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建设明查暗访督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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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机关效能建设明查暗访督查暂行办法各乡镇,县直和驻固各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经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现制定xx县机关效能建设明查暗访督查暂行办法,具体如下:第一条为规范明查暗访督查工作,根据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明查暗访督查对象包括县直部门及管理的二级机构和乡镇机关。第三条明查暗访督查应当做到全覆盖,采取按比例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被督查对象。上一轮明查暗访督查发现有应当整改问题的单位,直接纳入下一轮明查暗访督查对象。第四条明查暗访督查工作由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综合督查组不定期组织实施,全年不少于12次。第五条督查小组成员执行督查任务时,应当携带督查证,采取突击查岗、

2、模拟办事、事件跟踪等方式开展督查工作,暗进明出。第六条督查小组应当配有1名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对督查全过程实行监督,独立开展工作。第七条明查暗访重点督查xx县机关效能建设基本规范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执行情况。第八条督查小组发现被督查单位有违反xx县机关效能建设基本规范所列情形的,可以拍摄视频、图片备查,并要求被督查人员签字确认。第九条被督查单位应当配合督查小组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并在明查暗访情况登记簿上签字确认,拒不配合督查或签字的,视为存在违规情形。-1第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2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效能办负责解释。xx年2月1日第二篇:区机关效能建设开展明查暗访情

3、况通报区机关效能建设开展明查暗访情况通报区机关效能建设开展明查暗访情况通报各镇、区直各部门、各派驻纪工委:为认真贯彻落实我区“经济环境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严肃机关效能纪律,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明查暗访的有效监督作用,切实加强作风效能建设,区经济环境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聘请“第三方”监督机构,对全区各部门、窗口服务单位遵守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情况开展了查岗纠岗和暗访活动,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从此次明查暗访整体情况来看,大部分单位高度重视机关效能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加强机关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电脑使用行为,机关干部能自觉遵守效能纪律,坚守工

4、作岗位,埋头工作,服务态度热情,办公秩序井然有序。但是检查中有少数单位存在工作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是有些单位工作人员不遵守上下班时间,迟到早退,存有空岗、脱岗等现象。二是个别单位电脑上仍然存在非办公软件。三是有些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玩网络游戏、看电影、炒股、打牌、聊天等。四是有些单位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将办公室门反锁,做与工作不相关的事情。五是个别单位办公桌上放有扑克牌、象棋等现象。二、几点要求1、针对此次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区经济环境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及时给予纠正、处理、整改,对涉及的单位根据区机关效能告诫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约谈。并将处理整改情况报区

5、经济环境机关效能投诉中心。2、检查中所发现的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行为的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单位、少数干部职工身上,但是反映了目前机关作风的一些不良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给机关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希望各单位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要根据机关效能建设的总体要求,针对本部门、本单位效能建设中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抓好自查整改工作,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3、工作纪律是一个单位工作效能和工作作风的突出表现,下一步,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将加大查岗纠岗和暗访的力度,继续对全区各部门工作纪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且,随时通报检查结果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地区经济环境机

6、关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篇: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方案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效能告诫,是指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及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一种教育手段。第三条实施机关效能告诫,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重在教育的原则。第二章机关行政效能告诫范围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

7、告诫:(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二)因决策失误而贻误工作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四)工作效率低下,未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和标准要求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五)自律意识淡薄,不遵守机关管理制度的;(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差的;(七)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的;(八)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被查处时,设置障碍、提供伪证、干扰调查,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九)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和投诉人的;(十)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第五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机关效能告诫:(一)对市委、市政府的

8、决定、命令、指示和重大政策措施不认真执行、落实不力的;(二)对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挂牌上岗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值班制等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基本制度以及监督不到位的;(四)机关办事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效能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五)未按规定建立政务公开制度,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的;(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年度内累计被投诉3起以上(含3起),并调查属实的;(xiexiebangxiexiebang)(七)对群众投诉件、领导批办件和上级部门转办件,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

9、护的;(八)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九)对机关工作人员疏于管理,纪律松驰,作风散慢,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第三章机关行政效能告诫主体和实施程序第六条对需要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市纪委(监察局)作出。对单位及科级(含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调查后建议市纪委(监察局)作出;对科员(含科员)以下干部或工勤人员需要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其所在单位作出,也可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作出。第七条对应当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向被告诫人或其所在单位下发效能告诫通知书。作出效能告诫决定时,要指派

10、专人与被告诫对象谈话,指出存在问题,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效能告诫书及其它效能告诫材料存入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第八条受到机关效能告诫的对象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复核。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做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第四章机关行政效能告诫结果的运用第九条机关行政效能告诫实行累计逐级追究制度。年度内同一分管领导分管的部门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累计3人次的(含3人次),应给予该分管领导效能告诫一次;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受效

11、能告诫累计5人次(含5人次)的,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同时给予该单位效能告诫一次。第十条年度内单位被效能告诫1次的,在全市公开通报批评。被效能告诫2次的,年终取消该单位各种评优评先资格。第十一条单位连续两年受到2次以上(每年2次,含2次)效能告诫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组织调整。第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被效能告诫2次的,年终考核不得定为称职;被效能告诫3次或者跨年度累计被效能告诫4次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所在单位应调整其工作岗位,对符合辞退规定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第十三条受到机关行政效能告诫的单位或个人评优评先、年终考核等事宜

12、,由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与组织、人事等部门具体负责办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十五条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xx年4月9日印发的三亚市机关效能告诫暂行规定(三办发xx16号)同时废止。第四篇: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

13、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和区领导干部作风问责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效能问责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第三条效能问责坚持从严执政、规范行为、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教并举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

14、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待岗、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在执行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时,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二)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知情权受到侵害的。(三)违反科学发展观要求,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

15、际,造成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对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四)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给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五)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作认真解答、不按规定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对应办理事项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对办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3的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十二)机关负责人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或者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效能问题失察失管,致使所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的;对被相关新闻媒体曝光后,重视不够,整改不力的。(十三)上班时间在公园、茶楼、酒店等休闲娱乐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十四)纪律松懈,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工作时间在网上炒股、玩游戏、聊天、购物、看电影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违反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的。(十五)未能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对审批流程进行压缩和再造的。(十六)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学术研究、考核评比、加入学会和协会的;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强行拉广告的;强制企业接受咨询、检测等服务,向企业乱摊派、索取赞助和无偿占有企业财物的。(十七)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服务对象或执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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