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2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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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20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204条】是现在商品房买卖通用的合同范本,法律教育网整理收集为广大网民奉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买卖合同范本 (2)合同范本 (3)房地产法常识 (4)房地产法法规 第13部分 价格付款 第105条, 公平价格: (1), 买受人所购房屋价格为 (大写: 元); (2),出卖人不得将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显优于买受人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买受人(差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认为是对买受人的岐视或价格欺诈,出卖人承诺并承认买受人有要求同等优待的权利. (3), 均价:出卖人承诺此楼的平均价格为(大写:元),所谓平均价格是指全楼成交款与全楼套内使用面

2、积之比,如果在买受人发现自己所购房屋的均价并非此数额,则有权要求出卖人每平方米支付(大写: 元)的违约金. 第106条,分期付款:如房屋目前尚不能交付使用,而买受人一次将全部房款交付给出卖人显然存有巨大风险,为此双方商定以如下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 (1), 第一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自行于签订合同时支付; (2), 第二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主体竣工后支付. (3), 第三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全部内部设备安装完毕后支付. (4), 第四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全部装修工程竣工后支

3、付. (5), 第四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银行于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后支付. 第107条,工期证明:上述施工进度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而且出卖人应当提交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出具的证明,此证明除证明工期已经达到付款期限外,还应当由签字证明人承诺如果不能证明工期进度的,则签字企业及签字人承担连带欺诈赔偿责任. 第108条,房款障碍: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如出卖人证明系买受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考虑到买受人可能受到的损失,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

4、部房款. 第14部分 房屋交付 第109条,交付含义: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占有及使用的交付,以保证买受人可以正常使用,以实现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 第110条, 交付时间:商品房交付时间为 年 月日,社区设施环境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111条, 交付程序: (1),入住通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 书面签收:买受人书面签收”收到入住通知书”; (3), 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商品房钥匙收到条”; (4),随附资料:出卖人提供商品房质量备案表,商品房长度高度细节尺寸及面积测量结果; (5),其他条件: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也应当具备,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及其他任何第

5、三方不应再收取任何费用作为买受人入住的先决条件,否则买受人有权依此每天获得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赔偿金. (6),不视为交房: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条,均不构成商品房的交付. 第112条,入住缴费:出卖人不得要求买受人入住前支付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产权证费用,车位费用及其他由买受人享受服务的代办费用,除此外无须支付任何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本合同没有明确说明的费用. 第113条,买受人入住:考虑到买受人在入住前已经支付了大量房款,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出卖人同时应当保证所聘请的先期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当此等阻碍情况发生后

6、,买受人有权不经过任何机构或人员的许可入住,此时任何人的阻挡行为均视为违法. 第114条,交付验收:买受人在出卖人所建房屋完工后,可以进入室内进行观察,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价,出卖人及其聘请的机构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买受人及有关人员进入.买受人可以进行如下项目的评价与验收:建筑质量,室内设施,室内外环境,社区质量及其他验收. 第115条,延迟交付:当出卖人无法按期交付时,则买受人有权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者以予出卖人日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出卖人仍然不能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116条,交付效力: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占有权,出租权,收益权,

7、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如果房屋已经办理完毕竣工备案,则买受人有权进入,并对房屋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117条,文件内容: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其内容不得低于政府标准.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部分 初步验收与保修 第118条,初步验收:鉴于商品房质量无法立即做出判断,买受人无法在交付使用后立即对质量做出判断,因此双方共同认为质量的评价与验收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买受人仅能对外观部分进行初步使用性评价. 第119条,保修内容:主体结构,公用部分,环境设施,建筑外表部分,装修部

8、分,室内电气部分,室内暖通部分及其他由出卖人提供的内容;出卖人将提供全部施工图,设计图,各种管线图等技术资料,以保证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的集体组织或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小区居委会能够根据此技术资料对房屋进行全面的修缮与养护;并承诺20年之内买受人所支付的维修成本不可能高于房屋价格的20%. 第120条,责任承担:如果入住后发生漏水,裂缝等质量瑕疵,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并立即进行修复,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责任转移至第三方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1条, 保修期间: 年,从 年 月

