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化妆品卫生监督的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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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1,第一章 概 述,2,1989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国函(1989)62号文,批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并由卫生部发布实施。 1989年11月13日, 卫生部第3号令发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自1990年1月 1日起正式实施,3,第一节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简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分为六章三十五条, 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 2.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3.化妆品质量的卫生监督 4.化妆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 5.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职责 6.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4,一、化妆品概念 条例所称的化妆品, 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人体表面任何

2、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 以达到清洁、 消除不良气味、护肤、 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5,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我国以省级为单位, 对辖区范围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核发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厅)批准颁发,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为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规范化, 卫生部于1996年发布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主要对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1年卫生部又对其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并颁布实施,6,卫生部于1996年9月9日发布的“关于19

3、96年全国化妆品抽检情况的通报”中指出:“对美容院、理发店自行配制的化妆品和外购给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分别按化妆品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此项规定表明:如果美容院、理发店自行配制的化妆品和外购给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其化妆品生产条件必须复符合规范要求,必须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和使用及外购,7,三、化妆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 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 的化妆品; 2.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3.标签、小包装和说明书不符合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的化妆品; 4.未取得卫生部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

4、品和 进口化妆品; 5.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8,注: 化妆品标签的规定,我国卫生、轻工和技术监督部门,1995年联合发布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 。 标示重点内容应注意以下九点: 1.产品卫生许可证, (2002)卫妆准字12-XK-001号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002)卫妆特字第0001号 (1998)卫妆准字29-QG-09-0999号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002)卫妆进字第0001号 (1998)卫妆准字04-JK-09-9999号 2.产品生产许可证 XK16-108 0001 3.产品执行标准

5、, 国标/企业标准,9,4.(1)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2)生产批号及限有效期内使用, 5.生产企业名称, 必须与索证卫生许可证一致 6.生产企业地址, 必须与索证卫生许可证一致 7.产品净含量, 8.产品说明书不得夸大宣传,无刺激性及疗效等, 9.产品名称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要求,10,四、化妆品卫生质量的卫生监督 (一)我国对化妆品分为三种类型实施卫生监督 1.国内企业生产的一般化妆品(发用类、护肤类、美容 修饰类、香水类),在许可类别范围内,保证产品卫生 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具体产品不需报经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即可进入流通领域, 但必须将产品有 关资料在产品流通后3个

6、月内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备案,11,2.国内企业生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 防晒、祛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必须经省和 国家两级检测机构,对产品卫生安全性检验合格后, 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再报送卫生部终审, 审查颁发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组织生产和销售,12,3.进口国外企业生产的一般与特殊用途化妆品, 在首次 进口之前, 进口商或代理商必须向我国卫生部提出申 请,经国家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报卫生部审核,取 得卫生部颁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后, 方可办 理产品进口海关手续,13,二)化妆品卫生质量抽检 依据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我国卫生监督部门对化妆品卫生质量的日

7、常性卫生监督抽查主要有两种方式: 1.每年两次到生产企业抽取规定比例的化妆品进行监 督检测,山东省卫生厅规定,上半年为市级卫生监督 部门抽检,下半年为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抽检. 2.不定期的有一定针对性的到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索 证检查和抽取部分产品进行监督检测,14,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做好产品监督抽检的社会公示 工作, 这是督促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自觉守法经 营的有效手段。 产品质量社会公示前,监督机关对所公示的产品要 事先做好生产企业的确认工作,充分保障生产企业的合 法权益,15,五、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职责 条例规定, 卫生部主管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各级人民

8、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同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化妆品卫生检验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化妆品抽检采样工作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国家监督员由卫生部聘任。省级卫生厅(局), 可以从辖区内各级卫生局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中聘任监督员,16,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虽然来自不同的机构,但其工作性质是代表国家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权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规范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公正、公平、公开”履行好职责。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先出示相关证件,17,六

9、、化妆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 条例第五章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相 应的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五种: 1.警告; 2.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3.罚款; 4.责令生产企业停产,责令经营单位停止经营; 5.吊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消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在予以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同时通知其限期改进,18,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刑法摘录: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商品罪 第140条、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规定,对生 产与销售,不符合国家法规和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依据 情节轻重, 对单位处以罚金,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直接

10、责任人, 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19,第二节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与标准 一、化妆品卫生法规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国务院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 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卫生部 4.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卫生部 5.健康相关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20,二、化妆品卫生标准 1.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7916-87 2.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GB 7917.14-87 3.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GB 7918.15-87 4.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GB 7919-87 5.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1-97 6.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

11、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2-97 7.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3-97 8.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4-97 9.化妆品指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5-97 10.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6-97 11.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7-97 *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95,21,三、卫生部先后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摘选) 1.1992年1月21日,由卫生部发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 实验室资格认证办法。规定了各级认证部门及实

12、验 室应具备的能力。 2.1993年8月21日,卫生部发布文件规定:对粉刺具有一 定抑制作用的产品, 作为化妆品生产和销售,由省卫 生厅审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3.2001年6月14日, 卫生部发出通知,对超过有效使用期 限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责令禁止 销售,并监督销毁。同时依据条例实施细则的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2,四、化妆品卫生规范 卫生部卫法监发1999第577号颁布化妆品卫生规 范,规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有关单位严 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审批和监督工作。以往发布 的文件及标准与本规范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范为准。 化妆品卫生规范

13、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 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三部分 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第四部分 微生物检验方法,23,第一部分 总则(全文)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化妆品原料及化妆品最终产品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 二、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 范的条文。本规范出版时,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 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欧盟化妆品规程(DIR.76/768/EEC 1998年10月版)(The Cosmetics Directive of the Council European Com

14、munities, Dir. 76/768/EEC, October,1998,24,三、定义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施于 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 等),以达到清洁、 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 的产品。 四、化妆品的一般要求 1 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2 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无感染性,25,五、对产品的要求 (一)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1 眼部、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和婴儿、儿童用化妆品 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g)。 1.2 其他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g)。 1.3

15、每克或每毫升化妆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 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1.4 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g,26,二)化妆品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下表中规定的限量,27,六、对原料的要求 禁止使用418种化学物质为化妆品组分。采用欧盟 化妆品规程 附录二。 禁止使用73种、属中草药为化妆品组分。 3 规定61种化学物质为化妆品限用组分。采用欧盟化 妆品规程 附录三。 4 规定31种防腐剂物质为化妆品限用组分。采用欧盟 化妆品规程 附录六。 规定21种紫外线吸收剂为化妆品限用组分。采用欧 盟化妆品规程 附录七。 6 规定157种着色剂为化妆品限用组分。采用欧盟化 妆品规程

16、 附录四,28,七、对包装的要求 化妆品的直接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 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物质。 八、本规范由卫生部解释,29,第二部分 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规定了化妆品产品及其原料安全性的毒理学检测项 目和要求。(略述) 第三部分 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规定了化妆品产品中禁、限用原料的卫生化学检测 项目和要求。(略述) 第四部分 微生物检验方法 规定了化妆品样品的采集、保存及供检样品制备方 法和要求。(略述,30,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和经营卫生监督,3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卫生监督执法任 务,对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过程实施卫生监督。 其主要内容包括,32,1、预防性卫生监督:化妆品生产企业(包括新、改、扩建) 厂址选择、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经常性卫生监督:对企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包括生产环境卫生情况、产品配方审查、原料使用、生 产工艺规程、各项卫生设施、生产容器及包装材料、检 验条件、生产过程及产品存放、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知 识培训、健康查体及健康状况监督、产品监督抽检等。 3、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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