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传人:他**** 文档编号:164310462 上传时间:2021-01-27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文章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行政许可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行为规则,需要追究责任的,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据、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法纪股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许可的各项配套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等各项工作规则,保证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第五条行政许可责任分为直

2、接责任、领导责任。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批准人,一般指局长或分管行政许可事项的副局长;审核人,一般指承办股室负责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第七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第八条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第九条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审

3、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十条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第十一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四)当年考评不合格;(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六)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第十二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

4、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十三条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中,工作中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予追究行政许可责任。第十四条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中,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给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负直接责任的,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行政处理。对负领导责任者,给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一)项行政处理。第十五

5、条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中,情节严重,虽经责令改正,仍给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行政处理;对负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三)项行政处理。第十六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对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五)项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十七条实施

6、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五)项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二)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许可过错的;(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许可过错进行调查的;(三)对投拆人、检举人

7、、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许可责任的情形。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责任:(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五)其他不应追究行政许可责任的情形。第二十条因行政许可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8、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并追究行政责任。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许可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法纪股负责监督实施,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xx年4月1日起实施。第二篇: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

9、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第三条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

10、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挽回损失的;(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

11、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第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第八条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篇: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一、过错责任的范围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

12、更的具体行政行为。2、经上述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违反审批、处理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的;出于不法目的、擅自进行海洋与渔业检查、处理或超越职权查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为包庇违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反映调查询问笔录的;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或领导人员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不执行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私自侵吞吐或占用罚没款的;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或对单位或个人

13、的依法征收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违反规定随意减免罚没款或征收标准的;不如实检查,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妨碍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二、过错责任划分1、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2、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3、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4、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

14、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5、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造成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决策失误,由案件承办人负主要责任;6、办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主持人依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造成过错的,由参加会议人员集体负责;7、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的主要责任。三、过错责任追究方式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区别对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给予纪律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以上各项可以依据过

15、错发生的原因、性质、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单处或并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过错需要履行赔偿责任的,责令过错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第四篇: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县局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作决策的。第五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责令改正;(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给予通报批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