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夺”犯罪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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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飞车抢夺”犯罪行为如何定性本文导读:这是一篇关于“飞车抢夺”犯罪行为如何定性的文章,“飞车抢夺”是指驾驶机动车辆夺取财物的行为1。不法分子一般采取两人同骑一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结伙作案的方式,多选择在大街上行走的老人或女性为作案对象,以现金、手提袋、手机、金耳环、金项链等为主要侵害目 关键词:飞车抢夺; 想象竞合犯; 定性分析;Abstract:The act of flyingcar snatching;is a concept in the sense of criminology. We should adhere to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riminal

2、law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and analyze its criminal nature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situation ofcar grabbing;.Flyingcar snatching;can be divided intoinstantaneous car grabbing;andnon-instantaneous car grabbing;. When the amount of property seized is large, it should constitute a crime of seizing.

3、 When causing personal injury, the imaginary joint crime of grabbing crime and negligence causing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crime, or the crime of robbery and intentional injury or intentional homicide, should be established as the imaginative joint crime of robbery and intentional injury or the crime

4、 of intentional homicide.Non-instantaneous car grabbing;constitutes a crime of robbery carried out by violence and coercion.Keyword:flyingcar snatching; imaginative joiner of offense; qualitative analysis;飞车抢夺;是指驾驶机动车辆夺取财物的行为1。不法分子一般采取两人同骑一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结伙作案的方式,多选择在大街上行走的老人或女性为作案对象,以现金、手提袋、手机、金耳环、金项链等为主

5、要侵害目标,突发性极强,危害性很大,作案后迅速驾车逃离现场。飞车抢夺;之所以广受关注,一方面是因为其经常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引发了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1】;另一方面,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由于条文规定的模糊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飞车抢夺;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就导致看似简单;的犯罪形式,竟然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难题。实务界和学术界围绕飞车抢夺;的定性问题,出现了许多观点和持续不断的争论。笔者认为,要解决飞车抢夺;的定性问题,首先必须从观念上明确飞车抢夺;是一个犯罪学意义上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犯罪情状;不同情状的飞车抢夺;可能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意义,应该根据飞车

6、抢夺;的具体情状进行定性分析。本文首先从飞车抢夺;所关涉的基本理论入手,在对近年来各种关于飞车抢夺;定性的学术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分析各种不同情状的飞车抢夺;的定性问题。一、飞车抢夺;行为定性所关涉的基本理论问题抢夺犯罪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只不过这种强制性是针对财产所实施的,学术界将这种针对财产的强制性称为附随暴力。当抢夺罪中的附随暴力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时,一个抢夺行为就可能触犯数个罪名,此时就涉及抢夺罪与相关犯罪的想象竞合。随着飞车抢夺;现象的猖獗,基于打击和压制这种犯罪行为的现实需要,学术界和实务界出现了将抢夺行为中的附随暴力解释为抢劫罪的暴力;倾向,于是,对飞车抢夺;的定性又关涉到

7、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分。这两个问题是对飞车抢夺;正确定性需要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一)抢夺罪与相关犯罪的想象竞合当抢夺罪的附随暴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时,学术界一般认为此时行为人对伤害结果是过失的心理态度,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就是成立抢夺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笔者并不否认,很多情况下或者在传统的抢夺犯罪中,行为人对伤亡结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同样不能否认,行为人对伤亡结果完全可能是故意的心理。例如,在抢夺受害人耳环时造成受害人耳朵被拉裂伤甚至失聪、抢夺被害人的金项链而拉伤被害人脖子时,就不能排除行为人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已经预见,但为了抢夺耳环

8、或项链而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这是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尤其是在飞车抢夺;的情况下,正常智力的人都会预见到,驾驶车辆瞬间夺取财物,特别夺取与被害人具有紧密人身依附关系的财物时,会导致被害人因为突然的拉扯而摔倒,进而致死或致伤的结果是极有可能发生的。将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心理态度认定为过失是不合情理的。许多学者提出,在偶然实施飞车抢夺;或者第一次实施飞车抢夺;时行为人是处于过失的心理态度。笔者认为,行为人对伤亡结果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取决于是否偶然抢夺或者初次抢夺,而是取决于行为人在具体犯罪情状下的心理态度;在飞车抢夺;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是完全可能预见的,在已经预见的情况下为了

9、夺取财物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应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因此,在飞车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完全可能成为抢夺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二)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一般而言,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分并不困难,抢劫罪不仅侵犯财产权利,而且侵犯人身权利,而抢夺罪仅仅侵犯财产权利。但当抢夺罪的附随暴力达到一定程度时,也会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尤其对于飞车抢夺;而言,其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危险是非常明显,如果不从基本理论上界分清楚抢夺罪与抢劫罪,就很容易迫于现实压力,将本不属于抢劫罪的飞车抢夺;行为认定为抢劫罪。据此,很有必要对抢夺罪与抢劫罪进行刑法规范意义上的严格区分。一般认为

