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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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总结名词解释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特有的概念,主要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雇佣的人员之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人编制的人员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有偿劳动、控制管理的特性而形成的劳动关系。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即时辞职: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辞职,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基于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即时辞职可分为随时通知辞职与无须通知辞职。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劳动争议仲裁:

2、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济,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于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工伤保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各种工伤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职工本人故意行为所致,无论受到伤害的职工是否有过失,都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简答题预告辞退和裁员禁止性条件的有关规定答: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分别对用人单位可以行使预告辞退和

3、裁员的权利做出了规定,但是出于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行使此项权利的禁止性条件,条件如下:“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劳动争议期间,用人

4、单位不得辞退劳动者。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答:国家为了维护劳动者获得全部应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而建立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定工资支付应遵循以下五项一般规则,分别为:(1) 货币支付规则:是指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和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2) 直接支付规则:是指劳动者本人为工资领取人,用人单位应在工作地点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由劳动者本人直接领取。在实践中,除农民工工资外,现在工资支付一般通过银行;(3) 定期支付规则:工资应当按月支付。不论是实行小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等计时工资形式,还是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用人单位都要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对于实行年薪制的,则应每个月按一定比例预付;

5、而且,月工资应当固定每个月的某个日期发放;(4) 全额支付规则:即应支付法定或约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项目和工资额必须全部支付,不得克扣工资;(5) 紧急支付规则:是指在职工因遇有紧急情况致不能维持生活时,用人单位需向该职工预支其可得工资的相当部分,一般为两个月的工资。区分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答:依据双方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将劳动争议划分为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1) 国内劳动争议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即国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国的职工方发生的争议,包括:1)我国在国外设立的机构与我国派往该机构工作的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2)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职工之间发生的争

6、议(指在华外籍雇主与中国职工之间发生的争议)。国内劳动争议全部受我国劳动法的调整;(2) 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包括1)中国用人单位与外籍职工之间发生的争议;2)外籍雇主与中国职工之间发生的争议;3)在华外籍雇主与外籍职工之间。按照国际惯例,当发生此类劳动争议时,应适应雇主所在地法,即涉外劳动争议中的外籍雇主与中国职工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受我国劳动法的调整。社会保障的定义及构成要素答:社会保障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强制性立法,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对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利予以保障的制度。其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主导者:国家及其政府;(2)根本目的:稳

7、定社会经济和生活;(3)保障对象:社会全体成员,尤其是工农中的弱势群体;(4)保障内容:生存权、生命权、健康权、物质享受权、尊严权等,其中以生存权为主;(5)负担者:国家、用人单位及个人共同负担;(6)途径:国民收入再分配;(7)性质:强制性,其中社会保险法较为明显。社会保险当事人的简要分析答:社会保险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中,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间以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均有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1)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我国称之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由我国政府设置的依法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主体,归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其职

8、责主要为:基金收缴,待遇给付,基金管理和日常服务;(2)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为被保险人利益向保险人投办社会保险的主体,一般为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劳动者个人可自行投保,则此时投保人为劳动者个人;(3) 被保险人:是指直接对社会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一般指已由用人单位为其投办或者已由其本人投办社会保险的劳动者;(4) 受益人:是指基于同被保险人的一定关系而享有保险利益的主体,一般为被保险人的亲属。社会保险法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必备条件和停止条件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须具备一定的必备条件、停止条件和期限条件,

9、其中必备条件和停止条件如下:(1)必备条件: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2)停止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 重新就业的;(二) 应征服兵役的;(三) 移居境外的;(四)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论述题解释劳动关系,分析特征

10、答:广义的劳动关系既包括劳动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狭义上的劳动关系则仅指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的劳动关系指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即狭义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 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劳动有密切联系。劳动过程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产生劳动关系,但有劳动也不一定就属于劳动关系,如买卖关系和出版关系,它们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不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所以属于一般的民事关系。(2) 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在各

11、种社会活动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分别与各种社会主体发生着各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但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才属于劳动关系,如夫妻小作坊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虽夫妻双方都在实现社会劳动,但不存在谁是受雇的劳动者,谁提供生产资料,所以夫妻小作坊只是一般的婚姻家庭关系。(3) 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是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劳动关系是有劳动力再生产的特征决定的,不仅仅要涉及劳动者本人的权利义务,也不仅仅涉及劳动者在劳动中的权利义务,而且还要考虑劳动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正常情况下和特定条件下的物质帮助权,而一般民事关系的实现过程中,不要求自然人一方遵守

12、法人一方的内部规章和纪律,民事关系通常只涉及当事人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与义务也主要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所限定的内容,这就导致了劳动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内容上存在巨大差异,劳动关系的内容和目的是劳动过程及劳动过程的完成,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形成和劳动成果的给付,民事关系则需要当事人向对方支付最后的成果,如加工承揽、工程承包等义务的履行过程中,则可以自行其是。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答:(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

13、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第52条,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的处理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二第六号司法解释反面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

14、鉴定结论或者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间的纠纷(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6)劳动者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拘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调解协议仅关系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不履行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答: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应付风险,但二者又存在如下区别:(1)性质不同:社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行

15、为;商业保险为纯粹等价交换的买卖行为;(2)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主要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为一切自愿投保的国民;(3)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采用自愿原则;(4)保险关系确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关系确立的依据以法律的规定为准,当事人之间不能另行规定;商业保险确立的依据为保险合同的签订;(5)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出于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生活帮助原则,故而一般在贫困线以上,社会标准以下;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则依据经济补偿原则确定,一般高于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6)给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的给付标准取决社会大多数成员的最低生活保障,不与缴纳的费用产生对价关系,而是强调社会适应性;商业保险的给付标准注重个别的公平性,缴纳的费用同收益的保险利益呈正相关;(7)保险费用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共同承担;商业保险的费用完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且费用的高低取决于投保的险种和风险程度;(8)经营主体不同: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主要为政府,包括政府设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政府委托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则为保险公司,是企业法人;(9)经营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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