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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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子注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章程(2006 年 4 月 20 日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工作会议通过)第一条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的目的是:1. 普及化学基础知识,激励中学生接触化学发展的前沿,了解化学对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以及社会发展的意义,学习化学家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以培养他们学习化学的兴趣爱好、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初步的创新能力;2. 探索早期发现和培养优秀学生的思路、途径和方法;3. 促进化学教育教学新思想与新方法的交流,推动大学与中学的化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我国化学教育教学水平;4. 选拔参加一年一度的国际化学竞赛选手。所有有关竞赛的活动与宣传均应符合本竞赛目的。第二条全国高中学

2、生化学竞赛属于课外活动,是对课内教学的补充和发展,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研究性学习的方式之一。竞赛必须坚持学生有兴趣、有余力和自愿参加的原则。反对不顾学生是否有兴趣、学校是否有条件而盲目开展竞赛活动的做法。反对任何设置障碍,阻止学生参加竞赛的行为。第三条竞赛阶段、时间与选手第一款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分为两个阶段:“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 ”,简称初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简称决赛。初赛于每年 9 月举行,笔试(3 小时),全国统一时间在各省、市、自治区分若干赛场同时进行。决赛在来年春节前的冬令营期间进行,分理论竞赛(4 小时) 和实验竞赛(45 小时 )两轮。第二款参加全国高中学

3、生化学竞赛初赛的选手为普通高中学生。初赛应以高三学生为主,不鼓励高一、高二学生参加。已高中毕业的学生不在其列,非普通高中学生不得参赛。参赛学生应品德良好、身心健康、学有余力,对化学及相关学科有特殊兴趣,中学各科学习成绩优良。坚决反对偏科。符合参赛资格的学生自由报名参加初赛,人数、学校、地区、性别、民族不受限制。参赛资格的认定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第三款参赛选手的培养以当地中学教师指导下的课外活动为主,严格遵守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不要搞层层培训,不得冲击其他学科的学习。不赞成选手的跨省、市、自治区培训。第四款决赛选手从初赛一等奖获得者中经本省、市、自治区竞赛委员会考察选拔产生。决赛选手名额为每个

4、省级赛区最多 5 名。此外,上年获国际化学奥林匹克竞赛奖的学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增加 1 名;承办决赛的省、市、自治区增加 2 名。第四条组织机构第一款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由中国科协主管,中国化学会主办,委托相关省、市、自治区化学会或化学化工学会及有关学校承办。第二款中国化学会设立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竞赛委员会)负责竞赛的实施。竞赛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3 人,秘书 1 人;参加竞赛的省、市、自治区各推荐委员 1 名;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由中国化学会聘任,组成核心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第三款各省、市、自治区成立相应的竞赛机构负责当地的初赛事务和选拔参加决赛选手的事务

5、。全国化学竞赛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各省、市、自治区竞赛的组织、管理和实施。第四款中国化学会委托地方学会组建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决赛) 组织委员会负责承办相应届次的决赛。承办者应提前两年提出书面申办报告,中国化学会根据申办者的师资力量、实验条件及组织管理能力等做出决定。决赛的竞赛业务应接受全国竞赛委员会核心组的指导和监督。有关竞赛的文件及宣传材料须经中国化学会确认后统一对曾子注外发布。第五条竞赛试题第一款初赛试题由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委员会核心组组织命题。试题应符合“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基本要求” ,由中国化学会办公室制卷、分发。第二款决赛试题由承办单位组织命题小组命题,经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委员

6、会核心组审定。理论竞赛与实验竞赛的满分比例为 3 : 2。命题应遵循“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基本要求” ,试题涉及的物理和数学知识水平应不超过中学教学大纲的规定。实验试题的评分以能够体现实验操作的正确与否以及反映选手对实验原理理解水平的实验结果为依据。第六条评奖第一款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 获奖证书由中国化学会颁发。评奖依据是学生的初赛成绩。设一、二、三等奖,获奖总数以中国化学会发出的试卷总数为基数,获奖比例为总参赛人数的 6,其中一等奖不超过 1%,二、三等奖的比例为 3: 2。各省级赛区一等奖候选人总数不超过 45 名。各省级赛区竞赛负责人需将全部获奖候选人名单和一等奖候选人初赛答

7、卷在竞赛后一个月内送交中国化学会,由竞赛核心组根据中国科协当年分配的总名额核定一等奖获奖名单,一般情况下,一个月内发布结果。第二款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决赛) 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总参赛人数的 30%,二等奖不超过 40%,总分达不到 25%的选手只颁发参赛证书。奖状由中国化学会颁发。第三款决赛选手的竞赛总成绩由命题组和各代表队领队经协调评分确定。第四款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奖数额由领队会议确定。第五款中国化学会向获得省级赛区一等奖选手的指导教师和参加决赛选手的指导教师颁发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优秀指导教师奖,并向竞赛工作优秀组织者颁发组织奖。获奖教师及组织奖人选名单由各省级赛区竞赛

8、委员会确定后由竞赛负责人申报。第七条工作会议和领队会议第一款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工作会议议程有:1. 修订并通过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章程 ;2. 修订并通过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实施细则 ;3. 修订并通过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基本要求 ;4. 审议决赛承办申请;5. 交流、总结竞赛经验;6. 听取竞赛筹备情况;7. 其他。第二款决赛期间召开各省、市、自治区代表队领队及观察员会议。会议议程有:1. 报告决赛筹备情况;2. 讨论当届决赛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3. 确定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奖数额;4. 交流经验,探讨竞赛发展情况;5. 其他。第八条国家代表队选手的选拔与培

9、训第一款参加国家代表队队员选拔的学生名单由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委员会核心组以决赛成绩为基础、按照每省、市、自治区不超过 2 名和学生自愿的原则,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参加选拔的学生应为高三学生。若学生自愿放弃参选,须出具本人、所在学校及所在省、市、自治区化学会或化学化工学会的正式书面文件。曾子注第二款国际化学奥林匹克竞赛中国代表队选手的选拔为期约 3 周,由决赛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实施应遵照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委员会核心组关于选拔赛的建议进行。第三款竞赛核心组根据学生的基础知识、综合能力和整体素质并参考参选学生的意见决定人选。4 名选手产生于不同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选手在出国参赛前

10、进行为期 2 周的集训,由承办决赛的单位组织实施。第九条经费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不以赢利为目的。经费来源:主管部门拨款,符合上级规定收取的参赛费,有关部门资助以及向社会集资。竞赛的经费预算、决算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坚决反对和抵制以竞赛名义牟取私利的行为。第十条加强竞赛组织管理,严肃竞赛纪律。加强对竞赛试卷的保密和管理。竞赛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各省、市、自治区化学会或化学化工学会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国化学会办公室,由中国化学会做出处理决定,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赛学生成绩和组织者资格。第十一条本章程须经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工作会议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下次章程修订前有效。章程内容如与教育部和中国科协制订的有关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本章程由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委员会核心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的具体事宜根据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实施细则进行。第十三条本章程由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委员会工作会议于 2006 年 4 月 20 日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2002 年 4 月 22 日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工作会议通过的竞赛章程自动失效。本章程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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