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应知应会正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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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应知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共分八章八十三条。制订行政许可法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该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六十二条。制定科学技术进步法是为了以法律的手段促进

2、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该法对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等有关工作做了具体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1996年5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分六章三十七条。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法是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该法对成果转化活动的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

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制订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中,第七、八章技术合同部分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合并修改而来,目的是为了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推动科学技术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该章对技术合同的条款、职务技术成果权属、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作了具体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

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六十七条。制定专利法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该法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以及专利权的保护等作了具体规定。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94年7月5日颁布。制定该决定是为了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贯彻实施。决定要求各有关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切实

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定指出,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7、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1年6月4日由国务院发布,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分五章四十条。制定该条例是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它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8、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1995年1月6日由原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颁布施行,共分五章三十四条。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是为了保障国家科学技

6、术秘密的安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保密规定对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以及定密、调整、解密、涉外审查、出口审批、泄密查处等科技保密管理的各项制度与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强调了由国家科技部主管的科技保密工作必须与科技管理工作相结合而实现动态管理的工作规范。9、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同日颁布施行,共分六章三十四条。制定科学技术普及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该法对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社会责任、保障措施和有关法律等作了具体规

7、定。二、科技工作大政方针10、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1985年3月13日由中共中央颁布。决定针对当时我国科技工作中存在的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了“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简称“面向、依靠”的方针)。提出了科技体制改革主要内容,包括技术市场、调整科技系统的组织结构、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等,有力地指导了我国的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发展工作。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 1995年5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该决定全面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实践经验,明确提出了科教兴国的伟大

8、战略,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科技工作的大政方针和战略部署。12、“十五”期间科技工作方针 在“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以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全面发展科技生产力为中心的科技战略指导方针,即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简称“创新、产业化”方针。13、科教兴国战略 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教育为本,把科技和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加强国家的科技实力及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文化素质,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9、加速国家的繁荣强盛。科教兴国战略是1995年5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提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一起被确定为国家发展战略。14、可持续发展战略 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利益的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就是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既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15、科学发展观 就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它是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情况下,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根据中国实际和改革

10、开放的实践提出来的,符合当代世界发展趋势的一种新的发展观。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包含了以下五个方面: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促进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的;保持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实行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三、科技管理机构16、常州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发19958号)中有关“为了加强全国科技工作的宏观决策和管理,设立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的精神,国家科技领导小组于

11、1996年3月18日正式成立。我市也随之成立,2003年4月11日调整为常州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我市科技教育发展战略和重大科技教育政策;讨论、决策重要科技教育任务与项目;协调全市各部门科技教育工作的关系,实施对全市科技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17、市科学技术局 成立于1959年9月,全名为常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01年8月28日,机构改革时,更名为常州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科技法律法规,以及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全市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全市科技创

12、新体系建设,提高全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进步。(2)组织编制全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3)负责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政策的制订工作,研究提出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4)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及各类科技经费。加强对国家、省科技发展引导经费和项目的组织、申报、争取工作。(5)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成果中试、高新技术发展、农业发展、社会发展、软科学研究等科技计划。负责知识经济先导产业培育和高新技术

13、新兴产业开发的引导和组织工作。(6)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制造业信息化示范试点工作;按照国家、省科技部门的要求,归口协调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业务工作;负责规划、指导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企业技术开发费等科技优惠的审定工作;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并指导全市民营科技工作。(7)根据全市重大科技发展战略、重点科技项目的实施需要,做好高层次科技人才资源的协调工作,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

14、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全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等科技奖励的组织评审工作。(8)研究制定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有关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中有关项目、团组、人员出国(境)事项。(9)负责技术市场发展工作;负责科技成果及科技等要素参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工作;负责科技三产的发展和管理工作;负责产学研联合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市科普工作的组织、协调。(10)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负责对科技社团等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负责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

15、工作;负责市科技拥军办公室工作。(11)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18、市科技局内设机构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0180号)和关于同意在市科技局增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的批复(常编200321号)文件的规定,市科技局内设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市科技拥军办公室、人力资源处(人事处)、科技法规与管理处、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科技服务与技术市场处、国际科技合作处、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工业科技处)、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处等八个职能处室。19、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市科技拥军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协调

16、;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信访、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机关资产、接待及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工作;负责保卫、安全和机关物资保障、基建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市科技拥军办公室及科技强警工作。20、人力资源处(人事处) 负责全市重奖有杰出贡献科技人员的评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技人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科技前瞻知识的普及、培训和提高;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及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障、职称申报等工作;负责机关职工的教育培训;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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