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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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2011学年第2学期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二 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 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 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 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 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 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

2、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 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 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艮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 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

3、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 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问题: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 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2. 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3. 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 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5. 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4、1. 答:王某出资有效。宋某、周某、李某三人出资无效。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属于国 有资产,该三人挪用即是侵占、贪污行为,其股权应认定为无效重新出售,所得资金上缴国家。2. 答:公司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按照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周某不应该兼财务负责人。3. 答:无效。根据

5、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还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4. 答:不能,实际上王某将股权抵偿给蓝某的实质是转让股权。按公司法第 72条规 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 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6、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5. 答:应当由宋、李、王、周四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注意 150和149的区别)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0-2011学年第2学期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三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 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

7、何承担公司 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 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2006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 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 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9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

8、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 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 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1. 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 .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3. 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4. 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5. 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6. 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

9、何承担责任?1. 答:无效。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2. 答:有效。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能力。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3. 答:不能。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能抽回投资4. 答:龙某占用的是公司的财产,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无监事)(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

10、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5. 答:不承担。公司法第 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

11、有 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6. 答:承担有限责任。(略)案例四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该公司 2005年4月20日 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事项如下:A .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张某、袁某、 胡某、谢某;董事陈某因为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左某因参加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董 事刘某因生病卧床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B .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一致决定,将以下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通过: 请求股东大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同时董事会还审议批准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相关决议。C.由于甲公司事务比较繁忙,董事长难以应付,该次会议决定设立副 董事长3人,协助董事长执行职务。D .为确保公司长期发展需要,使公司更趋稳定,该次会议决定将董事 任期修改为每届5年。E.该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问题:1)在A中关于董事会召开的情况有哪些不合法?(2) 在B所通过的事项中有无违法之处?(3) 在C、D中对于董事会构成事项上有无不合法的地方?(4) 在E中对于会议记录的签名有无不当问题?答案:(

13、1) 两处违法:其一,根据公司法第 113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 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可见委托出席董事会议应当书面委托,同 时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本案中董事左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张某代为 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委托方式不合法。其二,我国现行立法明确要求,在 代理出席董事会情形下,接受委托者只能是公司其他董事,本案董事左某委 托董事会秘书而非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届于受托人不合法。(2)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47条规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届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之列,无

14、需交给股东大会。而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相关决议届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无权行使。(3) 一处合法一处违法:其一,我国公司法第 110条规定,可以设 副董事长,设几人没有规定。其二,我国公司法第 46条规定,董事任 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年。本案以公司章程形式将董事 任期延长至5年,显然不合法。(4) 根据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故本案会议记 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会议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其二,列席会议的 监事无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案例五中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5、中万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活算组组成后 10日内将公司解散事项分别通知 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 规定对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其 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活偿责任。晨光公司是中万公司是多年的贸易伙伴,中 万公司决定解散而开始活算时,尚欠晨光公司贷款58万元,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6个月后才到期。此外,双方还有一份合同未履行完毕。依该合同, 中万公司还应向晨光公司提供机械产品 10台,该项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限, 计价款28万元。晨光公司在中万公司通知的期限内向中万公司申报了债权, 同进提出解除合同未履行部分,余下 10台机械不再发货。理由是中万公司 已解散,在法律上已丧失履约主体资格。中万公司活算组成员对如何处理与晨光公司的债权债务,发生了分歧。 甲、乙主张:10台机械应依约发送给晨光公司,同时要求对方支付价款。至 于中万公司所欠58万元贷款。虽尚未到期,但由于公司已解散活算,为使 晨光公司利益免受损失,也应进行活偿。故所欠 58万元扣除10台机械应收 款28万元,应向晨光公司活偿债务总额为 30万元;丙、丁、戊则主张:晨 光公司拒绝我方履行合同,已违约在先,乂因欠其贷款6个月后才到偿还期, 故中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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