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人员用工合同-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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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单位人员用工合同企业单位人员用工合同 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 合同编号 省人事厅制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 地址: 乙方(受聘人员):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 号),甲乙 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出

2、现时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约定试用期(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聘用岗位和职责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岗位意向,决定聘用乙方从事岗位工作。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 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 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甲方可以重新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也可选择其他岗位。双方就岗位变 更事宜作如下约定: 三、工作条件和岗位纪律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乙方应当遵

3、守国家 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有关秘密。 四、工作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险 (一)甲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及本单位内部分配办法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及各种 津贴、补贴,并按规定调整工资标准。 (二)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患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省 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二)乙方年度考核或聘期考

4、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本合同。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未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 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5、,但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在国 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前,医疗期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 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 协议的。 甲方按本款第 1、2、3 项规定解除本合同,未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的,解除行为无效,甲方应当继 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

6、条第(五)款规定单方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1 至 4 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

7、利待遇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除本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甲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应 当继续履行;6 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被撤销、解散的; 4.乙方退休、退职; 5.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本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1 至 4 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十)甲方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 30 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乙方。续订聘用合 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 (十一)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甲方应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 止 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为乙方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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