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量刑

上传人:tang****xu3 文档编号:164080207 上传时间:2021-01-2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33.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渎职侵权犯罪量刑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渎职侵权犯罪量刑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渎职侵权犯罪量刑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渎职侵权犯罪量刑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渎职侵权犯罪量刑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渎职侵权犯罪量刑》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渎职侵权犯罪量刑(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渎职侵权犯罪量刑摘要: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的量刑中存在 着以下新问题摘要:罪刑失衡,法定刑偏低; 刑罚种类单一;免刑和缓刑适用的比例过高, 有轻纵犯罪的嫌疑。文章为了解决我国渎职 侵权犯罪量刑中存在的新问题, 使其可以趋 于合理化,提出了笔者的一些建议。一、渎职侵权犯罪的概念渎职侵权犯罪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 职能、行使侦查监督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法律 概念,是指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九章规定的 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其法律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2、妨害国家机 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二、渎职侵权犯罪的构成要件1. 渎职侵权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 正常管理秩序和活动秩序或者公民的人身 权利和民主权利。2. 渎职侵权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 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信誉和 正常活动遭到严重破坏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遭受严重侵犯等行为。3. 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 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

3、员, 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 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 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4. 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侵权 渎职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可以由故意构 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个别犯罪包括故意和过失。三、渎职侵权犯罪的量刑目前状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检察机关 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 2006年,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 629名犯罪 嫌疑人中,已经对 370人作出了刑事处理, 其中,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8人。法院已经 作出刑事判决的有249人,其中判处免予刑 事处罚131人,占判决总数

4、的宣告缓刑 107人,占判决总数的43%判无罪2人, 占判决总数的判处实刑9人,占判决总 数的还有113人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尚未宣判。数据分析显示,在已经作出的刑 事判决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 比例高达高比例的免刑和缓刑跟我国现行的法 律规定有关。根据刑法,只有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的6类案件可能因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 而另罪名宣判,其他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 利的案件的法定刑最高不超过 10年由上述材料可知,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的 量刑中存在着以下新问题摘要:1. 罪刑失衡,法定刑偏低。在故意犯罪 和过失犯罪之间,一般条款和非凡条款之间、 一般主体和非凡主体之间都存在罪刑不均 衡的新问题,

5、亟待立法完善。2. 刑罚种类单一。渎职侵权犯罪的刑罚 种类只规定了有期徒刑和拘役,不仅刑罚太 轻,而且刑种单一。3. 免刑和缓刑适用的比例过高, 有轻纵 犯罪的嫌疑。四、渎职侵权犯罪的量刑完善为了解决我国渎职侵权犯罪量刑中存 在的新问题,使其可以趋于合理化,笔者有 以下建议提高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定刑设置1.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设置 要加以区分刑法第397条第1款和第398条分 别将故意形式的滥用职权罪和过失形式的 玩忽职守罪以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 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并规定相同的法定刑,明显违反了刑罚配置上的 均衡性原则,这必然影响到法律的公正原则, 而且这种立法方式在

6、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 律上也极其少见,因此,建议将故意犯罪和 过失犯罪分别予以规定, 并且故意犯罪要比 过失犯罪设置更重的法定刑。2. 一般条款和非凡条款的法定刑要加 以协调刑法第397条和渎职罪章的其他条 款是一般条款和非凡条款的关系。刑法在规 定普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之外,还规定了各种非凡的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和玩 忽职守型渎职罪,由此形成普通法和非凡法 的竞合。我国刑法中法规竞合的使用原则是 非凡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而分析 渎职罪章的法定刑可以发现,在作为普通法 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和作为非凡法 的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之间,客观存在着法定刑轻重不协调的新问 题

7、,有时非凡法相对于普通法而言,不是重 法而是轻法,这不仅不符合罪刑均衡的原则, 还往往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因此,要注 重协调一般条款和非凡条款的法定刑,使得适用非凡法可以得到比普通法更好的惩罚效果。3. 注重一般主体和非凡主体犯罪的刑 罚平衡基于同样的故意,实施同样的行为,引 起类似后果的,作为非凡主体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应该比一般主体犯 罪的起刑点要低,同时法定刑要高。因为依 据我国现在的刑事政策, 越是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其职位越高,其责任越大。在和非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职位比其低的人有同等 罪刑的情况下,其应该承担更大的刑事责任。 然而,从我国刑法有关某些犯罪的法定刑来

8、看,“从严治吏”的精神并未完全实现。对 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定刑设置偏低,易使罪犯规避法律,有违公平正义的观念,并可能继 发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加剧社会矛盾。从 对为官者必须从严要求的思想出发,建议提高其法定刑。增加规定财产刑和资格刑我国有关本罪的立法中, 只设置了自由 刑,缺乏对罚金刑和资格刑的适用。罚金是是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 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是财产刑的一种。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 有着短期自由刑 不具备的优点摘要:罚金不剥夺犯罪人的人 身自由,犯罪人不被关押,从而避免了狱中 的“交叉感染”;罚金的执行不仅不需要费 用,还可以增加国库收入;罚金能适应犯罪 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

9、收入、性格、 家庭状况等情况,具有一定的非凡预防功能; 罚金既给基于盈利目的的犯罪人以迎头痛 击,还剥夺了他们继续实施经济犯罪的资本, 从客观上防止了他们重新犯罪;罚金误判后 易纠正,还可适用于单位犯罪。而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 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资格刑具有明显的政 治上的否定评价功能,它通过剥夺犯罪人的 政治权利及已取得的荣誉、头衔,从政治上 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进行否定评价。资格刑具有剥夺或限制再犯能里的功能。渎职侵 权犯罪是一类危害国家对公务活动管理职 能的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职人员公 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公正性, 损害了国家机关 及其公职人员的整体形象, 对犯此罪的公职 人

10、员剥夺其担任公职的资格反映出对犯罪 人的人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否定,具有其他 刑罚不可替代的功能。所以,本类罪的刑罚应增设罚金刑和资 格刑,以更切实的实现其立法的意义。注重免刑和缓刑的适用由于我国公民对缓刑的意义还没有真 正的理解,犯不犯罪和坐不坐牢常联系在一 起,把缓刑当成是没有判刑一样,假如对渎 职侵权犯罪普遍适用缓刑,会使一部分群众 感到法律宽纵渎职侵权犯罪,从而挫伤群众 同渎职侵权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所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后适用免 刑和缓刑,应严格依据免刑、缓刑的适用条 件进行,而且,对那些民愤较大的渎职侵权 犯罪,不判实刑就可能引起社会严重不满情 绪的,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否则,会引起 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对我们清楚腐败、 同渎职侵权犯罪作斗争不利。渎职侵权犯罪 量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