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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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xx年9月10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管房地xx193号公布xx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xx15号)、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xx2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京中央单位无论自行或与其他单位进行开发建设,部分或整体转让其现有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划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单位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第四条对在京

2、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按照严格限制、从严管理、公开交易、收益调节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负责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第六条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必须以解决本单位生产、科研、办公和住宅困难为前提,有利于本单位的事业发展和长远规划,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发项目须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在京中央单位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二)开发项目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列入本年度在京中央单位土地利用计划;(三)申请使用土地需具有土地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四)申请利用的土地,应属于已列入北京市危旧房改

3、造计划的土地、不便整体规划利用的零散用地、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后调整出的土地,或其他特殊情况用地。第七条在京中央单位申请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需经国管局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二)开发建设转让意向书或协议书;(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四)项目初步规划设计方案;(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七)其它相关文件材料。第八条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因和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用地确实不可分割及特殊项目用地,不能进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的,经国管局批准同意后,开发申报单位凭国管局批复到北京

4、市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开发建设手续。第九条开发申报单位按规定向国管局报送开发申请等书面材料,无特殊情况国管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第十条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土地使用权用途变化并取得受益的,均进行土地资产收益调节。第十一条土地资产收益以双方交易总额(交易合同)或房地产评估总值(现状评估值并参考规划评估值)为基数,行政事业单位按20%征收,企业单位按10%征收。第十二条土地资产收益由国管局代收,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改革办法规定办理缴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三条土地资产收益资金专项用于中央国家机务员周转房、中央单位办公和业务用房的购建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的收购、储备和管理。第十四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在京单位(以上简称:在京中央单位)均执行本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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