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考勤制度

上传人:oq****t 文档编号:1667936 上传时间:2017-07-03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663.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校考勤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学校考勤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学校考勤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学校考勤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学校考勤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学校考勤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校考勤制度(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 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 增强劳动纪律观念, 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高效 开展 ,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规定 (一) 所有职工上、下班均实行考勤。 (二) 考勤工作由校办公室统一组织,通过考勤机与人工考勤结合的办法,进行考勤并按月统计汇总。 (三) 考勤结果作为发放职工工资 、 津贴的依据和年终 评先评优 的参考。 (四) 几种特殊情况: 1.因公外出办事、出差,需提前填写 出差(外出)申请单 ; 2.因 私请假 ,需 提前 填写 请假条 ; 遇突发事件需请假的,须电话向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于 上班 次日补写请假条 ; 已到校因特殊原因而未考勤 的 须 提交

2、书面材料,写明原因 ,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后交 至办公室。 3.物业公司员工应参加指纹机考勤,考勤结果作为双方履行合同时参考。 4.兼职老师因 故 不能正常上课,除 向 所在部门请假外,需向教学部门请假;班主任因故不能正常来校者还应向学生处请假。 (五) 周六中心组学习、因公出差期间 ,经部门或学校安排在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及寒暑假加班的 ,按正常出勤计。 二、各种假期及待遇的有关规定 凡我校职工工作期间可按规定享受请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 、探亲假 等请假权 利 。具体规定如下: (一) 病假(参见 安徽省人社厅(皖人社秘 2013 290 号)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3、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 1.因病须休息者,视病情确定期限, 3 天以上(含 3 天)需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方可准假。特殊情况下生病者可先电话通知所在部门,但必须于 上班次日补办有关请假手续(附病历、医疗费用发票等资料)。 2 2.因病情严重确需长期住院或在家疗养的,方可请长期病假。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律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3.职工病假按天扣发津贴。 4.病假在 超过 1 个月 ( 22 个工作日) 不满 2 个月 ( 44 个工作日) 的,本人基本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 全额计发, 奖励性 绩效工资按 90%计发。 5.病假超过 2 个月

4、( 44 个工作日) 不满 6 个月 ( 132 个工作日) 的,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 按 90%计发 , 奖励性 绩效工资按 80%计发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 全额计发, 奖励性 绩效工资按 90%计发。 6.病假超过 6 个月 ( 132 个工作日) 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 按 70%计发 ; 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 按80%计发 ; 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 、基础性绩效

5、工资、特殊岗位津贴 按 90%计发 。 7.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 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 100%。 8.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 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 100%。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9.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 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 10.职工全年累计病假达到 132 天, 不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 。 (二) 事假( 参见安徽省人社

6、厅(皖人社秘 2013 290 号)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 3 各部门对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掌握。确因私事须 请假 者,要说明理由,部门方可按事假处理,并视情况确定期限。 1.职工事假在 一个月内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按天扣发津贴 ; 事假在一个月内超过 5 个工作日 的,扣发当月津贴。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 15 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 90%计发。 3.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15 个工作日,不超过 66 个工作日的,从第 16 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

7、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 21.75 天。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 80%计发。 4.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66 个工作日,从第 67 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 21.75 天。 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5.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的,经校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三) 婚、丧假 1.职工结婚 给婚 假 3 天 ,配偶在外地者,给婚假 5 天 。 2.职工的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死亡,其在本地者,给丧假 3 天;其在外地者,给丧假 7 天。因故须延期者,须事前或期中履行手续

8、,按事假处理。 (四) 产假 参见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女职工的正常产假前后为 98 天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满 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晚育假 30 天,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 30 天。 4 2.已婚育龄女职工,怀孕 4 个月内(含 4 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 15天;怀孕 满 4 个月流产的 ,给予产假 42 天。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学校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9、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 可以 用 早晨上班迟一小时 或 下午下班早一小时 再 或一周累计休息半天 代替,但不得影响上课 。 4.有习惯性流产的, 需保胎 3 个以内者,其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需保胎 3 个月以上者,其休假期间工资按 80%计发 。 5.如产假在学期中途到期,可续请生育长假至本学期末,在此期间按产假处理。 6.如 产假在学期中途到期, 确因教学需要且能满足基本工作量的专职教师,可按专职教师对待,不满工作量的按兼职教师对待。 7. 在规定的 产假期限内,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以上休假均需出具医院相关证明。 (五) 工伤假(参见

10、安徽省人社厅(皖人社秘 2013 290 号)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1.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 2.职工 伤 愈复工后,因旧 伤 复发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复工后因其他病请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六)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应在寒暑假探亲,不另外安排假期。 三、请假程序 (一) 各项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并报办公室备案。 (二) 如遇情况特殊来不及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 假期审批权限: 1.3 天以内由处室负责人审批; 2.4-5 天

11、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 3.超过 5 天的由校长审批; 4.部门负责人请假 5 天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 5 天的由校长审批; 5.校级干部请假根据干部管理所属权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6.请病假,应附医院病历、建议休假证明 和 医疗诊治发票。 (四) 请假期满须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 如需续假,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则仍按规定权限审批,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 连续请假期间遇公休日、节假日,计入请假时间,但所涉天数不扣款。 (六) 职工如有以请假为名弄虚作假,擅自离岗另谋职业的(如“下海”经商,外出打工等),经学校调查核实后,立即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并予以严肃处理。 四 、其

12、它有关规定 (一)短时请假及调休 规定 1.行政坐班人员 因私请假 1 小时累计 3 次,按请假 半 天计算。 2.行政坐班人员 每 年 可申请 三天 调休,可与周末、节假日加班对调。 3.专职教师按调课制度执行。 ( 二 ) 迟到早退规定 1.职工应遵守学校颁布的作息时间, 行政坐班人员 8:20-9:00 签到 视为迟到,冬令时 16:20、夏令时 16:50 之前 签退 视为早退 ,每次扣发 50 元 ;专职教师 到校、离校均应考勤签到, 本人 当天第一节 上 课 后 10 分钟 内签到视为迟到, 最后一节 下 课 前 10 分钟 内签退视为早退 , 每次扣发 50 元。 2.上午 9:

13、00 之后到校 、 早退 1 小时以上或上班时间擅离岗位 1 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3.任课教师上课时一节课内迟 到或早退 达 10 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 三 ) 旷工规定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计算旷工时间,从本人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6 ( 1) 忘记考勤、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 2) 因公出差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擅离职守一天以上(含一天)者; ( 3) 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 ( 4) 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 5) 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 2.集中政治业务学习、集体活动和会议

14、等,凡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缺席不到者,按旷工处理。 3.教师未经教 学 处批准,私自调课或不上课者,按旷工处理。 4.旷工处理 ( 1) 一个月内累计旷工 半 天或旷教 一 节课者,扣 300 元,以此类推。 ( 2) 全年累计旷工 3 天或旷教六节课者,不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 ; ( 3) 一年内 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个工作日的, 作自动离职处理。(参见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 五 、 部门负责人应从严控制 请假 , 考勤人员必须公正无私,严格考勤。若弄虚作假不负责任,一经发现,每次扣罚 部门负责人和考勤人员 当月津贴50 元。 六 、 办法中所述扣款项未指明从工资中扣除的,一般从职工当月津贴、课时费中扣除。 七 、 不接受考勤或因扣发津贴而无理取闹者, 或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无效者, 将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作严肃处理。 八 、 本制度从二 0 一 五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起执行 , 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 0 一 五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