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浅析刑法模糊词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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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刑法模糊词语的运用摘要:在法律文本中,模糊词语大量存在并广泛应用。尤其在刑法中,为了更准确、委婉地传递信息,模糊词语普遍被使用。文章阐述了模糊语言理论及刑法的研究现状,通过对刑法中模糊词语的运用进行分类,系统阐述了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代词等模糊词语在刑法中的运用,表明了刑法中模糊词语的运用价值。 关键词:模糊词语;刑法;运用 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事物的认识经常追求准确性,但人们也承认客观事物存在模糊性。1965年美国的L.A.札德发表的模糊集最早提出了“模糊集”的概念及模糊理论,对于后来的研究者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我国,关于“模糊理论”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是研究范围却非常广泛,对刑法

2、等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词语也进行了研究。刑法是统治阶层以自己本阶层的利益为出发点,根据本阶层的意志,合理制定的法律条文。我国刑法要求用词准确、简洁、真实、庄重。但是,我国刑法中运用了大量的模糊词语。研究表明,刑法中恰当的运用模糊词语会增加刑法的准确性。文章阐述了刑法中模糊词语运用的原因,并从词性的角度,将刑法中的模糊词语分为名词性模糊词语、形容词性模糊词语、副词性模糊词语、代词性模糊词语、动词性模糊词语等,通过具体的例子对刑法中模糊词语的运用进行探究,进一步揭示了模糊词语在刑法中运用的价值。 一、模糊语及刑法研究的相关理论 (一)模糊的概念。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模糊”具有贬义性质,它经常被用在形

3、容笔画书写的不清楚,言语概念表达的模棱两可等。而我们这篇文章所谈的“模糊”是一个科学用语,指内涵不够精确、外延无明确界限的现象,即所指的对象范围没有一个精确的界限。1965年美国的L.A.扎德在模糊集中最早提出了模糊理论,为其发展奠定了基础。后来,对于模糊理论的研究与众多学科互相渗透,模糊语言学就是语言学和模糊理论的交叉的产物。从此,模糊语言学作为一门新的学科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开来。20世纪70年代末,伍铁平先生最早把西方的“模糊理论”引进到中国,他在理论上广泛介绍“模糊语言学”,在实践中积极研究语言中的模糊现象。“模糊理论”被引入我国后,众多学者对模糊语言学开展开了大量研究,有的学者甚

4、至把“模糊理论”的研究范围扩展到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与此同时,对于“模糊理论”的研究也深入到法律文本中,刑法作为我国重要法律文本之一,众多学者对刑法中模糊词语的运用进行了探究。(二)刑法中的模糊语现象。刑法是由语言文字共同构建的,无法脱离语言单独存在。刑法的精确性代表着立法技术的发展程度,象征着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由于刑法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人们对刑法问题的理解和解释更加追求精确性。当然刑法这种对于精确的追求,不仅是为了维护刑法的威严,更是为了让人们更加准确地理解刑法中的法律涵义。刑法通过语言中一些表意明确的词语概括法律现象,但是有些日常用语的概念虽然比较明确,却仍然存在一些模糊要素。还有一些

5、概念明确的日常用语,在进入法律语言领域后变得模糊。如果我们一味追求刑法中词语的准确性,而把刑法中词语的模糊性彻底消除,是不切实际的。这些模糊性词语在刑法中具有积极作用:它能增强刑法的适用性,让我们在运用刑法条文时有一定的自由度。(三)刑法中模糊词语运用的原因。刑法中存在大量日常用语,模糊性是日常用语的一个基本特征,刑法中模糊词语的运用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人们主观认识的模糊性。然而想要把刑法中的模糊词语彻底消除是不可能的,因为刑法中的模糊词语的运用有它特殊的价值和原因。刑法中模糊词语存在的原因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客观事物自身的模糊性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逐渐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法律的调整

6、任务也变得繁重复杂。有些复杂的社会关系,很难用明确的词语表达,而我们又必须把这些社会关系体现在刑法中,因此立法者只能借助模糊词语来表现这些关系。还有些社会关系没有那么复杂,但是立法者的认识会受到客观因素的制约,因此刑法制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运用模糊词语。2.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法律现象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虽然近代社会以来人的主观认识不断深化,但是在现阶段人类根本不可能用有限的话语把所有的法律现象都准确地概括出来。因此,刑法中一些法律条文必须借助模糊词语。近代社会不断变化,人们的主观思维和文化之间存在差异,因此对于法律语言的理解也只能因人而异。同一个人,处在不同的语境中,也可能产生不同的联想,因

7、此法律制定者只得借助于抽象概括的方法,才能把所有的法律现象概括出来。这种方法可以打破客观事物之间的界限,增强法律的适用性。3.语言表达的局限性语言是人类思维的产物,在对客观世界的事物进行描述的时候一定会伴有人的主观思维。因此,语言在描述法律现象的时候不可能尽善尽美。刑法在制定的时候要把所有的法律现象用有限的文字概括出来,但是它所要描述的客观现象却是具体复杂的。作为法律语言文本,刑法也受到语言局限性的影响,出现了一些模糊词语。 二、刑法中模糊词语的运用 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建设法制社会的过程中,刑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刑法在制定过程中必须追求精

8、确性。但仍无法避免模糊词语的使用。按照词性划分,刑法中的模糊词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刑法中名词性模糊词语的运用。刑法中存在大量的名词性模糊词语的运用,主要是因为没有给予明确的司法解释,同时人们认识本身就存在差异等。如“管制刀具”、“司法工作人员”、“轻伤”等等,这些名词性词语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概念明确,但是在刑法中却属模糊词语。例如,我国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入户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户”在日常生活中是指门户和人家的意思。然而,刑法中的“户”却属于名词性模糊词语。引起争议的观点主要有下面三种:第一种,“户”不仅指触手可及的住所,也指在