9、日到 年 月日共计五年;不低于建设部的规定,当开始日期与交房日期不一样的,则从交房日期开始,按最益于买受人的时间进行计算. 第122条, 故障排除:自买受人电话通知后4小时内维修人员应当到达现场,8小时内将故障排除.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部分 所有权证 第123条, 房屋所有权: (1),取得标志: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北京市政府颁发的为标志. (2), 取得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最后期限为年 月日,如出卖人不能在此最后期限前使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确认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10、. (3),违约责任:一旦无法取得产权证后,出卖人应当3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4),选择权利:当无法取得所有权证后,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并且退房,如买受人同意延长等待时间,则可向出卖人发出同意延长办证期的书面证明. (5),所有权保证:出卖人保证出卖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出卖人,出卖人经过审查后认为买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为合法的购买人,因此出卖人保证买受人凭借出卖人提供的文件能够在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机构取得及他项权利证书,如买受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明,则出卖人应当在1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

11、失:包括银行的贷款利息,银行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误工费用,无法居住而租赁房屋的租赁费用,交通费用,因重新购买房屋而产生价格上涨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6),费用分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双方平均承担税款费用. 第124条, 所有权证的办理: (1),出卖人有义务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证书,在买受人入住前30天通知买受人支付办理产权证所需要的全部材料,买受人提供全部材料后60日内出卖人将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出卖人的全部资料)交付给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并且出卖人承诺在年 月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受人在此日期前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

12、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提供的资料足以使买受人通过个人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自己办理所有权证的,则自入住后60天内,最迟日期为年 月 日,出卖人将全部相关手续交付北京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买受人,以保证买受人凭此备案可以独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 如果北京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在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

13、证时,认为出卖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尽管买受人可能无法就此取得证据,但仍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只有通过取得权属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卖人手续完备的证明后才能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此时出卖人应当根据北京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或者买受人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如果自前述要求发出之日起60天内出卖人无法提供所需文件,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5条,转移效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证书后,即取得与房屋相关的全部权利,涉及房屋的风险同时发生转移,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14、买受人行使对房屋的所有权. 第126条,土地使用权:考虑到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交,并保证上面载有买受人的姓名与权利,此项证明应当在年 月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 第127条, 物管公司: (1),考虑到前期物业公司由出卖人选择,出卖人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公司有较好的声誉,有相应的资格与能力来维护买受人的各项权利; (2),如出卖人希望买受人选择物业公司,则应当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正确选择,在

15、买受人众多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个约定的时间内,根据多数人的选择进行决定. 第128条,服务期限:首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期限不超过1年,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期限届满后,由小区或者本楼业主委员会另行决定;如果届时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则出卖人承诺在期限届满后3日内组织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进行无记名直接投票,以决定是否继续聘请出卖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129条,物管费用:物业公司的收费范围与标准不得超过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其中保洁费:元/每月每平方米;治安费 元/每月每平方米;水费:元/每吨;电费:元/每度;燃气费:元/每平方米;其他费用: 元. 第130条,管理责任:楼内外清洁,出

16、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楼层设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处,至少每小时清理一次;出卖人选择的物业公司应当保证买受人及亲属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汽车安全.出卖人应当承诺室外持续躁声不高于60分贝,每小时持续时间不超过5分钟,每月仅能有1天可产生噪声,以保证买受人生活舒适不受影响.如果出卖人将此义务转让给首期物业管理公司,则应当保证其履行义务. 第131条,维修基金:如果买受人支付的维修基金由出卖人所聘请的物业公司收取,则出卖人将保证此部分维修基金不会被滥用;出卖人同时保证买受人有权随时知道维修基金的存放地,保管人及用途;出卖人保证当买受人认为维修基金未被正确使用时,无须出示任何证据,即有权要求将维修基金存放于公证机构;如出卖人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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