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醉驾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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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孙伟铭醉驾案引发的法律思考来源于四川科技报xx年10月22日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廖竞瑜近日,备受世人关注的成都孙伟铭醉驾案二审作出宣判,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一、二审判决前后,由该案引发的社会舆论铺天盖地,由一个“个案”引发了一场关于“醉驾”法律问题的大讨论。首先,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之争。孙伟铭也许没想到,他的醉驾行为在以前不就是交通肇事罪吗。怎么现在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是的,在过去的许多年里,人们对酒后交通肇事都认为是过失行为。不过,近年来社会发生了悄然变化。一方面,随着某些特权

2、行为的曝光,民众对不公平现象产生不满情绪;另一方面,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传媒影响力扩大,也使得民众对驾车肇事等事件的表达有了顺畅的管道。有了表达,才可能上升为理性的检讨。如今,经过大量的讨论和普法性报道,人们开始明白:决定醉驾者罪责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是过失(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次,孙伟铭醉驾案催生法治的进步。法律应该是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在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意,而不是某一特定时期,某一特定群体的“民意”。在孙伟铭案中,从最初对孙伟铭“杀之而后快”的“民意”,到后来越来越多的人“刀下留人”的“民意”,但这些显然不能成为司法的依据或压力。在我国

3、,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体现民意,在司法过程中则应当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真正实现民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了醉酒驾车肇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要件,为各地法院认定此类犯罪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为今后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依据。第三,孙伟铭案的教育、警示意义远大于案件本生。一份资料显示,国外发达国家的交通死亡事故中,机动车驾驶员与行人、骑自行车人、乘客的死亡之比是3:1,而我国恰恰相反是1:3,有70%以上的死亡人数为行人等交通弱者。在欧洲,有12%的交通事故死亡者为行人等交通弱者,在美国为11%,中国则超过50%,

4、这与中国的交通状况有很大关联。近年来,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黄尔梅指出:“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规定。”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xx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当今网络时代,孙伟铭案至始至终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由此引发的大讨论更是此起彼伏。在人民的关注中

5、,醉酒驾车的法律知识得到了广泛的普及。该案警示作用在于告诫所有醉酒驾车者:醉酒驾车者最佳的选择是:不要酒后驾车。警示意义之二在于,对民众关于有效防范和惩治交通事故方面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有关部门应及时快速建立相关应对措施。让酒后驾车远离我们由孙伟铭醉驾案引发的思考作者:上虞市华本站原创阅读:1669次发布时间:xx-3-269:11:09选择视力保护色:让酒后驾车远离我们由孙伟铭醉驾案引发的思考上虞市华维学校金广绪指导:石美妃最近,各大媒体都在关注发生在xx年底孙伟铭醉驾案。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了四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7月23日,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

6、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一审被判死刑”,此事一石激起千层浪,举国上下褒贬不一。有人为之欢呼,欢呼的是,醉驾造成如此严重恶果,理当让肇事者付出生命的代价。有人为之震惊,震惊的是,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此前没有先例,而且因为无证驾驶和醉酒驾车被判死刑,是否太重了。孙伟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xx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宣判中,将孙伟铭醉酒驾车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醉驾案”,让“酒驾”与“躲猫猫”“被就业”等流行词语一样,成为解读xx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词。继“孙伟铭醉驾案”后,各地

7、接连发生的恶性酒后交通肇事案,持续挑战民意容忍的底线,进而转化为席卷全国的治理“酒后驾车”风暴。这一切不得不引发人们对酒后驾车的思考。一、酒后驾车的危害。古往今来,因酒伤身、丧命,因酒造成车祸事故的枚不胜举,不乏其例。酒是车祸之友,酒是事故之隐患,酒是安全行车之大敌。酒后开车为什么容易发生车祸事故呢。据研究表明。饮酒,一能使人体的运动功能产生障碍,判断能力下降。二能使人的视力、听力、辨色力下降。三能使人的精神发生异常。所以,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作用,驾驶员大脑的反应时间会延长,不能及时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平时驾车时容易发现的情况,酒后不能发现。而且

8、驾驶员眼、手、脚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降低,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的能力比平时下降,所以不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此外,在酒精的作用下,有的驾驶员会出现精神困倦、嗜睡等症状,有的驾驶员会精神亢奋,胆大妄为,做事不计后果,如超速行驶,等。所有这一切,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二、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的原因明知酒后驾车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铤而走险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开玩笑。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第一,我国现有法律对酒后驾车的定义和处理均太轻,酒后驾车的违法成本太低。据资料显示:我国对酒后的定义是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却是0.2%;而国外则严得多,如美国

