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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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大连海事大学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管理,参照大连海事大学自选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一、列支项目引进人才专项经费包括引进人才的安家补贴费、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共享院士、讲座教授科研启动经费以及人才招聘费等开支项目。二、开支范围和审批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具体如下:(一)安家补贴费1.开支范围安家补贴费主要用于引进人才的安家、购房等费用。学校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层次,提供不同标准的安家补贴费,引进人才报到后一个月内即发放补贴总额的50%,余额部分自报到的下月起按与学校签订的六年合同,平均按月划入工资卡

2、。2.经费审批安家补贴费由人事处根据学校规定,负责审核并下发通知,财务处具体负责安家补贴费的发放。(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1.开支范围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主要用于引进人才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购买设备和图书资料、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项目预研、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电脑(可含梯队成员及研究生)、必需的办公用品以及与项目研究工作的相关费用的开支。科研启动经费不得用于餐费、劳务费、私用通讯费、燃油费、出租车费等使用范围外的开支,差旅费开支应按学校现行报销标准执行。购买电脑等必需的办公用品,需按资产管理处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2.经费的划拨和审批科研启动经费由学校负责确定额度,人事处负

3、责将科研启动经费具体数额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建立经费卡。科研启动经费由引进人才本人按批准的总额度提出当年经费使用数额计划,财务处按引进人才本人科研启动经费使用计划,分年划拨。按照规定标准划拨的科研启动经费由引进人才本人使用和管理,发生费用由本人签字后,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财务处会同人事处负责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三)共享院士、讲座教授科研启动经费1.开支范围共享院士、讲座教授科研启动经费主要用于共享院士、讲座教授来校开展工作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的版面费、购买设备和图书资料、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所需费用以

4、及与我校联合开展项目的调研费,允许购置来校工作所需的电脑(可含梯队成员及研究生),科研启动经费不得用于餐费以及劳务费等开支。差旅费开支应按学校现行报销标准执行。购买电脑等必需办公用品,需按资产管理处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2.经费的划拨和审批此项经费由人事处负责列入当年预算,财务处负责划拨。人事处根据学校的相关决定,负责将科研启动经费具体数额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建立经费卡。科研启动经费由共享院士、讲座教授本人向人事处提出当年和下年度经费使用数额计划,按规定划拨的科研启动经费应在聘期内使用完毕。此项经费由共享院士、讲座教授本人使用和管理,发生费用由本人签字后,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人

5、事处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财务处会同人事处负责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四)人才招聘费、接待费1.开支范围人才招聘费主要用于参加全国各地人才招聘会及到外地与人才洽谈的差旅费、展位费、广告费及宣传材料制作费;拟引进人才来校商谈、考核往返交通费、引进人才来校报到交通费、食宿费以及接待拟引进人才所需交通费、接待费用等。2.具体标准如下:参加全国各地人才招聘会,食宿费(标准根据大会统一安排)、差旅费按现行规定报销。拟引进的博士生导师来校商谈,负责报销一次本人及家属的往返交通费。其他层次的拟引进人才来校商谈、考核,负责报销一次本人乘坐火车硬卧标准的费用。特殊情况,需人事处处长签批方可报销。引

6、进的博士生导师来校报到,负责报销本人及其家属的交通费。其他层次的引进人才来校报到,负责本人及家属乘坐火车硬卧标准的费用。特殊情况,需人事处处长签批方可报销。拟引进人才来校商谈、考核的食宿原则上尽可能安排在校内,特殊情况,可安排在校外。对于拟引进人才及双聘教授,来校期间可安排一次大连市观光游览,费用每人(包括家属)在200元以内。3.经费划拨和审批此项经费由人事处负责列入当年预算,并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财务处负责监督使用。此项经费需经人事处处长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五)奖励经费1.开支范围对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2.经费的划

7、拨和审批奖励经费由人事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审核并下发通知,财务处具体负责奖励经费的发放。三、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篇:大连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引进人才落户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发xx4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人才落户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我市以外引进的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第四条我市新区各类人才

8、落户主城区、新市区适用本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普湾新区和保税区;新区是指由长兴岛、瓦房店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花园口、长海组成的黄海区域及普兰店市。第六条市及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引进人才落户主管部门,各级组织、人社、教育等部门在引进人才工作中应执行本规定。第二章引进人才落户条件第七条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下列引进高级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人选、xx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二)

9、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三)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四)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五)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六)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第八条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引进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10、:(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高级职称及取得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xx年以上的人员;(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xx年以上的人员;(三)在国(境)外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xx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四)具有中级职称、距法定退休年龄xx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取得三级、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xx年以上的技能人员;(六)获得体育项目国家级正式比赛前6名或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及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年龄在2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人员。第九条被我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

11、外)按照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招用、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距法定退休年龄xx年以上(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xx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技能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第十条被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且工作满1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务员(工作人员)3登记、距法定退休年龄xx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第十一条与我市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科学校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xx年以上的引进人才可在新区

12、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同时废止。第三篇:温州大学人才引进规定-科学网-人才温州大学人才引进规定为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我校工作,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推进学校科学发展,特制定本规定。一、人才引进的原则根据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目标,紧密围绕学校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重点引进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和优秀博士,关键是引进一批学科建设急需的、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二、引进对象与条件第一类:学科领军人物两院院士、“xx”特聘教授、国家“”入选者及相当人才。第二

13、类:学科带头人满足下列引进条件之一者: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学术造诣深,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果或主持过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2.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要求的浙江省“钱江学者”、浙江省“”入选者等。第三类:学术带头人满足下列引进条件之一者:1.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45周岁以下,近年来主持过国家级教学或科研项目,在权威期刊发表过论文,或承担过重大重点工程咨询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成就和一定的知名度,具备担任学科方向带头人的能力与水平,有较大的发展潜力。2.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

14、,或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具备较高创新能力,研发水平、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的水平。第四类:学术骨干优秀海内外博士,特殊专业以及有较强实践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较强的独立科研能力与较大的发展潜力,已在本学科领域内发表有影响的学术论文若干篇,取得一定的学术成就或优秀教学成果,具备学科建设团队或优秀教学团队骨干的能力和水平。第五类:其他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有较强实践应用能力、特殊专业的硕士。各学科引进人才的具体条件由各学院根据所在学科领域的情

15、况制定,报学校同意后作为学校引进人才的标准。三、引进人才的待遇(一)学科领军人物的引进待遇。采取单独协商的办法确定。(二)学科带头人的引进待遇。享受五年特聘教授待遇,年收入30-60万(含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校内岗位津贴,具体根据岗位职责按照协议确定);科研启动经费、学科建设经费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安家费10万元;学校提供120平方米住房一套,满xx年服务期后产权归个人所有(住房面积超过120平方米部分由本人按政策购买)。(三)学术带头人的引进待遇。根据业绩聘任校内一至四级岗位;科研启动经费15-30万元;安家费8万元;学校提供70-90万元购房补贴。(四)学术骨干的引进待遇:1.根据业绩聘任校内五至七级岗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3-10万元,安家费5万元。2.学校对国内引进的优秀博士提供40-60万元购房补贴,对海外及港澳台地区引进的优秀博士提供50-70万元购房补贴。按照如下方式支付:(1)在3年首次签订聘任期内,每年支付6万元;(2)若在首次签订聘任期内提前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学校即与其续签协议,并继续支付剩余购房补贴;(3)若在首次签订聘任期内未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学校可再续聘,但不再支付剩余购房补贴。(五)其他人才的引进待遇:根据业绩聘任校内八至十级岗位;按照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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