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监局党组科学发展观检查报告(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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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煤监局党组科学发展观检查报告按照省委和国家安监总局党组统一部署,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紧扣“实施科学有效监察,促进煤矿安全发展”的载体,在全系统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集中学习、调查研究、讨论交流、征求意见等形式,认真查找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煤矿安全监察的职能定位和工作实际,提出了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以及加强自身建设方面的一系列对策措施,努力体现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特色。 学习实践活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行动迅速。10月上

2、旬,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系统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中共中央和省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通知精神,成立了领导小组。10月 14日,党组召开动员大会,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党组书记刘云涛作了动员报告。会议印发了中共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省委第14检查指导组莅临会议,周敏组长作了重要讲话,全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迅速启动。 二是重点突出。结合工作实际,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带队,深入基层监察分局、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开展专题调研。刘云涛同志的课题为“实施科学有效监察、促进

3、煤矿安全发展”,景锋英同志的课题为“创建和谐机关、促进科学监察”,高勤社同志的课题为“实施科学有效监察、创新煤矿安全监察机制”,蔺国杰的课题为“加强瓦斯防治、促进煤矿安全发展”,高兴宏同志的课题为“抓好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监察,严防重大以上事故”。党组成员重点围绕活动载体,广泛听取全体监察人员和监察对象的建议和意见,找准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上述实施载体的对策建议,为引导、支持和促进我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深入开展建言献策。 三是目标明确。党组在学习实践活动开始之初就明确提出,通过学习实践活动要达到的目标:“把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与促进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紧密结

4、合起来,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健全完善重大隐患档案,跟踪监控并督促整改到位,以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用各项工作的实际成果,促进学习实践活动不断取得实效。”为此,我们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提出要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相结合,与机关作风、能力建设相结合,切实解决存在问题。努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真正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学习实践活动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是突出实践。局党组坚持把学习实践活动落实到煤矿安全监察的具体工作实践中,做到两不误、两促进。党组成员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分别深入到联系点,结合辖区实际深入开展工作。特别是结合我省铜川、韩城、黄陵、彬长矿区煤与瓦

5、斯突出矿井和陕北乡镇煤矿大面积悬顶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坚持查大隐患、防大事故,深入开展监察工作。 一、十六大以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取得的成效 十六大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局的正确领导下,全省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立足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以科学发展观的思维和手段全力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的态势。 (一)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体系初步建立。 一是法律法规体系。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颁布施行,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一系列办法、规定、实施细则相继出台,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二是建立目标责任体系。2002年以来,煤矿相关的各级

6、政府与部门间签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状,将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实行逐级考核和“一票否决”,形成层层抓落实,人人有责任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三是建立监察工作体系。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全部组建了煤矿监管机构,为全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奠定了组织基础。四是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整合现有救援力量和设施,在政府、行业、区域和企业多个层面落实机制、预案、装备和队伍,构建应急救援的立体体系 (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机制逐步完善。 一是制定监察计划。每年组织编制年度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报国家煤监局批准后予以实施,保证了监察执法有的放矢。各监察分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也认真编制了监察计划,经局党组审核后实施,

7、确保了省局与分局监察计划的相互衔接,避免在监察内容和监察时间上的重复和脱节。执法工作中,省局侧重对分局监察业务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并组织开展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分局侧重开展重点监察并配合省局进行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同时,注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计划,保证了监察计划的完成。在监察计划实施中,我们坚持查大系统、抓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原则,认真落实监察计划,扎实开展“三项监察”,严格执法,超前防范煤矿安全事故。 二是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台帐。出台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察办法,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企业上报分局的、省局下去监察发现的、群众举报查实的重大隐患进行筛选,登记建档

8、、挂牌督办。落实了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工作责任,分管局领导按照分工对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建档、挂牌督办工作负责。全局建立了三个重大隐患档案库:监察一处建立国有煤矿重大隐患档案库,监察二处建立乡镇煤矿重大隐患档案库,执法监督处建立省局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档案库,并负责重大隐患督办、汇总等工作。2021年,我局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24条:国有煤矿20条、乡镇煤矿4条;各监察分局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37条:国有煤矿19条、乡镇煤矿18条。 三是交流互检。每年结合阶段性工作,组织各监察分局进行交流互检,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四是开展联合执法。省局联合省煤炭工业局;各监察分局联合市、县煤炭主管部门,针对一些重大、突