9、功能和心理上能够和私人住宅达到相同作用的地方;第二种,“户”不仅包括公民的私人住宅,还包括供给公民生活、学习、工作的场所;第三种,“户”除了上述俩种观点的解释外。在特殊的地方,“户”还包括渔民的渔船以及在旅馆租住的房间。法律虽然对“户”字做出了司法解释,却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二)刑法中形容词性模糊词语的运用。刑法中的形容词性模糊词语多用来表达行为后果或者情节,同时也经常被用来描述行为对象、行为模式。例如,在我国刑法第20条中:“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做出了解释,其中“必要限度”中“必要”一词是典型的形容词性的模

10、糊词语。因为什么样的限度才是人们能达成共识的“必要限度”,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对“必要限度”做出的司法解释是,应该以保证自己不被不法侵害、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合理需求为标准。因此,当涉及到具体案例时,法律执行者只能结合当时案发情况来确定“必要”限度。(三)刑法中副词性模糊词语的运用。副词性模糊词语经常用来修饰形容词性模糊词语,表示形容词性模糊词语所到达的程度,如刑法中的”特别”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其中“数额特别巨大”中的“特别”,表示程度的副词性模糊词语。因为人们对于特别巨大的认识是模糊的,数额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算是特别巨大,

11、刑法中对特别巨大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解释。为了避免歧义,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后来,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司法部门对“数额特别巨大”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这个范围可以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做出适当的调整,并且也不需要改动刑法条文本身。虽然这样仍然存在一些歧义,但是却给法律执行者一个可把握的空间,也有利于公民更好的理解刑法中法律的概念。(四)刑法中代词性模糊词语的运用。刑法中广泛使用代词“其他”,将刑法条款中没有罗列出来的法律现象全部概括在刑法中,不给犯罪分子钻刑法漏洞的机会,体现出法律的疏而不漏。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

12、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中“其他”就体现了刑法中代词性模糊词语的运用。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暴力犯罪的形式,刑法中不可能把所有的暴力犯罪的形式都概括出来列举出来,为了增强刑法的概括性,这项条款在列举出了人们熟知的几种暴力犯罪的形式后,在结尾处加上“其他”,使得这项刑法条文对于暴力犯罪的形式概况的更加合理,而且这项使刑法执行者在具体的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五)刑法中动词性模糊词语的运用。刑法中动词的作用是用来描写动作或者状态,对于公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做出合理判

13、断等。这里动词的含义发生了变化,不再局限于原来的含义。例如抢夺罪中关于携带的含义,我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是否携带凶器抢夺,它直接决定着能否转化为处罚更为严厉的抢劫。然而什么情况下才算携带凶器,在我国法律界中的认识并非一致。“携带”在字典中指的是“随身带着”,表意明确,但是进入刑法条文后,它却具有模糊性。人们对刑法中“携带凶器”的理解主要分为三种:一是在身体外部直接显露出来,让被害人看到凶器;二是没有显露出来,但是凶手向被害人暗示自己携带有凶器;三是虽然随身带着某种器具,但是被害人不知道是凶器。因此,“携带”这个词语在刑法中具有模糊

14、性。 三、刑法中模糊词语运用的作用 (一)刑法中模糊词语的运用可以提高刑法的涵盖范围。模糊词语在刑法中的运用,使法律表意更加周全。客观条件会制约人们的主观认识,受客观条件限制,人们无法全面认识理解所有社会现象,也不可能对所有法律行为作出明确界定,而刑法又要追求公正公平性,惩治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各种犯罪,需要在刑法中恰当运用模糊词语对这些刑法中缺漏和不足加以补充,来增强刑法中法律概念的外延,扩大刑法所规定的范围。如刑法第2条:“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其他权利”是指除了上面列举出来的公民权利之外的其他任何需要刑法保护的公

15、民权利,但是具体涉及到的公民权利,就需要执法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由此可见,“其他权利”的运用增强了刑法中权利的涵盖范围。(二)刑法中模糊词语的运用具有法律信息隐藏和保密的作用。在刑法中运用模糊词语,可以防止泄漏国家机密,对个人隐私起到保护作用。例如,我国刑法分则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中的“数额特别巨大”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他方法”等就是典型的模糊词语。因为犯罪分子诈骗的数额本身就是一个很难用具体语言来衡量,而用“特别巨大”这样的模糊词语却能准确概括出数额,不论数额多大,“特别巨大”都能将其概括出来。合同诈骗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们不可能用把所有情节都列出来,但是加上“

16、其他”我们却能概括出其他同上述行为危害程度相同的情节,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出现犯罪嫌疑人用其他方法危害社会但是却能逃脱刑法制裁的情况,保证刑法实施,维护人们生活生产秩序。(三)刑法中模糊词语的运用有助于提高刑法语言的表达效率。模糊词语在刑法中的运用,可以提高刑法中法律语言表达的效率。语言表达的局限性使得我们不可能在法律文本中把所有的法律现象概括出来,因此刑法中对一些特殊的法律现象必须借助于模糊词语,给公民一个合理把握刑法的空间。例如刑法第112条规定:“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款中使用了“以上”、“以下”、“较轻”等几个模糊词语。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活动究竟能达到何种程度,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具体分析做出公正的判决。如果对待任何法律行为都按照刑法中的法律条文机械做出判定,可能有失公平,在刑法中恰当使用模糊词语对此做出弹性规定,增强了刑法涵盖范围,有利于增强法律执行者的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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