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税务总局2016年企业所得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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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金网 http:/ 2016 年企业所得税问答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因机器检修暂时停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综上,企业暂时

2、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2、公司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普金网 http:/ 5 年,是否也需要按 10 年来进行摊销?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3、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4、企业筹建期的费用支出是否计入当期亏损?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 79 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98 号) 第九条规定执行。因此,企业从事生产

4、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5、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 号)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普金网 http:/ (国税函2010 79 号)规定: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

5、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12 个月内进行。7、企业统一给员工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3 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

6、、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员工体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8、我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对在职员工每月补贴交通费 150 元,与工资一并发放,请问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普金网 http:/ 2015 年第 34 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

7、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因此,您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9、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无法支付今年的租金,经与出租方协商,约定明年一并支付,那么这笔没有支付的租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

8、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

9、第 15 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普金网 http:/ 2012 年第 15 号文件的要求,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10、企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如何规定的?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六十七条规定:“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10、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 ”11、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

11、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普金网 http:/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时,可以依

12、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4、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 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

13、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当期的收入。15、合伙企业并未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也未实际分配,那么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企业,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 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普金网 http:/ 。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 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由法

14、人企业确认为当期收入。16、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对该业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是非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 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如是开发区内的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国税发200931 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7、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该笔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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