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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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案例案例一:罗某、周某等人非法狩猎案案情简介: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罗某、周某多次夜间共同或单独至某市的多处树林内采用强光手电照射、弹弓、钢珠击打的方法,非法猎捕斑鸠、麻雀等野生鸟类共3530只。二人捕获野生鸟类后,开始向饭店经营者或厨师进行兜售,商定各自猎捕的鸟类由各人自行出售或二人互相代为销售,收益归各自所有。胡某、邵某等饭店经营者或厨师,明知罗某、周某所提供的麻雀、斑鸠系非法猎捕所得,仍来者不拒,多次进行收购,加工成菜品销售或给他人食用。其中,仅潘某、徐某二人便各自收购了上千只。野鸟流入餐桌,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在此过程中,罗某共得赃

2、款6774.5元,周某违法获利20672.5元。2019年9月,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狩猎者罗某、周某及非法收购、销售野生动物者胡某等16名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罗某、周某捕猎的山斑鸠、珠颈斑鸠等野生鸟类均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明令禁捕的三有动物。检察院依法对各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分析:法院认为,罗某、周某违反狩猎法规,采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猎捕麻雀、斑鸠等野生鸟类共3530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狩猎罪。罗某、周某明知对方非法狩猎的系野生动物仍然互相代为销售,胡某等12人明知麻雀、斑鸠等系非法狩猎所得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均达50只以上,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首犯罗

3、某、周某犯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一年和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胡某等8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邵某等4人被判处罚金三千至四千元,上述14人与另外4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共计赔偿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105.9万元。案例二:袁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案情简介: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份,被告人袁某在明知陆龟是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在某花鸟鱼市场崔某(另案处理)店铺内以人民币1700元购买两只陆龟,并带回其家中饲养。经鉴定,涉案陆龟为苏卡达龟和黄腿象龟。苏卡达龟和黄腿象龟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附录二中物种,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袁某到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法律分析: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被告人袁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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