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系统控制室管理规定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监控系统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 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设备为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对监控设备的使用管理做如下规定:1、 监控室设备、各电教室及功能室终端设备均届专用设备,任何人不得随意 拆卸、移出或外借如有人为损坏,则按情节予以赔偿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须 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员参观或调阅有关资料及相关录像必须经学院办公室处批准2、 监控设备由专人管理使用,负责日常管理,对全楼实行 24小时全天候监 控录像其它人员不能随意使用操作机房重地,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3、 监控系统由专人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监控设备及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应与厂家联系解决办法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各类设 备及信号的彻底检查,并做好记录如不正常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无法处理 的问题,迅速上报学院有关部门4、 不准随意在监控器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 不准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不 准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5、 要爱护监控系统所有设备,监控员要保持经常性的室内活洁卫生及主机防 护设置的除尘,每天进行活洁工作6、 管理人员要随时对主机和监测设备进行检查, 确保系统地安全运行;如发 现监控系统运行当中出现错误,应退出后再按照说明重新启动,并进行登记备案。
7、 录像记录保存半月,半月后检查数据,活除无效记录8、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9、 本规定自2007年9月起正式实行监控中心监控员操作条例一、 监控范围:监控中心监控员负责对外国专家及留学生服务中心各苑的所有区域 (限可监视到的)全方位365天24小时实施监控二、 监重点控情况:1、 有无闲杂人员、可疑人员、推销人员、衣冠不整者、携带烟火或危险物 品者进入服务中心各苑或在服务中心各苑范围内活动2、 外围场地(限可监视到的)有无车辆乱停乱放,停车场出入口及广场各 出入口有无车辆、物品阻塞现象3、 停车场内车辆有无异常情况(如车辆被盗、遭破坏等);车场设施设备有 无异常情况4、 有无推销人员在楼层乱派传单、名片、报纸、杂志、乱拉业务和乱拉生 意现象5、 大厦内特别是走廊内有无衣冠不整、形象及行为不雅观者 (如光背、赤 脚、坐地、坐消防箱、躺地等现象)6、 有无乱按电梯,损坏或不按规范使用电梯者7、 有无物品或杂物阻塞、占用公共公共场所现象;有无大量人员阻塞通道 或聚众闹事者8、 有无大宗物品搬离大厦时而出入口岗值班员未发现或未出示放行条者9、 有无偷盗、损坏大厦公共设施、设备行为者;有无偷盗、损坏大厦内公 司、私人财产者。
10、 大厦内有无出现烟、火、雾及水浸等突发异常现象11、 有无发生纠纷,打架斗殴,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者12、 有无火灾、刑事、治安案件发生13、 有无其他突发或异常情况出现三、处理办法:1、 监控中心值班员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必须立即通知相关岗位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处理,相关岗位到现场调查或处理后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给上级领导, 必要时应向学院领导报告2、 凡服务中心各苑内出现上述情况时, 监控员因主观原因未能及时发现的, 或发现后无故不通知相关岗位前去处理的,被视为违规,将根据后果给予监控员 从口头警告到辞退的处理3、 凡服务中心各苑内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届相关岗位职责而未能尽责产生 不良后果的,或已接到监控员通知而乂无故不及时去处理的,被视为违规,将根 据后果给予该岗位值班员从口头警告到辞退的处理, 必要时并追究经济责任和法 律责任国际文化教育学院电子图像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中外留学生、外籍专家教师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规范电 子图像监控系统建设、使用及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 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方案一: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图像监控系统是指由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软件组成的对涉及 公共安全区域进行监视和信息记录的综合系统方案二: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图像监控系统是指主要用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 显示等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区域进行监视和信息记录的系统第三条(适用范围)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外国专家及留学生服务中心各苑(南苑、北苑、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区域内的电子图像 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外国专家及留学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本电子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服务中心各苑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本辖区内的电子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对外汉语系、外国语言文化系、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外专外教管理人员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处理电子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第五条(图像监控系统的规划和设置)市公安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编制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图像监控系统设置的具体地点、场所应当按照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划执行。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备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的规定,投资建设图像监控系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图像监控系统建成之日起 30日内,将系统的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报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备案;变更图像监控设施安装部位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日内,将变更情况报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七条(技术标准)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本市地方标准本市地方标准由市质量技监局会同市信息化委员会和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制定第八条(日常管理)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制订日常管理、使用和安全保密制度;(二) 负责图像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三) 加强对图像监控系统操作、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从事图像监控系统操作、管理的人员予以登记;(四) 建立图像监控信息资料使用登记制度,对资料的复制时间、用途和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五)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图像监控信息资料留存 15日。
第九条(保密制度)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图像监控信息资料的查看、复制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图像监控信息资料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 者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图像监控信息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图像监控系统的临时连接)公安部门因反恐、处置重大突发治安事件、重要警卫保卫等工作需要,经市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将其 图像监控系统与有关单位的图像监控系统进行临时连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前款规定的工作结束后,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与有关单位图像监控系统的连接,恢复原状第十一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规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 毁坏图像监控系统设备;(二) 擅自改变图像监控系统用途;(三) 故意隐匿或者毁弃图像监控信息资料;(四) 阻碍、影响图像监控系统正常使用;(五)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二条(法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备案、第八条关于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违法行政责任)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已建成图像监控系统的备案)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图像监控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60日内,将系统的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报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