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案件查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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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公司注册资本案件查处的思考是虚假出资还是抽逃出资。经检大队孙超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xx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有着严格的规定,作为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针对公司制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三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这三种违法行为又简称为公司注册资本案的“二虚一抽”案件。“二虚一抽”案件涉及到财会、银行等相关业务知识,笔者

2、结合近期查处一起抽逃出资案件,分析“二虚一抽”案件的异同,谈点个人对“二虚一抽”案件查处粗浅体会。案情简介近日,本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经初步查证,xx年6月23日,该公司股东xx为获得市政施工一级资质,向中介机构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个人投资款的名义缴款至其公司基本账户中。xx年6月24日,该公司经会计事务所验资获得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同日,凭借验资报告等变更资料,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后,该公司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xx分别于xx年6月24日(700万元)、7月14日(300万元)以个人借款名义将1000万投资款从公司账户中借出,归还给中

3、介机构,在公司财务账目上以“其他应收款xx”的名义记账。xx在归还借款后,陆续向公司账户补缴投资款800万元人民币,截止案发,尚有200万元人民币未能补缴。案件定性的争议在调查处理期间,执法人员对上述案情进行剖析,围绕当事人的行为究竟构成“二虚一抽”中的何种违法行为展开讨论,分别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该公司系家族性质企业,股东xx增资1000万元的事实是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其他股东作为xx的近亲属应当知晓股东xx缴纳的1000万元投资款实际是向中介机构借款,并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归还中介机构的资金,且该公司增资目的为获得足够的注册资本便于获得市政施工一级资质,属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欺骗公司登记机

4、关,应当定性为该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公司系家族性质企业,但是股东xx的具体出资行为并非为股东合谋,股东xx向他人借款出资的行为实际上是对该公司的债权人和其他股东隐瞒了事实,应当定性为股东xx虚假出资;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中股东xx以个人借款作为投资款应当系合法,在法律地位上,股东xx和该市政公司分别为自然人和法人,股东xx的个人投资款系借款应为其自然人所承担的债务,并非法人的债务,正常情况下股东xx应当以个人资产偿还对中介机构的债务,但股东xx却以个人借款的形式从公司基本账户中抽回投资款用于归还中介机构的债务,将自然人的债务转化为法人的债务,导致了公司账户上长期挂其他应收款项目

5、,对公司的债权人和其他股东造成不良影响,股东xx抽出注册资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后,该案应属股东xx抽逃出资。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意见。为能准确对该案进行定性,笔者将从“二虚一抽”这三种违法行为的概念、构成条件等方面来比较分析:一、虚报注册资本,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1、行为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

6、“申请公司设立的人”是董事会。2、行为欺诈的对象,从其概念中可以知道,该行为欺诈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管理部门。行为人通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了公司登记。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针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3、行为方式,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这里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指公司股东缴纳全部出资或出资认购法定股份后,由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依法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人的出资验资后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

7、告、验资证明以及出资者所拥有的出资单据、银行帐户及有关产权转让的文件等。这些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假,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不真实的、伪造的或隐瞒了重要事实的证明文件。既可以是公司登记申请人伪造或篡改的,亦可以是与验资机构中的验资人员恶意串通,从而取得虚假的证明文件等。至于其他欺诈手段,则是指除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外的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如使用虚假的股东姓名、虚构生产经营场所等。但不论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还是其他欺诈手段,都是为了虚报注册资本,并为虚报注册资本服务。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没有资本而谎称具有,或者虽

8、有资本但实有资本却少于所申报的资本。也就是行为人不具有登记公司时所应要求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却说其有,如实交纳股本或出资额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却说已达到最低额;或者虽然达到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由于将出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高于其实际价格而产生实际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4、行为发生的时间,一般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二、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缴足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1、行为主体,本行为的主题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

9、。所谓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2、行为欺诈的对象,本行为欺诈的对象是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社会公众。3、行为方式,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4、行为发生的时间,本行为发生

10、的时间一般在公司成立前。三、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1、行为主体,主要是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2、行为欺诈的对象。本行为欺诈的对象和虚假出资相同,也是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社会公众。3、行为方式,所谓抽逃出资,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回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两种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于他人等。4、行为发生的时间,本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后。综上,三者之间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欺诈的对象,发生时间方面有很大的差别。(1)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

11、本的行为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2)欺诈的对象不同。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欺诈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和社会公众;而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3)行为方式上,虚报注册资本是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实际上没有资本而谎称具有或者虽有资本,但实有资本却少于所申报的资本。虚假出资是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4)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公司成立之前;而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成立之后。通过分析“二虚一抽”违法行为的异同,在日常执法监管中,可以将行为主体、行

12、为方式、欺诈对象、发生时间四个要素来判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但是在判断违法行为时,很多执法同志会从片面地从上述四个方面的某一方面进行判断。结合本案实际,综合上述四个判断要素,股东xx(违法行为主体)为让其控股的某公司获得市政施工一级资质(主观方面),将个人借款获得的投资款在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抽出归还个人借款(违法行为客体),并在公司财务账上长期挂其他应收款的行为(客观方面),构成了抽逃出资的基本要素。笔者结合自身执法实践介绍两方面经验:首先在执法实践中,我们基层的很多同志对“二虚一抽”案件比较头疼,一方面因为很多同志对公司财务制度、银行票据(如不了解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知之甚少,另一方面

13、很多同志在查处“二虚一抽”案件过程中喜欢盯着一个点展开(如:对方注册资本转出的时间点),实际上查处“二虚一抽”案件必须了解公司登记(变更)的整个一个过程,也就是当事人上交材料、通过审查、登记等一系列的过程,直到颁发营业执照,认定当事人的登记申请,通过资金在登记过程中的流转,发现并确定违法行为。其次,公司资本金案不同于商标案等形式案件,商标侵权案只要你有这一行为,就是违法,不管你目的是什么,公司资本金案在这方面与商业贿赂案是一样的,必须作出行为目的,当然可以是模糊的,特别是抽逃案,必须作出行为目的性。就是要对整个材料有一定的掌握。材料就是证据,要有一定的连贯性。公司资本金案中的“虚”字开头案子,就要有真实情况的反映。虚报注册资本,那他们真实的资本数是多少。虚假材料案,就要有他们公司虚假材料所反映出来的虚假对应的真实情况是怎样的,如甲的签名被乙代签了,那甲的签名是怎么样的,这要有一个反映。虚假出资案,则是股东应该出资多少,现在出资了多少,这要有反映。抽逃出资案,但要尽量反映出资金的流向,从流向再去证明资金流动的目的。抽逃出资案和商业贿赂案,表面的东西只是掩盖或者假象,只有证明了行为目的,抽逃出资案才能与挪用资金案相区别。以上仅仅为笔者执法实践中的一些个人体会,不当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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