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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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准备工作阶段准备工作包括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规划办公室,拟定规划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落实规划经费和人员,广泛收集已有的现状和规划资料等,具体包括:1)组织准备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项综合协调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所以土地总体规划应由当地政府来领导,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规划办公室是具体编制规划的工作班子,应包括主要学科的科技人员,但更重要的是有适合做综合工作的专家。2)思想准备思想动员是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因为

2、目前规划无用论的思想还相当普遍。思想动员首先要说明规划的意义、目的和作用。3)业务准备包括编制和批准规划任务书(或工作方案)、业务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落实经费等。规划任务书。要求明确规划的范围、时间期限、指导思想、目的、参与规划的部门、成果要求以及方法步骤、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等。工作计划:要求在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务的基础上制定,内容包括。详细列出需搜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来源,明确每一步骤的具体任务和方法,进行人员分工和业务培训,明确物资设备供应,作出费用预算,确定时间进度表,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等。(2)调查研究阶段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自然资料、土地资源、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数

3、据、图件、文件等资料。已有资料的不足部分或不准确部分,应进行必要的补查和核实。设置专题开展研究。通过上述工作,要对全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土地资源的优势和潜力,以及今后各项事业的土地需求量作出准确的预测,找出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采取的方针与对策,编写问题报告书,为编制规划提供可靠依据。资料的质量对分析研究的结论是否准确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要通过资料的整理和对比,选择其中可靠程度高者加以应用。1)确定土地利用问题重点开展如下几方面研究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了解土地利用的演变及其规律,目前土地利用的状况及存在问题。土地利用潜力研究。包括土地资源的自然适宜性,待开发土地的潜力,以及不同投入水乎下土

4、地资源的生产潜力和人口承裁潜力。各部门用地需要量预测。根据规划期间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预测各部门用地的需求量。根据以上三方面调查研究,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相对照,可以提出当前存在的和规划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土地利用问题。从而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要解决的问题。2)确定规划目标根据当前和规划期间的土地利用问题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目标,即在规划期间,通过规划的实施所要达到的土地利用状况及效果。(3)编制规划方案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在资料分析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搞好用地分区,调整用地指标,把各项规划内容综合成为规划(初稿)、规划说明和总体规划图。有几个供选

5、方案的,要筛选其中之一为正式方案。规划(初稿)要在产业主管部门之间、省市(地)县乡之间进行协调,还要邀请有关部门领导、专家以及有关人员进行论证,把好方针、政策和技术关。论证之后,规划(初稿)要送交同级政府审议,根据审议结果修改成规划(送审稿),依法报上级政府审批。1)土地利用战略研究主要探索如何解决土地利用问题,实现规划目标和完成规划任务的途径与步骤即进行土地利用战略研究。在找准问题,提出合理的战略后,编写土地利用战略研究报告,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中间成果,提交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有关专家审议。审议修改后,由规划领导部门审定,作为规划编制方案的依据。2)编制规划供选方案土地利用战略确定后,应

6、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潜力研究、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土地需求量预测结果,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综合平衡国民经济各部门用地,编制土地利用结构平衡表,确定用地规划指标。全国规划中应列出各省的土地利用平衡表;在省级规划中应列出市、县的土地利用结构平衡表;市、县规划除编制土地利用结构平衡表外,还要画出土地利用分区图。3)编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告和编绘规划图规划方案确定以后,即可编写规划报告(草稿)。规划报告草稿完成以后,召开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专家等人员参加的评审会,对报告草案进行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送审稿。(4)规划审批和公布实施阶段总体规划报告编制完成以后,要履行审批手续,形成一个

7、规范性文件。根据审批程序,规划(送审稿)必须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地方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须经地方人民政府审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后由地区级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主持技术验收和鉴定,根据专家们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再把规划主要成果(总体规划图和报告)提交县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绘会通过,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送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最后由县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实施。经过批准的总体规划报告便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规划,它既是各个部门利用土地的准则,又是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编制中期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审批、监督土地利用的依据。经过批准的规划应向群众公布并广为宣传,取得人民的广泛

8、支持,以利于规划的监督实施。第二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已经xx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徐绍史二九年二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地利

9、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四条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

10、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第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11、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第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第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对土地利

12、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第十五条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

13、定条件的单位目录。第三章规划内容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三)土地利用战略;(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第十七条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四)对市(地

14、)级土地利用的调控;(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第十八条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六)重点工程安排;(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15、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第二十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第二十二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第四章审查和报批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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