任,而不是一般保证,实际上有必要对后面的一个内容加以理解。后面的内容我们讲合同法,有一个保证的问题而保证当中大家注意他有两种保证, 一种是一般保证,另外一种是连带保证,什么叫一般保证,什么叫连带保证。我给你们举一个例子说明一下。假如我到工商银行贷款 10 万,贷款 2 年,贷款本金利息应该归还 11 万,我到工商银行贷款的时候,工商银行要求我找一个保证人进行保证,假如我找了一个很富有的同学张三给我进行保证,那么大家注意这个张三跟工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是一般保证的时候,那么大家注意按照法律规定,就会出现什么情况,就是说如果到了 2 年期的时候,我不归还银行的贷款的本金利息的时候,那么这个银行首先还要找我这个债务人要这个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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