9、出问题开展联合执法, 五是推行电子执法文书。省局及时对分局传输的执法文书进行分析、总结,开展执法文书评比竞赛,逐步提高了电子执法文书运用的广泛性和规范性。 (三)监察手段不断创新。 一是落实监察责任,提高监察效能。完善控制指标体系,健全考核奖罚制度,把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监察人员,使全体监察人员思想上有压力、工作上有动力。监察工作抓住重点,在查大系统、抓大隐患、防大事故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监察效能。监察前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重点、有步骤,提高执法针对性;监察后做到有跟踪、有反馈、有复查、有结果,提高执法的实效性。 二是做实“三项监察”,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加大对7类重点防范矿井的监

10、察力度:一是高瓦斯、双突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二是煤层自燃发火严重的矿井。三是水患严重的矿井。四是顶板大面积悬顶,有发生大面积冒落危险的矿井。五是煤矿建设“三同时”问题比较突出的矿井。六是存在超层越界、图实不符的矿井。七是纳入资源整合和关闭不彻底矿井。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矿井,对事故多发、灾害严重、管理薄弱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技改整合、在建项目、水患严重等矿井实施重点监察。针对薄弱环节,开展瓦斯治理、“一通三防”、“三同时”、防治水、大面积悬顶、安全许可证监管、持证上岗、矿用设备、职业危害、关闭矿井等专项监察。在“”、“两节”、“五一”、“奥运”等敏感时期,根据日常监察掌握的情

11、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定期监察。 三是严查瓦斯隐患,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督促煤矿落实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重点监察矿井“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工作体系落实情况、生产能力核定及超能力生产情况、“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运行情况、停送电制度执行情况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下大决心,有效防范瓦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开展监控系统专项监察,对重点产煤县区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实现区域联网的煤矿督促尽快联网,对已经联网的要督促其保证正常运转,随时掌握高瓦斯矿井的瓦斯及“一通三防”动态,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发现瓦斯一旦超标,就立即责令煤矿停止作

12、业,撤离人员。按照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及国家局、省政府要求,抽调3名监察人员参加省政府督导组,进驻3户国家重点监控的铜川、韩城矿务局和彬长矿区,督促指导煤矿制定防范措施,促进了企业安全责任的落实。 四是严格把握条件,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准入关。规范程序,严格标准,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发为契机,重点解决矿井生产系统不健全、不配套的问题。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严把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口,确保安全设施设计和验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加强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督促其提高办学标准。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监察,对发

13、现无证上岗的,严格按照特别规定予以处罚,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对“三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开展全员安全培训。 五是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扎实有序地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煤矿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对非法开采、违法生产酿成的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瞒报、逃逸的,依法加重查处。重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的煤矿重大隐患和事故,按规定要求、规定期限认真核查落实。 (四)坚持标准,扎实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两个重要文件、国家五部委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煤

14、矿违法生产活动的紧急通知,对落实“五整顿、四关闭”做出了全面安排。积极会同省煤炭工业局对全省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了扎实细致的摸底排查,提出了停产整顿煤矿名单。加强对省政府公告煤矿的跟踪监察,督促地方政府按有关要求整改。对纳入资源整合关闭煤矿实施专项监察,对以整合代替关闭、只停产不整合、边施工边生产、违反技改程序的煤矿,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巩固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成果。 (五)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比较平稳。 2001-2021年,全省煤矿共发生事故557起死亡1019人,同“九五”相比,减少223起、374 人,分别减少了29、27;“十五”时期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为1.96,同“九五”时期相比,

15、下降了5.79,下降了75。 2021年,全省煤矿共发生事故101起,死亡152人(控制在国家安监总局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205人以内),同2021年相比减少31起、60人,分别下降了23.5、28.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919,同2021年相比下降0.463,下降了33.5。 2021年,全省共发生事故77起,死亡113人,比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155人的控制指标减少死亡42 人。同2021年比减少24起、39人,分别下降了28、37。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657,同2021相比下降0.262,下降了28.51。 2021年,全省共发生事故49起,死亡113人,与控制指标相比,事故起数减少28起,死亡人数持平。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存在的问题。 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认真查找和深入剖析,我局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监察手段有限,执法有盲点。我省一些地区矿井多年形成的大面积采空区,存在重大火灾和顶板突然大面积冒落隐患,现场监察中,井下采空巷道已全部封闭,监察人员无法采取有效手段和监测设备进行超前防范和预测,形成盲点,对此我们深感忧虑。 二是监察指令落不到实处。煤矿安全监察的对象是煤矿,如果得不到县级监管部门的配合,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很难落到实处。同时,由于矿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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