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岗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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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岗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审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 批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 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黑 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 法(试行)的通知(黑民发2013139号)、黑龙江省 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 实施方案(黑民规【2017】6号)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红岗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

2、街 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受理、审核、审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区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或社会救助服务 大厅,负责全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的审批工作。镇、 街道要设立民政办公室或在便民服务大厅(公共服务大厅) 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负责本乡镇(街道)城乡低保等社 会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第三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 公正实施。编办、财政、人社、审计、统计、农业、扶贫、房 产、医保、社保、市场监管、卫计、教育、税务、住建、公安、 交通、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

3、乡低保的 有关工作。第四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 保的审核和规范管理,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第二章保障标准第五条 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 定执行,由区民政局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资格条件第六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 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红岗区常住户口并在本行政区居住的居民,凡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 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救助。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城乡低保,已在保的要予以暂停或撤销:(一)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拒绝接受相关部门介绍工作,且未自行寻找工作达 3个月以上,或

4、者连续2次无 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所介绍工作的;(二)不按规定程序申报、证明材料不全或者拒不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三)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 产和家庭收入,对工作人员威胁恐吓的;(四) 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超过当地15个 月城乡低保标准的;(五)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 外)、中型以上农机具的;(六)拥有豪华住宅或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非拆迁 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 高标准装修的;(七)申请低保前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既得、应得的财广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的赡养费、扶养费、 抚养费和其

5、他合法收入且承担义务的;不主张法定赡养人、抚 养人、扶养人履行义务的;(八)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法人、股东),有经营性 纳税记录的;(九)按有关政策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偿金、拆 迁赔偿金,且不能证明已合理使用的;(十)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十一)子女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十二)有贵重首饰、高档家电等非生活必需品和有奢侈 性消费,或者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的;(十三)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 的,自处理之日起半年内不受理低保申请;(十四)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家庭财

6、产没收、经济处罚 致使家庭收入降低的;(十五)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镇(街道办事处), 致使管理审批机关 3个月无法与其联系的;(十六)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连续 3个月未支取保障金的;(十八)其它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另外,3种情形将暂停或取消低保1、在本区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 对家庭情况无法查实的;2、 一年内购买单件价值超过月低保标准10倍(含)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者半年内购买非生活必需品总费用超过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月低保标准10倍(含)以上的3、故意隐瞒家庭经济或人员变动情况的第四章家庭成员的认定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

7、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依法收养的其他人员。虽具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但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有以下几类:(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 教教职人员;(二)在看守所羁押和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三)依法服兵役的人员;(四)正在攻读研究生而未就业的子女;(五)区民政局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 员。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 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

8、具体包括:(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它劳动收入;(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利息;(四)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结付的赡养、扶 养或者抚养费;(六)依法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第十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一)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三)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 助金;(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 的一次性抚恤金、

9、丧葬费;(五)见义勇为获得的奖金;(六)在职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以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七)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八)计划生育奖励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 费、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九)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款物;(+)其它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款物。第五章申请及受理第十一条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 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提交材料:(一)申

10、请书(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人口数及其之间关系、身体状况、家庭就业、收入情况、申 请理由、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等);(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房产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四)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人情况及收入证明;(五) 其他有效证明材料:1、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人员,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附影像诊查资料、化验单)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证明;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3、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 (调解)书;4、受理部门需要的其它材料。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 请:(一)生

11、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或已单独立 户的成年无业并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的,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1.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残疾人2.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3. 所在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低收入标准。4. 所在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财产规定条件。(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因 病、因残、因灾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三条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在本市区内迁至非户口所在地居住

12、的家庭,可在 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救助。申请时需 提供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低 保救助证明、家庭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证明和现住地户籍部门 出具的暂住证明,以及其他申请低保救助所必需的证明,由 居住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审查、审批和日常管理,符合条件纳 入低保救助,所需救助资金由户口所在地政府承担。迁出居 住地后,低保待遇自彳丁终止。(二)在本区内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 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 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 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 自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13、办事处)出具的相关的证明。(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 状况,并签字确认;(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字确认。第十五条 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对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 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 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第六章家庭收入核算第十六条认定城市低保家庭收入,至少要对申请人家庭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以

14、月平均收入作为认定参考依据。第十七条 (一)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按申请人提 供的由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证明计算;不 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务工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 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精简退职 职工定期定H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按实际所得 计算;(三)实物收入按当地物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折算的货币收 入计算;(四)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 的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证明的按务工 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五)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因公

15、(工)致残,丧失全部或 大部分劳动能力的,出具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鉴定,按实际收入计算;(六)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 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 同、票据)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明显偏 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存 款及利息、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七)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 偿金、生活补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申请对 象家庭成员中已参加(续)养老、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 保人员从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期间应 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 计算),以及其家庭实际支付的重大疾病等必要开支后(不能 提供支付证明的不予扣除),结余部分按城乡低保标准逐月分 摊计算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九)一次性土地补偿资金在核定收入时,要扣除需缴纳 和支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费和参加城 市居民合作医疗的参合费用,节余部分,按城乡低保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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