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双赢”道路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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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公司“双赢”道路探索摘要:本文从研究新时期实践对小额信 贷理论的拓展切入,指出“商业性”和“双 赢”是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方向,并结合国内外小额信贷案例对我国商业性小额贷款 公司实现“双赢”的路径进行探索。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双赢中国银监会、央行 2008年5月8日发 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标志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正式铺开。大量鲜 活生动的小额信贷组织案例为探索我国小 额信贷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实例参考。 而新兴的小额贷款公司究竟是否能够扎根 于农村?能否持续的发展壮大?能否作为农 村经济永久性的金融输血动脉 ?这一系列的 困惑值得我们深思。一、新时期的实践对小额信贷理论的

2、拓 展(一)由公益性组织向商业性组织过渡我国目前存在300多个捐赠组织支持的 公益性小额信贷项目,虽然在提高借款者生 活水平和满足他们信贷需要的很多方面都 是成功的,但是很少能够持续发展壮大:由 于依赖捐赠而收取的低利率不能弥补其成 本和产生收益,进而不能吸引新的资本参与 进来,一旦捐赠者停止捐赠,小额信贷业务 必然停止。人们日益意识到,小额信贷机构 必须找出一条商业化可持续的道路。2005年5月,央行发出了小额信贷向民 间开放的重要信号,决定在山西、陕西、贵 州等5省区开展商业性小额信贷试点。截至 2007年3月底,我国已成立了七家小额贷款 公司,总计发放贷款 9,万元,而贷款不良 率不到5

3、%。(二)发展思路由单一信贷扶贫工具转 向“双赢”战略小额信贷思想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出 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小额信贷机构开始越来 越普遍接受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财务上实 现自负盈亏或者盈利成为这些机构的目标 之一。而此前,小额信贷几乎被理解为单一 的扶贫工具。1997年全球第一次小额信贷高 峰会议的宣言中首次明确提出小额信贷应 把实现“双赢”(即扶贫与机构可持续发展 ) 作为目标。“双赢”命题的诱惑在于:小额 信贷机构能够在不依赖捐助机构的预算约 束影响下实现增长,在这一过程中,机构可 以比那些依靠补贴的项目服务更多的穷人。在新时期的小额信贷理论背景下,我们 将以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对商

4、业性质 的小额贷款公司如何实现“双赢”道路进 行探索。二、“双赢”实施路径之一一一小额贷 款公司如何实现有效扶贫小额信贷的初衷是为了增进穷人平等 的进入信贷市场机会的机制,弥补农村正规 金融将贫困户排斥在外的空白。 这里需要考 虑两方面:1) “覆盖”问题:小额贷款能否 到达那部分低收入群体;2) “漏出”问题: 是否有许多非目标群体进入。 我们结合成立 较早的三家小额贷款公司案例,从四个方面 展开如何实现有效扶贫的讨论。(一)在贷款方式上应由抵押、 担保 贷款为主向信用贷款为主转变从低收入农民角度分析, 由于贫困和小 生产经营的特性,他们缺少抵押物,同时也 得不到外界的担保;而从目前小额贷款

5、公司 的实践来看,晋源泰、日升隆均以抵押、担 保为主,仅全力公司信用贷款为主,占, 刚刚过半。这就面临着贫困瞄准机制中的 “覆盖”失效问题。因此,要实现有效扶贫, 必须改进现有的贷款方式,由抵押、担保贷 款为主向信用贷款为主转变。当然,作为民间资本,小额贷款公司在 发放贷款时倾向于抵押担保贷款本无可厚 非,毕竟需要权衡风险与收益。如何能使商 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顾虑的去实现扶贫 的社会责任还需要政府提供支持,如对于信 用贷款所带来的收益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 优惠,这样可以激励小额贷款公司提升自身 信用管理水平,在竞争中求发展。(二)在利率选择上一一应由低贴息利 率向较高市场化利率转变补贴式的扶贫

6、方式使得信贷资金在很 大程度上被富人及企业占用, 而面对高利率, 非贫困人口可以选择从商业银行贷款,贫困 户只能获得小额信贷,这样,利率就起着过 滤出非贫困者的作用,有效的减少富人与企 业占用资金,极大的避免“漏出”现象。国 外的小额贷款组织均采用了高利率。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具体浮 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给予贷款公 司充分自主定价空间。从目前实施情况看, 三家公司均实行了一定区间内弹性浮动的 高利率,贷款利率平均在16%以上,但是比 起当地的高利贷和地下钱庄还要低得多。当然,实行较高利率水平在加强贫困瞄 准的同时也带来了坏账风险。 对

7、于小额贷款 公司来说,建立贷款客户激励机制,提高客 户还贷积极性是必要的。 可以借鉴印尼人民 银行的做法通过利率下调和贷款规模提高 来鼓励还贷积极的客户。此外,需要政府建 立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规避农业风险。可 以考虑建立农业保险制度、设立财政担保基 金,弥补高利率小额农贷推行后可能带来的 贷款风险。(三)在贷款额度上一一坚持小额方针之所以限定为小额,实际上是通过这种 自动筛选机制使得贫困瞄准减少“漏出”, 实现有效“覆盖”。一方面小额度使富有群 体付出的交易成本提高, 他们从小额贷款得 到的边际收益低于穷人;另一方面,小额是 根据贫困地区的农户的经济实力而确定的, 可以与大多数农户的现金流相