10、,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取他人财物或者财产上不法利益的行为【2】,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在于暴力对象侧重点的不同。抢劫罪的暴力是行为人故意用来作为强行占有财物的手段,这种暴力的施加对象是他人的人身;而抢夺罪的行为人并不是故意以暴力侵犯他人人身的方法作为取财的手段,行为人的力;是施加于财物上,以使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控制在自己手中【3】。进一步而言,抢夺罪的附随暴力和抢劫罪的暴力在以下两个方面是不同的:第一,在对象上,抢夺罪的附随暴力直接针对的是财物,而抢劫罪直接针对的是人身;第二,抢劫罪的暴力的实施在取财行为之前(在转化型抢劫的情况下其暴力是在取财行为之后),而抢夺罪的附随暴力与取财行

11、为是同时发生的。此外,抢劫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复合行为,即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取得财物,其基本行为结构表现为先有暴力、胁迫手段,后有取财行为,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有机结合。而抢夺罪是当场取得财物,即只有一个取财行为,并不具有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相结合的行为特征。有学者为了论证飞车抢夺;行为构成抢劫罪,将飞车抢夺;行为解释为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的合二为一:抢夺罪中的随附暴力与典型抢劫罪中的暴力不同之处,就在于它和取财行为合二为一成为一个整体,并非暴力在前、取财在后,即不存在前因后果关系。因此,在飞车抢夺;案中,行为人突然性的取财的力;是抢夺罪的随附暴力还是抢劫罪的暴力,区分的方法就是

12、要看行为人是否借助了驾驶车辆;这种手段通过所抢的物把暴力;作用于被害人的人身,并因此而同时强制性地取得了财物。这种情况下成立的抢劫罪,仍然符合复合行为特征,只不过暴力手段和强制取财行为在车辆行进力的作用下瞬间几乎同时完成。飞车抢夺;的暴力性;的含义是取财的突然性;和强制性;的结合,核心是强制性;。一定力度的突然夺取而不是暴力性强制取得,属于抢夺性质;突然暴力性强制取得而不是夺取,属于抢劫性质【4】。笔者认为,在承认抢劫罪和抢夺罪是两种不同犯罪的立法例中2,必须坚持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固有区别。如后文所论,如果承认飞车抢夺;行为是瞬间完成的一种犯罪行为,就排除了其构成抢劫罪的可能性。如果飞车抢夺;行

13、为在瞬间完成,就只有一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法律行为的个数必须以自然行为的个数为基础,不应仅仅从暴力程度上将其分解为两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在笔者看来,飞车抢夺;是否是抢劫行为,并不是取决于其附随暴力的程度,而是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复合行为特征,以及暴力所直接针对的是人身还是财产。二、关于飞车抢夺;行为定性的观点及述评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飞车抢夺;的定性主要有以下基本观点。(一)抢夺罪有学者认为,行为人骑摩托车猛力抢得行人财物即加速逃走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一下子就抢走了财物,或者未抢走财物就开车逃离,应定为抢夺罪;如果造成被害人倒地而死亡或者伤害的,应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上从重处罚【3

14、】。这种观点强调抢夺罪客观方面趁人不备;的行为特质,认为飞车抢夺;应按抢夺罪定罪,这一点值得肯定。但是,将造成被害人倒地死亡或者伤害的情况作为抢夺罪的从重情节处理违背了相关的犯罪理论。对于造成被害人倒地伤亡的情况按照抢夺罪与相关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处理,既符合罪数理论,又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也有人认为,飞车抢夺的对象是被害人的财物而不是被害人的人身,行为人不是故意对被害人人身使用暴力,因此对飞车抢夺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只能以抢夺罪从重处罚【5】。还有人认为,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作案方式是趁被害人不备、出其不意,突然夺取财物,犯罪对象是被害人控制下的财物而不是被害人的

15、人身。行为人驾驶摩托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不备,突然夺取被害人财物,完全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6】。(二)抢劫罪在主张对飞车抢夺;应定抢劫罪的观点中,又有不同的主张。有学者认为,飞车抢夺;如果造成被害人伤亡时即应按照抢劫罪论处,属于结果加重型抢劫【7】。还有学者认为,抢劫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暴力;胁迫;之外,还有其他方法;,飞车抢夺;完全符合以其他方法;抢劫的主客观特征。从客观方面看,由于行为人是利用高速行驶的机动车作为工具,在实施抢夺;的一瞬间,被害人通常来不及反应;因为飞车抢夺;经常发生在地点偏僻之处和人迹稀少之际,且作案一方通常是结伙而行、身强力壮的青年人,被害人精神上受到强制而不敢反抗。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认识到了以高速机动车辆作为作案工具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但为了夺取财物而放任甚至希望该后果的发生,如被害人被拉倒在地还抓住不放,抢夺行为人利用机动车的速度强行拉扯直至被害人因疼痛难耐而放手,在这种情况下,抢夺行为人所表现出来的就是一种直接故意。对上述观点笔者持不同意见。首先,认为飞车抢夺;致人伤亡时就属于抢劫罪的观点,没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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