9、是0.06%,日本是0.05%,德国是0.03%,瑞典是0.02%。对酒后驾车行为处理也差别很大: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我国对醉酒驾车的处理是:“扣证、罚款、拘留”。而国外一旦超过标准,可不分你酒后跟醉酒,也不管有没有肇事,首先吊销你的驾照,日本还要判两年的劳役、罚钱,在德国,若再犯就要进监牢,在美国,酒后驾驶是罪与非罪概念,因酒后驾车而被投入监狱的并不稀奇。我国这种轻描淡写的处理,对酒后驾车者来说影响甚微,即使严重点儿的,“出点不伤筋骨的钱”也能解决问题。根本不能让那些醉酒驾驶员认识到酒后驾车的严重性,也无法引起人们对酒后驾车的足够重视。第二,我国民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10、非常单薄。历史悠久的中华民族有着历代传承的浓郁的酒文化。朋友聚会时,要喝酒;欢度佳节时,要喝酒;婚丧嫁娶时,要喝酒;迎来送往时,也要喝酒。喝酒,是人们联系感情的纽带;喝酒,是人们增加喜庆的方式。只要上了酒桌就要喝个一醉方休,否则就不热情。殊不知,热情的劝酒早已悄悄地埋下了安全隐患,而许多民众却并没意识到这一点。另外,大部分群众对交通安全法规了解甚少,许多群众只知道走路不能闯红灯,驾驶机动车靠右边行,根本不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饮酒驾驶机动车暂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规定,导致有法不依;加上交通参与者对酒后驾车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无形中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三、

11、解决酒后驾车问题的措施。针对以上原因,为了减少直至杜绝酒后驾车行为,我们应该采取一些力所能及的措施。措施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酒后驾车行为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在于处罚太轻,违法成本太低。尽管我国已从“自行车时代”快速过渡到“汽车时代”,但是,交通方面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于现实发展。我们应积极倡导建立一个更加公平、适用的法律环境,期待从制度上杜绝“酒精杀手”,将马路安全感还给公众。这就需要尽快启动对现有法律的修改,严惩交通违法行为,如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罚款力度,情节严重者,在处以巨额罚款的同时,还要扣留甚至吊销驾驶证一段时间,并在刑法中增设“酒后驾车罪”,让情节特

12、别严重者受到刑罚处罚。措施二。加大对民众的交通安全尤其是酒后驾车危害的宣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首先义不容辞,但是仅靠交警一个部门是远远满足不了社会需求的。各级人民政府、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也要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当成第一要务来抓好,把酒后驾驶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如通过新闻媒体把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进行更细致、更广泛、更全面的宣传,做到人人皆知。除了新闻媒体外,各酒店、饭店也是很好的宣传阵地,贴出温馨告示、标语来提醒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使驾驶员自己做到“驾车不喝酒,喝酒不驾车”,同事、朋友也不劝驾驶员喝酒。全社会形成一种“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氛围,就能一定程度降低

13、酒后驾驶率。措施三。执法的公安交警部门,对酒后驾车应保持零容忍。有法可依是前提,但惟有执法必严,才能树立起法律的威信。酒后驾车的直接执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应形成一种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一方面,要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严查酒后驾车行为,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如公安交警部门要在易发生酒后驾车行为的重点区域,如饭店、餐馆、酒吧、娱乐场所等周边道路严密部署警力,采取定点查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路面管控力度,确保在酒后驾车未上路之前就进行管控。另一方面,对查处的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绝无任何形式的通融,这样才能使驾驶人再也不会去心怀侥幸突破既有规则,否则,再严厉的风暴

14、,都难以终结交警与“酒驾”者之间的猫鼠游戏。措施四。建立对酒后驾车的举报监督制度。要本着对他人、对社会负责的态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发现酒后驾驶行为,立即举报,并落实奖励制度和为举报人民保密制度。从根本上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使酒后驾车的陋习时时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氛围,尽可能减少酒后驾车行为的发生。措施五。必要时,扶持“酒后代驾”服务。除了以上措施外,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人们酒后驾车是至关重要的。“酒后代驾”属于避免酒后驾车违法现象发生的一种预防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的可能性。酒后代驾服务在国外比较普遍,尤其是在发达国家。然而,代驾服务在我国受到冷遇。代驾服务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人们对其存在诸多质疑,是代驾服务不受青睐的原因。我们可以推行令人放心的“交警代驾”从而有效遏制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总之,酒后驾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隐患,必须坚决杜绝。我们要时刻牢记“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车”。只有“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普通路人才有安全感,司乘人员才能真正享受机动车带来的快乐和便捷。让我们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让酒后驾车远离我们。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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