8、匹配。对于贫 困户来说,家庭底子薄,没有信贷经验,难 以从事大规模的经营活动,只适宜从事风险 小、易操作、周期短、见效快的小型项目。从小额贷款公司的情况看, 大都对贷款 额度有所限制,平遥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 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其中5万元以下 农户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 70%。但是正规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发展的经验表明,在贷款发 放的操作过程中,贷款额度趋大冲动很难避 免,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把加强贷款规模 控制作为长期持久的内控机制建设来做。(四)在贷款期限上在短周期的前提下实行灵活的还款期限这是为了在贫困瞄准上实现有效“覆 期之分,贫困户脱贫也有相对长期与短期之 分,因此小额信贷可以根据

9、贫困户的具体情 况,积极支持长短期结合的项目,根据实际 情况安排还款期限,不硬性规定每周或每月 归还部分本金,可根据每一项目的实施周期 收取本息。盖”由于农业项目本身就有相对长期和短目前几家小额贷款公司这方面做得还是不错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并且有3个月、6个月等几种期限可供选择。建议小 额贷款公司还可将期限多设几档,从而在实 际运作中操作灵活性更大。三、“双赢”实施路径之二一一小额贷 款公司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机构合法化目前所有试点方案中小额贷款公司都被设计成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而民间商业性小额信贷管理与当前的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内容都有一定冲突,建议 国家或相关部门要针对

10、小额贷款公司的特征尽快制定适应其规范发展的法律法规, 准 确定位其与非法金融的界限,明确规定其运 作方式和归口管理部门, 将小额贷款公司的 运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纳入金融监 管框架,为小额贷款公司构筑一个合法规范 的活动平台。操作中尤其要注意政府的角色定位一 一应为促进者而非操作者:政府对小额信贷试点的积极参与无疑 是推进试点的重要力量, 但作为一个理性人, 政府也会从中寻求自己的利益,从而产生了不当干预的可能性,同时也为各种不正当行 为(如寻租)等提供了机会。这就必然产生两 种可能:第一,这本来是民间性的小额贷款 公司势必会增强对政府的依赖性,减弱其贷 款质量审查和风险控制的力度,使政

11、府最终 成为各种不良贷款的承担者;第二,政府人 员会通过正当的渠道干预民间组织的小额 信贷行为,从而难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贷 款的独立性,使得其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 不利于贷款质量的提升。 政府的不当干预很 容易使本来生机旺盛的“草根金融”变成 温室中的“盆景金融”, 削弱这些民间金融 组织的自主创新,也会给政府带来不必要的 财政负担。陕西丹凤小额信贷试点的例子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在其演变成了当地政府 主导的扶贫项目后,利率由8%降到了 3%, 导致扶贫社长期的亏空难以弥补。从三家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来看,平遥的两家均存在明 显的央行及地方政府行政主导色彩,这是需要注意的。(二)资金来源多元化目前

12、,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遭遇融资渠 道肠梗阻,“只贷不存”模式大大限制了融 资规模。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反馈来看; 后续资金是他们最担心的问题。从国际上看,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一般 主要有以下途径:对于我国来说,目前扩大资金来源的思 路大致有三条,其中前两条在新出台的指 导意见中已有体现,第三条尚待探索:1、股东结构多元化,采取多种形式扩 大股本金来源。央行已经放宽政策,新出台的关于小 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将股东人数 限制由原先的不超过5人增至有限责任公司 的不超过50名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超过 2002、申请正规金融批发贷款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个银行

13、 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 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 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 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 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3、与外资合作许多外资机构对于中国农村金融这片 广阔的市场非常感兴趣, 如德意志复兴银行 和国际金融公司都曾有意入股晋源泰,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身份不明确, 一直没有下文。 政策的不明朗实际上制约了这方面的合作, 希望央行尽快明确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定 位,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此外,从长远来看,还应正视小额贷款 公司吸存的合理性。联合国在有关决议案中 把小额贷款、储蓄、保险、汇款等都纳入了 小额信贷的范

14、畴,许多学者也认为,小额储 蓄等业务为贫困和中低收入居民提供了储蓄工具,有利于增强这些客户抵抗风险的能 力。我国也应该以长远的眼光看待小额贷款 公司的发展,逐步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 来源渠道。毕竟通过成本较高的自有资金或 长期负债融资,用以发放短期的小额贷款, 将影响小额贷款组织的盈利空间,进而影响民间资本参与小额信贷的积极性。所以从长期来看,在运行状况、监管及相关配套政策 等条件成熟时,还是应该允许小额贷款公司 吸存,当然,应面向特定群体,严格控制范 围。其实,管理层在这方面也有暗示:央行 副行长易纲建议政策制定时可考虑以三年 为限,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组织进行考核, 达到标准允许其经营范围

15、扩大,如在本乡本 县吸收存款;达到五年满足标准,可以在本 地区来拓展融资渠道;进而,可允许其向标 准的商业银行转化。(三)组织小型化从央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种种规定不 难发现其培育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意图 不在于取代农村正规金融,而是充分利用小 额贷款公司在客户信息、贷款适用性方面的 比较优势去弥补空白,激活竞争。说明小额 贷款公司的目标不在于做大,而在于做小、 做强、最终做多。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各贫困地区普及 推广时必须要规模较小,相互独立。规模以 一个公司覆盖一个村为宜。由于组织贷款、 监督、还款都在村内进行,这样不仅降低了 各类信贷风险,也降低了贷款组织的操作成 本,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最后,要真正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双 赢”还需要管理层放开政策、立足农村。切 近借贷的真实内因,而不必苛求过甚,以至 于求全责备而束缚农村金融的发育,毕竟监管的责任只是疏导与防范,只有让小额贷款 公司自然渐进的嬉变,才能为农村经济的环 转铺平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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